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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
开放大学
法学毕业论文
题目: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专业方向:
姓名:
高静
学号:
29
指导教师:
宪君
教学点:
电大
2017年5月15日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摘要]未成年人群体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潜在动力,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角色。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
防重于泰山,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当前的预防工作机制还存在着关键角色失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未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还是要注重对第三方预防力量的引入,对信息技术价值的挖掘等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司法社会工作、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群体作为社会发展的重点群体之一,该群体的健康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强化核心竞争力、提高未来发展动能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历来受到各方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也以预防为主,党和政府也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防机制。
但是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管教和改造工作来看,主要的工作组织者、执行者还是法院、公安机关等常规力量。
这些力量自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群体自身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管教和改造也必须要做出针对性改变。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工作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当前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相关研究成果虽然层出不穷,但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都是建立在自身一家之言的概念界定基础之上的。
应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应该紧密围绕着“未成年人”这个核心词汇来进行,未成年人这一词汇本身就是一个复合词汇,是青年和少年的组合,从年龄上来看,只要是10-24岁的适龄人群都可以称为是未成年人群体。
但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时却将16岁作为刑事责任完整程度的一个硬性划分标准。
这其中的一个年龄划分分歧也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界定工作迟迟难以统一的原因之一。
那么本文的论述主要建立在两个方面的容之上。
一方面是在年龄上,关注的是10-24之间的适龄人群,在这一年龄阶段之的适龄人群中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少年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向对象。
另一方面是在犯罪主体上。
之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对象之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是一个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同时在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图也存在一定的被动性甚至是盲目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针对犯罪主体的管教和改造工作十分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该主体未来是否能够重新融入到社会,重新发挥自身的价值。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0-24岁社会公民做出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主体在未来改造、管教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有着特殊希望和要求的特殊犯罪类型。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特征分析、一是管教为主,惩罚辅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管教工作一直是世界司法界的重要研究课题,目前根据相关法律固定以及国际惯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处理都是以管教、改造为主,而极少通过监禁、刑法等比较严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除非在别无他法的情境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才可能通过监禁、刑事处罚等方式来处理。
比较主流的处理方式是感化、教育为主,在不伤及未成年人自由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感化,注重、涉罪青年在思想观念上的转变,这种以管教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式本身既能够节约国家的司法力量,同时也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提供在潜能。
同时在他们滥用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的时候,将刑事司法对他们的伤害保持在最小围。
二是矫治工作必须坚持少年利益最佳原则。
少年最佳利益原则是笔者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理解。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旳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许多学者从保护社会与保护儿童两方面理解该原则,认为“双保护”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难题。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少年“最大”利益盲目牺牲成人的利益,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可行。
少年利益只能是在社会博过程中尽可能的实现“最佳选择”。
更为重要的是,少年最佳利益原则代表了少年司法独有的理念:
在处理少年问题时,成人应当尽可能的站在少年的角度,尽可能的去帮助少年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少年的最佳利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状分析
(一)家庭教育缺失、当前,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网络已经逐渐开始完善,无论是线下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和家长课程的开设,还是线上的家庭教育在线学习视频的研发等,都已经雏形初具。
但是由于家长自身学习意愿度不强,导致整体上家长群体家庭教育专业知识的匮乏。
从学校开展的家庭教育工作来看,这种缺失的表现主要有三个。
首先是教材单一。
家长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教育背景、职业背景、年龄层次、城乡差别和经济收入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家长对教育的需求和对教育的接受能力都不相同。
一方面,统一的课程不能满足接受教育能力较强、对教育容要求较高的家长;另一方面,统一的课程容又可能超出了接受教育能力较低,对教育容需求较低的家长。
其次是授课方式单一。
家长学校的开课一般是以孩子的自然班为单位进行的。
这种授课方式有其方便组织易于管理的特点,缺点是对全校家长造成了人为的分割,而且一刀切的方式并不能照顾到每个家长对于接受教育方式的需求。
最后是课程载体单一。
据调查了解,当前学校开展家长教育中使用的教材主要是《牵手两代》,教材配有VCD光碟。
