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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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复习资料
信托复习资料
信托的概念与起源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设立的四个要素
(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信托公告)
一、信托目的:
1.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
2.对于各种各样的信托目的,概括来讲,可以分为公益目的和私益目的。
公益目的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该信托称为公益信托。
私益目的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该信托称为私益信托
▪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信托目的的自由性;
▪(重点)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信托是可以撤销的。
二、信托财产
1.确定性原则
2.合法性原则(重点)
信托财产是一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
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人身权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告:
对信托财产应按规定手续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是合法权利成立的要件;如果不规定登记,债权人就可以借口其他缘由对信托财产强行获权。
信托的变更:
重点
(1)委托人单方对受益人的变更。
他益信托中,委托人不是唯一一受益人时,信托生效后,委托人一般不可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也不可以处分受益人的收益权,但是受益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委托人或受益人变更受托人:
受托人失职或不能达到受托目的。
(3)协商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
不利于实习受托目的。
信托的终止: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终止。
重点
(1)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2)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3)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文件
规定的人
2.受益人及
其继承人
3.委托人及
其继承人
信托财产
合法性
1)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包括财产及财产权。
2)信托财产应是因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
3)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
黑体字(重点)
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人身权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
(4)禁止流通物一律不得设立信托,不能设为信托财产。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大致了解)
(5)限制流通物,可以对其设定信托,但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该财产才能成为信托财产
两大特性
1.独立性(非继承性、非清算性、非强制执行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见案例2
▪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对受益人而言,其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是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信托财产也是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的债权人都无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物上代位性(同一性)
股票
(信托财产)——现金——房产
信托关系
含义:
信托关系表现为一种以财产权的转移、管理以及受益而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的主体: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
信托关系的客体:
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的内容:
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人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一是已经成年(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产来源);二是精神健康,不是精神病人。
▪2、委托人的权利(重点)
▪1)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委托人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调整信托管理方法的权利
▪发现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进行训整。
▪3)撤销权
▪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解任权
▪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信托合同依法生效后转移财产的义务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
▪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
▪受托人的权利
▪1)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2)辞任权:
经与委托人、受益人协商同意,可以终止信托。
▪3)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信托终止后行使请求报酬给付或者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6.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7.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在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积极配合,并应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要求,就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做出说明。
▪8.应当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9.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0.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之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信托终止后,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1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3.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4.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批准,不得辞任。
▪15.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
▪16.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17.公益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做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
18.公益信托终止后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其他公益信托。
▪四、受益人
▪1、受益人的定义
▪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在同一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受益人是一人的,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是数人的,则作为共同受益人,各自享有部分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的数量
▪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可为一人,也可以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受益人仅为一人时,称为单独受益人。
▪受益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时,称为共同受益人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故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
▪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故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的职能与作用
职能:
(一)财产管理职能
(二)融通资金职能
(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
(四)社会投资职能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作用
(一)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二)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三)代人理财,加快商品流通
(四)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
位服务
(五)开展租赁业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六)促进我国对外开发
(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信托的种类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
(一)自由信托(任意信托)
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
▪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
(二)法定信托
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
这种法定信托是英美法律上的一种特有现象。
例如英美法国家的遗产管理信托。
▪按照受托人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分类
▪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
例如:
发行公司债券时,举债企业面临的是为数众多并且不确定的债权人,举债企业不可能让每一个债权人都能直接持有企业提供的担保品,企业就必须为众多债权人确定一个担保品的持有人,在债券还本以前,由这个持有人为众多债权人持有担保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企业可以向信托机构申请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妥善保管担保品,待企业偿还债券本息以后,再把担保品交还给发债的企业。
▪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
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间,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但不得出售改建房屋。
▪如果是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对象设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将设备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动产出售变卖,换成其它形式的财产。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
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
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
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
例如以房屋、设备等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先将房屋、设备等出租,然后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处理信托财产。
▪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
▪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
▪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一)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二)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
▪自益信托、
▪他益信托、
▪私益信托、雇员信托—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
▪信托的特点
▪
(1)所有权和利益权相分离;
▪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3)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4)受托人的不承担损失风险
▪(5)信托损益的及时遵循实绩的原则
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的
Ø1) 以信托目的划分
▪ 管理信托
▪ 处理信托
▪ 监护信托
▪从业务内容的角度分
▪财产处理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监护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
Ø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Ø委托人:
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亲友。
Ø受托人:
监护人,即可由信托机构申请法院指定产生,也可以由法院根据亲属等提名而商讨确定。
Ø受益人:
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即被监护人。
Ø禁治产人:
法律上规定的丧失独立掌握和处理自己财产能力的人。
公司信托业务
▪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
▪或者称为发行公司债信托、担保公司债信托、或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Ø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发行公司为委托人
▪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所有公司债债权人为受益人
▪为将来所有公司债债权人享受共同担保利益为目的
▪信托财产是发行公司用以担保公司债的财产上的担保权
▪受托人取得该物上担保权并为受益人加以保存与实行
▪原因
Ø由于债券持有者分散众多,不能共同保管抵押物品,所以在公司债发行与债权人之间,必须有第三人为受托人。
Ø信托机构受托发行公司债业务,可以证明该项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辅助发行事务及还本付息等,可提供信誉、扩大发行量。
▪特点
▪
▪一,是一种权利信托。
受托人并不具有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是“担保权”,是一种在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质权或抵押权的关系;
▪二,是一种单一法人信托(委托人是发债公司,是独立法人)和他益信托(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是为所有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信托)。
▪发行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1、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了举债的便利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据抵押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抵押型公司债和闭锁抵押型公司债两种债券。
▪1)开放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与信托机构在缔结信托契约基础上,先确定公司债的发行总额,并设定以同一资产为抵押的公司债信托,发行公司有权在原定公司债总额的限度内,分数次发行附有同一顺序抵押权的公司债。
▪闭锁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在发行抵押公司债时,将发行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契约所定的公司债总额一次发行完毕,且所提供的抵押只能作该公司债抵押之用,日后不得以同一抵押发行公司债。
▪据债券担保品的不同,可分为以实物财产为抵押的公司债和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公司债。
▪3、据债券物上担保权的顺序不同,可分为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第二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和第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拥有首先获得支付的权利。
▪第二、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次级顺序担保公司债券,对债务的清偿处理在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之后
股东表决权信托
含义:
表决权信托:
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委托人,与某个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由其代表股东集中行使股票的表决权的一种信托形式。
▪表决权信托的特点
▪1)将股票的益权和参与企业管理及行使表决权分开。
▪股东拥有收益权;信托公司拥有企业管理及行使表决权。
▪2)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独立行使股份所有权。
▪3)信托关系比较稳定:
在信托期间,信托公司签发的“股份表决权信托收据”可以像股票一样自由流通转让。
投资基金业务
投资基金概述
1、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例如,投资基金、福利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
2、投资基金(investmentfunds)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可以说,投资基金是对所有以投资为形式的基金的统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按能否赎回分类
▪
(1)封闭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又称为固定型投资基金。
▪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通过一般的股票软件可交易。
▪
▪2)开放式基金
▪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基金单位的总份额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
▪普通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柜台买卖。
现在各银行也可以代理买卖。
▪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 (3.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
▪ (3.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其基金规模,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发行。
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就随之增加或减少。
▪3.3)交易关系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寻求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多为3个月)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买卖方式灵活,除极少数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作名义上市外,通常不上市交易。
▪(3.4)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基金每单位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资产值 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
▪ 3.5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数不变,资本不会减少,因此基金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在预定计划内进行。
▪开放式基金因基金单位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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