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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服务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1、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X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X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餐饮住宿服务作为生活服务业的一种,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1、纳税人和扣缴纳税人
2、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X围
3、餐饮住宿服务使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4、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1、纳税人和扣缴纳税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2、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X围
餐饮服务:
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
是指提供住宿场所与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注意事项
外卖与餐饮
试点前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试点后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住宿与不动产租赁
住宿的定义为:
提供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而不动产租赁不同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
3、餐饮住宿服务使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6%一般纳税人
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
4、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营改增:
应对营改增——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政策更新〕
叁墨咨询2017-03-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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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15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
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X围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与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
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X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
提供住宿场所与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二: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与服务又涉与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量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
2.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计算增值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征收率〕后再乘以征收率3%.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我们常说"营改增,营改增〞,那么税负是如何实现只减不增呢?
我们将通过下表进行对比分析.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对比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相对营业税的5%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纳税人只要与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便可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降幅达40%.且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价税分离,税负进一步降低.
案例
某连锁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购进的肉品、饮料等从下游的食材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凭证,可抵扣税额为3万元,按改革前后,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总计
案例分析:
〔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整体下降
〔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可抵扣进行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建议餐饮服务行业合理选取计税方法,并在可开具有效进行税额凭证的正规批发商处采购农产品,以此减轻税负.
二、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过渡与优惠政策
〔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政策更新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发布意味着餐饮企业外卖业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困扰餐饮企业外卖增值税率的问题.
此前,由于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销售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
〔三〕优惠政策
目前餐饮住宿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以适用于一些普通的免税优惠政策和扣减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有小微企业优惠、针对残疾人从业、随军家属就业等享受的优惠.
餐饮业注意!
营改增后"堂食〞"外卖〞税率差距大
餐饮业是生活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日常接触最多的行业.营改增后,餐饮业适用6%税率,可抵扣项目较多,税负降低,但餐饮企业堂食和外卖之争又起,二者税率差距较大,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兼营与混合销售.
按照税务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必须同时具备,没有饮食场所,单纯的外卖企业不是餐饮企业,应为销售货物.
现在绝大多数餐饮企业既有堂食又可以外卖,营改增前对此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62号〕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7号〕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属于提供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同理,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
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对于既有堂食又有外卖的餐饮企业,如果本身有外卖窗口,则该外卖窗口销售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但是,大多数餐饮企业并没有外卖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或网络叫外卖,或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销售货物.
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要消费者没有在餐饮企业内就餐,而是将食品带出就餐场所,就属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但是,餐饮企业这些食品并不是为外卖而制作,而本身就是堂食,由于消费者选择外带,才从中拿出交给消费者带走.比如快餐店的汉堡、炸鸡、薯条等,事先做好,如果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服务员将食品放在盘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带走,服务员将食品放在袋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说或网络叫外卖餐饮企业还有个送餐的服务,那么消费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与堂食是一样的.
因此,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到底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与服务又涉与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与堂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属于兼营,而是属于混合销售.餐饮企业销售堂食,由于消费者要求外带而销售食品,符合一项销售行为既涉与服务又涉与货物,按照销售服务,即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每一个餐饮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马泽方,市国税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X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与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
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
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
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7、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8、境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的中国旅游项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给境内酒店,由境内酒店提供酒店服务,该境内酒店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1、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与各收入项目所涉与的税率?
答:
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
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
餐饮服务,6%;
洗衣服:
居民日常服务,6%;
、电信服务:
11%;
用车接送机:
交通运输服务,11%.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
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X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与销售货物又涉与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预收订房款已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收房款时酒店是通过中介收款,无法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因为不知道发票抬头应开具给哪家公司>,跨月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发票开具
1、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
答: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与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和##信息.
2、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携带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说明、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3、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
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4、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
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
答: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的征税项目<房费、餐费需要单独列明>与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X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X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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