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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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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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业2
保险学概论作业参考
第一次
一、判断:
1-5×、×、√、√、√6-10√、√、√、√、√11-13√、×、×、
二、单选:
1-5bbccb、6-10acbbc、11-15acacb、16-18bda
三、多选:
1-5abe、abe、bcd、abde、abc
6-10bc、abcde、ac、abcd、bc
11-15abc、abc、acde、abcde、ade
四、案例分析:
1、答: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该游客既不是电视台的所有人,也不是电视台的管理者,该保险标的对于游客而言没有保险利益。
2、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要求,在投保时、出险时,自始至终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与房屋无保险利益关系。
被保险人只有是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是因为该保单的转让是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经过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答: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
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尽管商人A因尚未取得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但仍可以投保。
4、答:
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投保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以致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例中,银行去投保时在保单上明示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以至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课堂讨论:
1、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我国保险业面临哪些挑战?
(一)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被打破。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抢滩登陆,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竞争将具有国际性,中国原有的市场主体格局自然会被打破。
目前全球大约有300多家保险公司制订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
符合进入条件的外国保险机构将以分公司或合资形式进入,进入的主体可能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顾问公司等。
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容,尽管新兴的内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会逐步提高,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会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
(二)现有的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面临挑战。
保险市场业务结构由直接保险业务(即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构成。
我国原保险业务市场发育较快,但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
我国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应该分保(即再保险)的业务分不出去,不应该自留的不得不自留,某些业务因得不到分保支持而无法提供服务,导致外币业务过份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
(三)保险市场监管面临压力。
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且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可以说,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审批、监管,目前基本上无法可依。
(四)保险人才的流失将趋于频繁。
从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来看,除少数专业人员如核保、精算等人员外,一般都采取人才本土化策略。
近几年来,急欲叩开中国保险大门的国外保险公司采取在高校设立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为我国培养专业人才,这一方面有利于培育中国的市场,另一方面也是为其在中国的开业作铺垫。
而在外资保险公司面前,内资保险公司因体制和机制等原因对一些年轻的专业人才失去了吸引力。
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会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内资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五)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保险业的挑战。
目前电子商务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极为迅速。
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不仅有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而且也给作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冲击,使传统的保险服务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保险电子化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热点。
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网上保险的市场是非常巨大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大保险公司都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顺应这种世界性的电子商务潮流,拓展各自的电子商务,以求在不久的将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这一切都给我国传统的保险业提出了严峻挑战。
2、如果车辆投保盗窃险三个月后无法寻回,应按照全损赔偿,已寻回原车而车主因车损坏而要求赔偿,则以修复方式赔偿,如果车主不肯领回原车,则按全损赔偿,原车归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学概论作业2
一、判断:
1-5×、×、×、×、√
6-10√、×、×、√、×
11-15√、×、√、×、√
16-20×、√、×、×、√
二、单选:
1-5ABDDB6-10 DACDA11-15AAAAC16-10CBACC
三、多选:
1-5ACD、ABCD、BE、ABCD、ABCD
6-10 BC、ABCD、CD、ABCDE、ABCDE
11-15ABC 、ABCD、AD、ABCD、ABC
16-18ADE、CE、ABC
四:
案例:
1、答:
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只有在这期间发生保险公司才负责给付。
本案例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规定应该是6月1日到第二年5月31日,该职工5月30日出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答:
保险公司应拒绝给付保险金。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条件的情况均应拒实告之、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
否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王艳明之她弟弟之前诊断有癌症还进行投保,并投保的时候填写健康,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答:
这种说法不妥当。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说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不过,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答:
本案中公司可以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参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假如制衣公司投保时只征得奚某之妻的口头同意,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则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答: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
保险的近因原则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
与近因有关的风险有两种:
一是承保风险;二是除外风险。
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不构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6、答:
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被保险人购置固定资产的目的通常是利用其使用价值来创造新的财富。
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绝不是教条地对于将保险标的一模一样地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的费用提供补偿,而是实事求是地对于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的使用性能、状态、水平的费用提供补偿、不这样就就会可能刺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本案中,被保险人确为购置保险标的花去比国内购置同类产品更多的费用,而保险人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从表面上看,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事实上,在这笔修复费下,只要能够使得保险标的达到原有的使用性能和指标,这样的补偿是充分的、公平的、合理的。
