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4号.docx
- 文档编号:10859747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90KB
闽建建24号.docx
《闽建建2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闽建建24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闽建建24号
闽建建〔2008〕24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建筑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定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对备案登记提供的资料有疑义时,应立即进行核查。
二、按《办法》规定,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在办理告知手续时,应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3),告知后即可进行安装(拆卸)活动;在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应交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若租赁单位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多家产权单位时,需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同时提供租赁单位与产权单位之间的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按《办法》规定采用新的备案证和使用登记牌(格式见附件5),编号规则按附件6实施。
已按《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闽建建[2005]52号文)注册登记和使用备案登记的实行过渡期一年,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换发新证、新牌。
四、为建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数据库,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见附件7)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8)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厅(联系人:
胡晓凌,联系电话:
0591-87548436,E-mail:
huxl@)。
省厅将在“福建建筑安全与设备信息网(www.aqsb.org)”上公布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附件:
1、《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使用登记牌格式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八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福建省建设厅2008年7月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电话:
年月日
设备名称
设备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设备制造
许可证号
设备产权
单位名称
设备产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设备产权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检验检测
机构
检验检测
报告编号
备案
编号
登记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由备案申请单位填报,一式二份(设备产权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2、本表中除备案编号及登记机构意见栏外,其余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3、新机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及报告编号栏目不必填写。
附件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建设局:
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级),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市(县)区(乡、镇)路号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下列建筑起重设备(表一),现告知贵局,请予以监督。
并提供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表二):
表一:
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清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备案证号
本次安装高度(m)
安装现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表二: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资料及审核意见
审核资料
审核意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经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由告知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告知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告知单位(盖章):
登记机构接收人: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电话:
年月日
工程名称
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高度
(米)
首次安装
制造厂家
最终使用
产权单位
备案编号
安装单位
资质等级
现场安装负责人
安装起止时间
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检测负责人
检测报告
编号
检测报告日期
检测结论
安装及
使用作
业人员
姓名
工种
岗位证号
姓名
工种
岗位证号
安装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
使用
单位
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
登记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年月日
使用登记编号
填表说明:
1、由使用单位填报,一式四份(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2、本表中除使用登记编号及登记机构意见栏外,其余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3、表中“使用单位”指使用该机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闽建建 24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