这显然不能满足家长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信息社会,网络传播途径十分丰富、便捷,很多人习惯于接受网络课程。
传统的课程载体已经满足不了家长的多种需求。
(二)亲子交往频率少,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众所周知,家庭教育虽然逐渐得到广泛重视和深入研究。
但是这种重视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局限于学界、教育界,真正的广大家长群体还没有形成的足够的共识。
片面强调孩子学习成绩的提升,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可以什么事儿都不用管等错误想法还广泛存在着。
从家长的意识和素质这个角度上看,由于这种亲子交流意识不强,导致亲子交流的次数很少。
即时有,在容也往往围绕着孩子成绩等容,往往出现较大偏差。
由于家长群体的意识疏漏和具体的技能水平有限等原因,往往整个亲子交流在容上沦为唠家常,而缺乏一定的深度拓展。
同时也就很难发现目前幼儿心理健康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缺乏外在监督体制的推动和保障、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因此,目前还没有标准统一、效力法定的外在监督体制作为保障和推动。
这种督导和评价机制得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亲子交流行为质量参差不齐,家长群体整体上对亲子交流不够重视。
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工作由于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机制,因此在具体预防工作的实施部门上还不明确,各个行政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广泛存在,导致目前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整体效率不高,且没有形成长效的预防机制和工作方法。
这些问题的存在终究是外在监督体制的缺乏导致具体工作在落实过程中的缺乏动力和压力。
未来在优化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的过程中,要尤其注重这一外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优化策略
(一)注重发挥司法社会工作的意义与价值、一方面建立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机制体制,有效开展工作。
司法社会在当前未成年嫌疑人矫治工作中的意义和价值已经无需赘言,加之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的指示,未来司法社会工作将在这一领域获得更高程度上的发展和更深层次上的融合。
这对于我国当前的司法工作机制来看,这是一种新的力量的融入,必须要在机制上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和设计,只有建立了专业、高效的工作机制,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极具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的第三方力量才能够得到科学的引导,其力量才能够被充分地发挥。
比如在司法社会工作进入到未成年人嫌疑人犯罪矫治工作的准入机制的建立,这一机制的建立是把好司法社会工作进入到传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工作中的第一关,也只有具备了相应资质的司法社会工作力量才能够获得准入的权利。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可以积极与高校等社会科研力量合作,专门成立司法社会工作办公室等,丰富司法社会工作力量,在源头上做到司法社会工作力量的丰富、优质和持续。
另一方面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位。
有什么样的发展理念就要什么样的而发展效果,就有什么样的发展机制。
而发展理念的确立是必须结合实际,从自身出发才能完成的过程。
对于司法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方面上的各项机制的建立,应该以司法社会工作自身的角色、价值等为基础,通过对司法社会工作的精准定位,来为接下来的司法社会工作准入机制、司法社会工作部门建立机制等工作提供方向和指引。
应该说,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机制建设中的定位主要是立足专业化知识、素养和技能,在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允许之后,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矫治的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
司法社会工作的优势是专业和灵活,它更能够在心灵上和思想观念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帮助达到柔性教化涉罪未成年人的目标。
(二)强化家庭教育,提供温馨的成长空间、亲子交流的广泛、高效开展,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部门来完成。
而是需要借助家长、学校、社会的协同发力。
为实现这种多方合力局面的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出台政策和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作为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容之一。
在此背景下,学校、家长等应从意识上加深对亲子交流的认识,真正将之作为是对幼儿心理健康发展有着关键影响的教育活动来进行落实。
亲子交流是家庭教育开展的基本方式,为实现家长群体专业知识的提升,应该注重从顶层发力,在区域围建立一定数量的家长学校,展开丰富有效的亲子培训和家庭教育知识学习课程,为家长上课,从方法论的层面上提升家长进行亲子交流的能力和技能水准。
(三)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本身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可能性大大提升,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当前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场域。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也应该尤其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
当前网络虚拟世界逐渐成熟,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亲子交流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更加高效、便捷地展开。
尤其是对家长群体继续家庭教育知识培训的工作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来制作和建立家长课程视频库,并且由家长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比如孩子的年龄、性格等自主选择、订阅自己喜欢或者需要的家长课程资源。
实现互联网条件下的精准发力。
微信平台的使用是继QQ平台之后又一个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升家长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途径,而且这个平台也具备了“低门槛、高普及”的运行条件。
而且这样的平台实现了家长与家长的“抱团”成长、家长与家庭教育专家之间的“零距离”沟通,让个性化教育与选择性学习成为现实。
这就是网络技术对家长教育的巨大推力。
在网络技术普及化的今天,如果再拘泥于原来线下家长学校、家长课程的单一形式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作为学校和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低门槛的网络技术提高家长教育的效率和质量,把网络家长教育资源变成最“廉价”的“超市”,通过各种路径将这些资源盘活、用好。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大工程,也是长期工程。
对于这一特殊人群的犯罪预防工作,要注重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从第三方预防犯罪力量的引入入手,加强家庭和父母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角色发挥和意义价值,让家庭教育与信息技术之间进行深度融合,找寻适合当代未成年人心理思想观念的新型的犯罪预防机制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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