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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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细则
广州市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细则
为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1.2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3学校应当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1.4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1.5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1.6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条件不允许不能自建食堂的,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区内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协助配送,或由学校按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校外配餐企业提供配餐服务。
1.7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1.8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的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2.1许可管理
2.1.1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2.1.2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2.1.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以下简称量化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
未达到B级的食堂不得继续经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区内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协助配送,或由学校按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校外配餐企业提供配餐服务。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等级必须达到A级。
各区各校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条件,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争取一批条件成熟的B级食堂提升为A级。
2.2制度建设
2.2.1各学校食堂应按照《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害生物防制制度、以及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2.2.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要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教师陪餐制度,每天每餐均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教师各一名与学生共同用餐。
陪餐人员要和学生一起排队、付款购餐、同区域就餐。
学校要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有关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问题、陪餐人员签名等。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试餐陪餐制度,学校对试餐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调查处置,并向家长反馈。
2.2.3各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2.2.4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2.3人员管理
2.3.1学校应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且能有效履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持有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2.3.2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确保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2.3.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2.3.4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食堂从业人员,应符合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佩戴口罩。
2.4学校管理
2.4.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建立自查清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2.4.2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肉、禽、蛋等)应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以保证食品原料产品质量稳定,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学校食堂购进的米、面、油、米粉,其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2.4.3学校食堂要重点做好大宗食品原料的索票索证工作,严格索取米、油第三方检测报告,猪肉“两证”的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原料可追溯。
2.4.4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场所和设备设施
3.1整体场所要求
3.1.1选址与环境
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3.1.2加工面积
餐饮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3.1.3流程布局
加工场所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紧密衔接,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有原料入口、成品出口、回收餐具入口,出菜与餐具回收通道分开。
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仓库、配餐间、烹调间的地面应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保持清洁,鼓励打造后厨“无水厨房”。
3.1.4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清洁或消毒,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
食堂为固定、非简易建筑物,厨房主要设施不锈钢化。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并有一定坡度,设排水明沟,有栅盖,隔渣栅,沟内使用不锈钢或贴瓷片,易于清洁。
厨房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厨房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防受潮脱落。
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3.2辅助设施
3.2.1采光排风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食品暴露区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
除专间和烹调间等热力大的加工区以外,加工区尽量避免隔间到顶的密闭设计,推荐采用开放式加工设置分区的设计,物理隔断高度1.5m即可,1.2m以上的可视高度尽量采用玻璃等透明设施,有利于采光、通风和管理。
热加工场所配置机械排风装置,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空调或排风扇等),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3.2.2“三防”设施、废弃物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门、窗装配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
设纱门、纱窗、门帘、空气幕等有效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扳,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优选盖子能自动闭合的,尤其是专间内。
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易清洁,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3.2.3洗手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配置洗手液应为取得“卫消证字”的洗手液。
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3.2.4卫生间
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
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设有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墙壁、地面等的材料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洁;应设置冲水式便池,配备便刷。
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3.2.5更衣设施
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设有足够大的更衣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如更衣柜、挂钩、衣架等)。
3.2.6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
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清洗工用具使用清洗后均悬挂,便于脱水和整洁管理,存放场所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3.3食品处理区
3.3.1粗加工间
设肉类、水产类、蔬菜类、禽蛋类4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与加工的食品相适应,每个水池设独立的水龙头及排水管道,水池内径(长×宽×深)≥50cm×50cm×40cm,高80cm或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12m3,并有明显标志(浸菜池、洗菜池、洗肉池、水产品清洗池等)。
应分设蔬菜、肉类、水产食品原料切配台、用具、容器等并有明显标志(建议使用色标管理法等先进管理办法进行区分,并在墙上张贴使用说明)。
专设或有附近共用的工作人员配套完整的洗手设施。
配备易于清洗的带盖垃圾桶一个以上(首选免手动式),并有明显标志。
3.3.2烹调间
烹调间应使用燃气,炉具上方应安装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设有半成品、配料、成品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做到标志明显、分开使用。
