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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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桃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桃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办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卫生事件划分为三级:
一般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卫生事件。
存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的潜在危险因素,尚未引起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卫生事件。
1、毗邻我市区的山东省德州市及我省沧州、保定、邢台、石家庄等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疫情,我市境内无病例报告。
2、乙类、丙类传染病(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炭疽)在我区域内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我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市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8、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指出现疫情或小范围内的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卫生事件。
1、发生鼠间鼠疫;或肺炭疽疫情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续发病例发生。
3、发生霍乱疫情,一周内发生2例以下,疫情局限在一个乡(镇)内。
4、乙类、丙类传染病(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我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我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到我区以外的地区。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0、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三)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指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疫情涉及人数多或出现死亡病例、危害严重、影响大的突发卫生事件。
1、出现人间鼠疫;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继发病例。
3、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2例以上;或市区内发生霍乱疫情。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造成重大影响。
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6、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7、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8、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三、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2、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卫生事件的评估。
桃城区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卫生事件的确认。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桃城区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事发地政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判定,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根据区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突发卫生事件级别,经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启动预警。
未经确认为突发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区卫生行政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的信息。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卫生事件实行预警制度。
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启动的级别和应急响应的范围由桃城区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发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判定,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桃城区政府批准。
(二)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同时,向区政府建议,使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2)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所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同时分析突发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成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地的政府,在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3、特别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市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指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在上级政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与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区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全区突发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突发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
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
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
加强校内突发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司法部门。
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成立专家组,救护队,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的建议;定期对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7、物价部门。
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卫生事件预防、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
11、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畜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止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商务部门。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4、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5、爱卫会、城建部门。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6、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突发卫生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六、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社会、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
其职责是:
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消杀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
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考核制度,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学习、技能的培训和必要的演练。
4、常规监测。
充分发挥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
按照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后备医院组成。
6、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区需求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决策与指挥调度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等。
(二)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以及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2、经费保障。
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费用等。
捐助资金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三)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卫生事件。
七、法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事件应急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类技术方案的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预案,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种类、性质、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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