《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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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背景和经过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机制,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4年1月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
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是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观念转变、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起草制定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资方过大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对劳方脆弱的利益实行倾斜性保护,在“强势资本”和“弱势职工”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劳资双方哪一方面的力量过于强大,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总工会先后多次提出制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建议,终于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07年立法调研计划和2008年立法计划。
2008年4月初,省人大内司工委会同省总工会、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正式开始了起草工作。
经过大量的调研、考察、起草、修改、论证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而引起的不利形势影响,《条例》(草案)推迟到2009年继续审议修改。
2009年8月下旬,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内司工委移交到法工委负责。
2010年,省人大法工委又会同省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和集中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一审时的《条例》(草案)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8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10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又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
10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省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会组织源头参与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
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宣传学习《条例》的主要精神,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在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共有八章五十三条,约6800多字。
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六章争议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对于立法宗旨究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保护),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双保护)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些省人大常委和领导认为,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应当对劳动关系双方实行平等保护。
我们工会的意见是,集体合同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一条基本的立法原则,就是要对弱势的一方实行特殊保护。
由于工会的坚持,《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扩大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条例》第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把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原来《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考虑到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又正处在改制之中,所以在《附则》中做了特别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但是,这并不影响《工会法》中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三、加大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还是“可以”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一直争论的非常激烈。
省人大法工委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的结果;而且上位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就必须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所以不能设置强制性的规定。
我们工会的意见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劳资双方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为了保护弱势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必要强制性规定强势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而且上位法并未禁止这样做。
最后,双方终于形成了共识,《条例》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要注意两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既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或者说两种劳动法律制度。
既可以合并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分开单独使用。
从一方面说,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是集体合同能够合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产物,是它的一种逻辑结果。
没有集体协商,就没有集体合同;既使产生了集体合同,也是一种无效合同。
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集体协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集体协商并不要求一定要签订集体合同,它也可以用于协调解决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们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时,一定要首先加强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只有劳资双方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才能形成高质量的集体合同,才有可能使集体合同履行兑现。
在制定《条例》的开始阶段,我们是把平等协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两项平行的制度来设置的。
后来考虑到《条例》主要是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规范,到二审时就把集体协商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设置的。
因此,《条例》中的集体协商,是特指劳资双方为订立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平等协商行为。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是等于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全体职工)为协调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团体契约。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种类——①从其覆盖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两种形式。
②从其包括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性集体合同两种形式;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为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个人契约。
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集体合同包括的内容更多,覆盖的对象更广,法律效力更高,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更大。
所以《条例》第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是我省的创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其利用厂规厂纪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基本职责——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劳动关系三方的密切配合和共同推进。
《条例》的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劳动关系三方在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各自所要承担的职责。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就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企业(雇主)、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劳动关系三个方面共同组成的以协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协商对话机制。
主要是从宏观上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从单个用人单位的微观层面上说,是由劳资双方组成的;但从整个社会的宏观上层面说,是由劳、资、政三方组成的。
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制定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必须要按照三方性原则,建立起一定形式的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领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我国政府于1990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于2001年8月建立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共同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目前我省省市两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都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向县区延伸。
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我国《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主管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对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要对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三是要对用人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要承担组织实施《条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
工会组织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基层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来说,既要既要承担协商签约主体一方的代表者的责任,代表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又要承担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责任,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争议,保证集体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也就是说,基层工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
二是作为上级工会来说,不仅具有监督下级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职责,还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的内涵非常丰富。
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是:
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进行这样的明确规定,是我省的创新之举;主要是为了发挥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五、规范完善了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由于集体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它的协商、订立和履行都有着一系列规范化的程序性要求,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规定,整个流程分为十个步骤:
步骤之一:
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条例》第九条是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以及行使要约权的问题。
虽然规定了劳资双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约。
集体协商(谈判)权是劳动者拥有的三大基本权利之一。
步骤之二:
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规定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的时间、人数、方法和条件。
《条例》对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基层工会关键是要依法产生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并注意协商代表的结构合理。
步骤之三:
做好集体协商前的准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是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采取的形式,以及协商会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
工会在协商会议举行前,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一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职工广泛参与,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二是要搜集研究法律政策依据和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
三是抓好协商代表的岗前培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协商谈判能力。
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集体协商方案,形成富有弹性协商谈判策略。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集体协商方案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①科学设定标准、②确定优先顺序、③评估对手特点、④制定谈判策略、⑤进行非正式沟通。