专设或有附近共用的工作人员配套完整的洗手设施。
配备易于清洗的带盖垃圾桶一个以上(首选免手动式),并有明显标志。
3.3.3洗消间
食堂和大型餐馆、A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点餐用具应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包括蒸气消毒柜、红外线消毒柜及洗碗机)。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采用化学消毒的,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均做好相应标识(一洗、二消、三冲等),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给排水设施要求同上。
设清洗消毒和保洁区域,3000㎡以上应分设清洗消毒间和保洁间,消毒、保洁间排水设置暗渠。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配备足够容量的消毒及密闭式餐具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12m3。
配备带盖的垃圾桶一个以上(首选免手动能自动闭合式),并有明显标志。
3.3.4备餐间
学校食堂备餐间应按专间要求设置。
进入专间的入口处一定设有预进设施:
含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专间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安装双向弹簧门或闭门器)。
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食品传递窗和餐具传送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内应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按1.5W/m3设置,应有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配餐间内墙裙用瓷砖或防脱落易清洁材料铺设至顶部;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幼儿园食堂可除外);如果同时使用中央空调的,中央空调的风口只能设置向上抽风,不能送风进入专间。
如特殊情况下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在出见风口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3.3.5面点间
设专用操作场所,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
合理顺序依次分设糕点制作、烘烤、凉冻区,成品存放区域与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洗手、消毒设施,间内设置专用冷藏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置,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有清洗处理区、和面区和相应操作台,成品销售间应紧挨糕点烘烤加工间旁设置,在烘烤间与销售场所之间设传递窗作为物流口。
烘烤间烤箱上方安装排烟气设施,烘烤间内要求贴浅色瓷片到顶,烘烤间排水设置暗渠。
凉冻区内设置密闭式凉冻纱柜,如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
全部使用半成品进行烤制的不需设原料仓及糕点制作间。
如果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柜或盒”等专用设施。
3.3.6水果区(间)
适用于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包括幼儿园提供幼儿水果)设置,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成品存放区域与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洗手、消毒设施,间内设置专用冷藏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置,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应依次分设水果清洗区、切配榨汁区、成品存放区,设置专用冷藏设置,盛装直接入口的水果容器应为消毒过的;加工区应与普通原料加工区保持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3.4用水安全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
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且管道水源至加工使用过程中未见受污染现象。
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3.5食品储存
3.5.1食品仓库
所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均设食品存放场所,要求食品存放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仓库可分成主副食区域,仓库内应设存放食品原料隔地10cm以上的平台或货架,原料贮存时应离地10cm以上,宜离墙10cm以上。
有良好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空调以防高温潮湿贮存。
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制门,可不用设置防鼠板。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能密封的容器内。
3.6明厨亮灶
将食品制售活动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建设开放式厨房(扩大传菜窗)、安装视频监控等“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且视频资料要保留至少3个月。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学校监控系统要实现与主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对接,主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能在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实时对学校食堂进行监控。
开放式厨房食品烹调场所与就餐场所之间应有操作台或其它物理隔离设施;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食品原料粗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就餐场所物理隔断。
3.7食品安全公示栏
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大宗原料供应商一览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
3.8设备维护管理
冰箱、冷库、紫外线灯、消毒柜、空调、洗手消毒设备、餐饮具保洁柜、食品留样设备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清洁,并在电源开关或设备机身醒目处标识电器名称及有管理人姓名的标签。
第四章加工过程控制
4.1加工制作基本要求
4.1.1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
4.1.2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b)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c)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d)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e)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4.2粗加工制作与切配
4.2.1切配与盛装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
应及时使用或冷冻(藏)贮存切配好的半成品。
4.2.2食品解冻
冷冻(藏)食品出库后,应及时加工制作。
冷冻食品原料不宜反复解冻、冷冻。
宜使用冷藏解冻或冷水解冻方法进行解冻,解冻时合理防护,避免受到污染。
使用微波解冻方法的,解冻后的食品原料应被立即加工制作。
4.2.3禽蛋清洗
使用禽蛋前,应清洗禽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
破蛋后应单独存放在暂存容器内,确认禽蛋未变质后再合并存放。
4.3烹饪区内加工制作
4.3.1烹调加工操作过程符合要求,烹饪前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或使用。
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4.3.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重点品种是解冻肉制品、豆浆、水产品等),其中心温度不能低于70℃。
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售卖时按照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消费提示。
4.3.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不可使用未经消毒的抹布擦拭盛装成品的餐具,确保烹饪好的成品不受污染。
4.3.4需要较长(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
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本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
4.3.5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宜标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
4.4餐饮具洗消保洁
4.4.1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4.4.2能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进行操作和管理。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未见对餐饮具抽检结果异常。
4.5食品留样
4.5.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4.5.2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4.5.3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4.6食品采购与贮存
4.6.1进货查验
4.6.1.1外观查验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在保质期内。
4.6.1.2温度查验
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
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4.6.2索证索票
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同时索取、留存盖有供应商公章(或签字)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检测合格证明、购物凭证。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一览表,并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等顺序整理资料。
4.6.3台账记录
建立采购记录(进货索证台账登记本),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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