7、答: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损失保险方式,即损失低于保险金额时,损失多少赔多少,当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财产损失10万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0万。
(2)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40万。
8、
(1)不赔
(2)赔偿3万
(3)赔偿8万。
9、答:
这是货物运输采用的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可由双方约定的一个固定价值来确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
如发生全损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本案例中,如果货物全损,按保险金额来赔,赔24万。
如果部分损失,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0-6)/20*100%=16.8万。
10、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同一的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标的(3)同一保险风险。
本案例中两个投保人以同一批粮食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属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但他们的保险利益并不同一。
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案中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所有 权,而储运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的管理权,两者的保险利益不一致。
因此认为重复保险的看法不正确。
五:
论文。
可任意选一修订内容
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原《保险法》)实施期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规范保险活动和保险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某些先天不足及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再适应等原因,已面临非改不可的境地。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原《保险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此次《保险法》起草到颁布实施时期为90年代前半期,因此带着计划经济这一时代烙印,对保险业的规范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管束太严,同时也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上体现了当时管理手段死板,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身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调控范围,比如该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这就造成了保险业产品单一和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应以市场为导向和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经营保险业成为人们的共识。
因此,要求法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修改。
另外,原《保险法》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等方面也有不完善之处,如在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及应获得赔偿成为破产债权难以得到足额补偿;在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合理之处,基于产、寿险混合可能影响寿险业务赔偿的考虑规定了严格分立经营,而忽略了产险中的短期健康险与意外伤害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征;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够具体及保险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等。
(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由于保险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使得保险业在人们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商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像私家汽车等大件生活资料也更多的进入平常百姓家,这也是投保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等因素也促进了保险业市场的繁荣。
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保险业自80年代全面恢复以来,以年平均增幅32%的速度发展,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发展速度。
然而,原《保险法》对保险业限制和管束太多,保险公司放不开手脚,产品相对单一,与保险市场多样化需求相矛盾;保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造成消费者对其满意度较低和保险业市场竞争力不够;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这些问题使得原《保险法》亟待修订和完善。
(三)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我国于2001年11月加信WTO,世贺组织成员从事经济活动包括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应遵循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要求成员间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
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推进,原《保险法》已明显不再适应形势。
如原《保险法》对我国保险企业参与合资设立保险企业严格限制并且保险资金“不得向企业投资”。
而事实上,我国在实际做法中,已允许中外保险企业合资设立保险企业,且投资保险公司也是向企业投资,因此这些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对保险业的承诺中,最明显的是逐步取消法定分保,且提出将20%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4年内全部取消。
原《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必须遵守承诺予以修改。
可以说,为满足入世需要,履行入世承诺将修改《保险法》提上日程。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共修订了原《保险法》中33个条文,把其中两条合并为一条,并新增了6条规定。
《保险法》从原来的8章152条修改为8章158条,即共有38处改动,其范围几乎涵盖了原《保险法》所有章节,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一)履行有关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原《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中有每笔非寿险业务都须有20%的法定分保,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中承诺4年内逐步取消法定分保的要求,新《保险法》第102条将原法第101条修改为: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另外,世贸组织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逐步自由化原则等也是《保险法》修订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强调了保险业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列一条,突出了该原则的统领指导地位。
第5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此原则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参与人的诚信意识和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增强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主要体现在:
1.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严格管制。
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原法中第106条上述两项由监督主管部门制订改为特定险种及费率审批制和一般险种及费率的备案制,由监督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且第145条新增了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报审批的法律责任,这一修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拓展了保险业条经营权,也是市场竞争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2.扩大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原《保险法》规定了产险和寿险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这主要是基于避免削弱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的考虑。
而事实上,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由于其短期性、补偿性及核算方式等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特征相同。
于是,新《保险法》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后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机构核定”后,可经营上述两种险种。
(四)根据保险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增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
第一,在职能部门和宏观调控要求方面。
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调整的要求,放松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改用审批和备案制。
