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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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
(一)定义:
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功能性肠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范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
IBS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根据我国北京1996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Manning标准)和0.82%(罗马标准)。
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的患者达15.9%(罗马III标准)和18.5%(罗马II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
IBS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
•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 排便后腹痛缓解
• 可见的腹部膨胀
•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的时间)
• 黏液便(超过25%的时间)
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
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
• 症状(患者报告,表格形式):
• 病史超过2年
•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 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
• 腹泻和便秘交替
• 体征(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 ESR>20mm/2h
• 血白细胞>10000cells/μL
• 贫血(Hgb女性<12g/dL,男性14 •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 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 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 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 • 至少3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 腹部疼痛或不适: • 排便后缓解,和/或 •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或 • 伴粪便性状改变 • 和 • 至少1/4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个或2个以上的症状: •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次/天,或<3次/周) • 粪便性状改变(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四)罗马标准Ⅱ 1996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版: 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 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 排便后症状缓解 •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 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 2005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 排便后症状缓解 •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 • 排便次数改变: 排便每周≤3次或每天>3次 • 粪便性状变化: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 排便费力 • 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 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1.对病程的要求 2.IBS亚型的修订: 罗马Ⅲ对IBS分型作了简化,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粪便评分表)进行分类: 腹泻型: >25%的时间排稀糊便,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25% 便秘型: 25%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而排稀糊便时间<25% 混合型: 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25% 不定型: 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 3.症状评价标准: 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中的症状“缓解”。 4.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FGIDs包括IBS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 Sperber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IBS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2.9%和11.4%。 Ersryd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IBS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IBS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46%(kappa=0.19),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 (一)中老年发病: >45岁 (二)急性症状,症状进行性加重 (三)夜间症状 (四)体重下降 (五)便血 (六)贫血 (七)腹部包块、肠梗阻、腹水 (八)发热 (九)结直肠癌家族史 五、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检查 (一)病史采集 1.症状学(肠道症状、上胃肠症状、全身症状): 发病时间、诱因、加重及缓解因素、与饮食的关系、与排便的关系、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2.可能的精神心理应激/病程中有无重大生活事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3.详尽的用药史 4.家庭支持/家族史、获益 (二)有针对性而且认真的体格检查 (三)合理而且安排良好的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影像学、内镜等),正确评估已有化验检查: 1.血常规检查: 筛查贫血、炎症和感染 2.除外代谢性疾病(TSH),腹泻患者排除脱水/电解质紊乱 3.排除消化道出血: 粪便潜血试验 4.粪便检查病原微生物: 寄生虫及虫卵、肠道致病菌、毒素 5.根据病情有选择性的进行下列实验室检查: 1)氢呼吸试验: 筛查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或排除细菌过度生长 2)甲状腺功能: 甲亢或甲减 3)血清钙: 甲旁亢 4)ESR或CRP: 非特异性指标 5)血清学或小肠活检: 乳糜泻 6.其他检查 1)钡餐或小肠造影 2)气钡双重灌肠 3)超声波: 胆道或胰腺 4)腹部CT检查 5)肛门直肠测压/结肠测压 6)全胃肠道传输时间测定/结肠传输时间测定 7)内镜及活检: 胃镜、结肠镜、小肠镜 结肠测压 气囊扩张 中叩带前回(aMCC)皮质变薄 下丘脑灰质密度增加 (四)着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肠易激综合征的鉴别诊断 1.器质性肠道疾病: 炎症性肠病、肠道恶性肿瘤、缺血性结肠炎等 2.其它功能性胃肠病 3.胆道、胰腺疾病 4.内分泌疾病: 甲亢/甲减 5.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 6.小肠细菌过度生长 7.子宫内膜异位症 8.其它: 重金属中毒、药物依赖/滥用等 七、肠易激综合征诊断的注意事项 (一)应坚持排除诊断的原则。 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及肿瘤家族史,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的检查。 (二)应注意症状重叠现象。 IBS患者可出现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及生殖泌尿系症状等症状。 (三)注意共病情况。 IBS患者也可出现其它器质性疾病,而且缺乏特异性症状/体征,应警惕IBS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 1.未能识别共患的器质性疾病,特别是不典型症状患者。 2.未能识别患者的严重抑郁状态,和/或自杀倾向。 自罗马标准I至罗马Ⅲ标准的发展,反映出我们对于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标准将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罗马标准已成为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的基础,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坚持罗马标准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但是临床诊断仍应以排除标准为基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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