五是要共同确定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5日前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了协商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对于保障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营财务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为可以提供的资料。
目前困扰基层工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劳资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用人单位往往借口保守商业秘密,拒绝或者不全面提供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财务情况。
由于工会组织缺乏知情权,没有必要的的信息资料,很难开展实质性的集体协商,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质量。
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的资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
步骤之四:
举行集体协商会议——《条例》第十六条是规定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相关事项;《条例》第十七条是规定: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双方应当如何处理。
集体协商会议的具体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基层工会在进行集体协商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善于运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中止协商的策略,及时寻求上级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
集体协商谈判既是一个劳资双方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也是一个如何合理分享利润蛋糕的过程,更是一个求同存异、相互妥协和让步的过程。
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方法与技巧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模式;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协商谈判对象都可能会影响到协商谈判的方法和技巧。
我们要根据协商会议的具体进程,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方法和策略。
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关于协商谈判的经典体会。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专家,但我遵循几条简单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一场谈判必须以双赢为目的,否则谈判将会失败;即使碰巧会成功,但这种成功也不会持久,因此所谈的交易也不会完全实现。
你得从结局必须是双赢这一概念出发,以此为起点来制定自己的谈判策略。
谈判要达到一个具体目标总有上百种方法,要对它们—一进行考虑。
应认真听对方说什么,自己少说。
如果双赢意味着你要做出妥协,那么就妥协,但永远不要一开始就完全让步,应该一点一点地让步。
但是妥协最终会变得非常重要。
”步骤之五: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是规定起草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有关问题。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步骤之六:
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的问题。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条例》增加了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前,要先进行公示,以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过半数的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上签字或者盖章。
步骤之七:
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如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等问题。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对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的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项材料。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集体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问题(5种情况),是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在全国是首创。
步骤之八:
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的问题。
步骤之九:
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是规定集体合同的约束力、期限、续订和如何履行的问题。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要建立健全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集体合同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步骤之十:
妥善处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争议——《条例》通过设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是规定发生争议的六种具体情形。
第四十五条是从整体上规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是专门规定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具体处理办法。
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的办法也有所不同。
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在协商签订阶段发生的争议——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
二是在履行阶段发生的争议——除了协商、协调解决两种办法外,增加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办法。
第六、强化了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是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期和撤换、调整办法。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多方面的职责;订立集体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
《条例》第十四条主要是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第一款是对全部协商代表而言,有两层含义:
首先是规定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比《工会法》的规定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是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款是专门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政策。
用了三个“不得”,尽可能地加大保护的力度。
同时还规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七、拓展了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不仅规定了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16项具体内容,而且又对涉及到订立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应当说,是目前全国所有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内容最全面的,充分反映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条例》规定的内容,相对于《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突出了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劳动报酬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一是把劳动定额标准从原来作为工作时间中的一小项内容,单列为一大项内容,强调了在用人单位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势下,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的重要性。
二是把原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两项内容,合并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项内容,因为两者都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是把原来的劳动安全卫生,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并且在此款中增加了劳动环境的内容,更加凸显在当前工伤事故频发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形势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四是把原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改为保险和福利,主要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随意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
五是在职业技能培训一款中,增加了职工文化生活的规定;强调集体合同在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权益。
六是把原来的奖惩改为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随意制定实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土政策。
七是把原来的裁员改为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的保护。
八是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职工权益保护一款,主要是指在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集体合同主要是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没有把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包括进去。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科学约定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二是要正确约定集体合同中劳资双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八、细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条例》通过设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第五章第四十条
至第四十三条),细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实施范围、协商主体、代表产生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的具体内容。
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就是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的集体合同。
所谓行业性集体合同,就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的集体合同。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着力解决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协商难、签约难、履约更难的突出问题,这是将来的一种发展方向。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既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订立,也可以与单个企业订立。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和订立程序与集体合同相同。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见《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九、突出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条例》第三十七条是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问题,重点突出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把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三大机制都写进去,意义非常重大。
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职工的劳动报酬。
对企业而言,工资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对职工而言,工资则是家庭生活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是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是他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
对国家而言,工资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指标。
因此,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
工资不仅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劳资矛盾的焦点所在,是集体协商永恒的主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目前,工资分配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宏观上看,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两极分化严重,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严重。
从微观上看,主要表现为没有建立起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偏低并且增长缓慢;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资分配制约机制,普通职工与经管管理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计件工资单价过低,最低工资标准化等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党和政府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分配不公问题的严重性,逐步认识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
温家宝总理在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劳资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工资条例》,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劳资协商谈判共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早已是一种国际惯例。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形成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既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既为予工会组织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也对工会干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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