并且新《保险法》中第4、5条中有关诚信等原则也有赖于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履行。
第二,将监督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方面,具体体现在:
1.新《保险法》第94条将原《保险法》中第93条有关责任准备金的规定改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具体办法;第97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修订增加了一条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
3.提出有关精算制度的要求。
新《保险法》第121条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聘请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三,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和财产状况的监督方面做出了规定。
如:
1.为强化监督职能,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查询权。
新《保险法》第19条新增一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的真实性。
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和营业报告、财务会报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第四,在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加强监管力度。
有以下规定: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上述要求提供真实财务和业务报告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另外,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欺骗行为、违反保险给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非法回扣、虚假理赔以及保险公司超出业务范围等方面区分违法程度,予以不同方式和力度的处罚。
(五)强化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具体有:
1.将原《保险法》中第124条“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的规定改为仅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新《保险法》第129条),这一修改增强了机构保险代理人的灵活性。
2.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调整。
如第127条规定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第128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134条规定代理人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能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法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和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新《保险法》第131条增加4项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i]即欺骗行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承诺给予非法利益。
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第140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
(六)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点也是《保险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修订中,除了在强调诚信原则,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以及对评估机构和表见代理等相关规定中体现了这一要求外,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予以规定:
1.关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方面,第24条新增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及其通知义务。
2.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方面,第32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并将受益人列入受保护对象。
3.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份赔偿方面。
第68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给付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示赔偿的权利。
4.第88条增加了一款,明确了人寿保险公司在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新《保险法》规定以保护被保险利益为目的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这也可视为强化维护保方的利益。
(七)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放宽了资金运用的渠道。
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新《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务以外的企业。
”即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禁止“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2.上文所提到的将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规定改为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即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
这一修改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资金运用也起到放宽搞活的作用。
保险学概论作业3
一、判断题:
×、×、√、×、×、×、×、×、×、√、×、√
二、单选:
BDABBCCDB
三、多选:
BDEABCABCABCABBDADEACDE
四、小论文:
参考: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业务从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逐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艰难曲折,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具备了现代保险业的基本雏形。
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
从1992年起,我国保费收入每年以超过百亿元的规模增长,到1998年保费收入已达到1250亿,全国人均交纳保费100元,初步具备了全国性的普及规模。
(2)竞争市场已经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29家,基本形成了供给竞争的主体框架,中保、平保和太保三保公司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渐消弱,而地区和险种的竞争正在逐渐增强。
(3)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健全。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1998年正式成立中国保监会,表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逐步法制化、监管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略微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但从总体上看,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仍然十分狭窄,尤其是主要市场的容量相应较小,使得保险资金大量处于闲置的状态。
据统计,近年保险资金约有50%是以现金及银行存款方式存在的。
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较低,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支付和利润获取,就不得不更多地依靠保费收入,这导致保险价格偏高而相应保障条件偏低等问题的出现。
在西方国家,保险业的竞争十分激烈,而竞争的焦点则在于,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只有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才能在相同保费收入的情况下,提高保障的条件,或在相同保障的条件下,降低保费的收入。
在此思想指导下,西方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十分广泛,即除了我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存款、国债及部分金融和企业债券外,还可投资房地产、贷款、对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项目。
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不得不主要和直接地来自于保费的收入;而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高,即它不仅能够足额提供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而且还能够部分补贴赔付,以应对行业内的激烈竞争,从而使得保户的总体收益大于其支出,使得消费者在供给竞争中最大限度地享受需求者的支出收益。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经营方式,只能适应封闭式的经济运行系统,而无法完全面对开放式的经济运行系统,在开放式的经济运行系统的挑战面前,我国保险行业将不得不逐步走向现代化运作的创新和变革。
经过20年的改革与开放,我国经济已经和国际经济有了很大的交流和融和。
在目前国内取得营业资格的29家保险公司当中,有16家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
虽然后者的规模和营业额还比较小,但其发展前景已经展现出蓬勃的生机。
并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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