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安全环保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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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司发[2009]21号
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环保奖惩办法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2009年安全环保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促进安全环保管理更上新台阶,实现全年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的目标,确保安全环保绩效持续改进,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环保奖励
(一)奖金来源
1、从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2、从生产现场安全环保考核扣款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安全环保5S扣款的50%)。
奖金发放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发放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相应设立本单位安全环保专项奖,用于单位安全环保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年度安全环保先进单位;
2.季度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防止和抢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及在安全环保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安全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和在安全环保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从事安全环保工作的安全环保专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6、各种安全环保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环保处罚
(一)安全事故考核规定:
1.伤亡事故扣款考核
(1)生产现场发生责任工亡1人的事故,对责任单位人平扣款500元(其中要求单位落实到其所在班组和车间、作业区人平扣款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扣单位领导班子未免职成员年薪的30%。
一次发生工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加倍扣除。
公司管理部门因工作失职,造成生产或施工人员死亡事故,按责任大小相应扣除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0%-20%(不核减事故单位的处罚);车辆(含铁路机车)管理单位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职工工亡,经公安管理部门结案认定负主要责任的,对责任者按工伤事故降低一档处理,并按职工工亡对责任单位考核的50%予以考核。
(2)每发生重伤1人事故,按该事故中伤害人负伤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H/T15499-1995)]乘以50元/工作日的经济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扣款,扣款人平不超过300元(其中要求单位落实到其所在班组和车间、作业区人平扣款不低于30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损失工作日累计超过5999的按5999核算);扣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8-15%(500人以下的单位扣15%,500~1000人的单位扣12%,1000~1500人以上的单位扣10%,1500人以上的单位扣8%)。
1500人以下的单位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重伤2人(含2人)以上事故,对责任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亡事故考核标准进行考核;1500人以上的单位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重伤3人(含3人)以上事故,对责任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亡事故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车辆(含铁路机车)管理单位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经公安主管部门结案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责任者按工伤事故降低一档处理,并按职工重伤对责任单位考核的50%予以考核。
(3)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次:
①在单位季工伤事故控制指标(见附表一)内的,按该事故中伤害人负伤部位对应损失工作日数,扣责任单位1000-5000元(8-50个损失工作日,扣款1000元;51-80个损失工作日,扣款3000元;80个损失工作日以上,扣款5000元),并责成责任单位将内部考核和处理情况报安环部备案。
②超过单位季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每超1人次加扣责任单位5000元,并考核责任单位分管责任人500元。
(4)单位发生视同工伤,属单位主要责任的按工伤考核标准的50%执行。
(5)单位发生人身险肇事故,按照事故程度,考核责任单位1000-10000元/起。
(6)事故发生后(包括人身险肇事故),责任单位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考核责任单位分管责任人1000元/起。
(7)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24小时内未登录工伤系统、当月25日前未填报工伤认定材料等等分别扣责任单位500、1000、2000元/起(次),并考核责任单位分管责任人200-500元/起(次);由此给公司和伤者带来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扣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起,并分别考核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1000-5000元/起。
(8)不具备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单位上报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经核实后扣责任单位50000元/起,并扣党政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各2000元/人次。
(9)发生事故后,其他因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行为的,依照该条例处理。
2.工伤事故责任者行政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者
轻伤
重伤
工亡
工亡2人以上(含2人)
主要责任者
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次要责任者
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或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或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一定责任者
口头警告
通报批评
免职或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降薪
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降薪
车间(级)
领导
口头警告
降职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免职
免职
二级厂(部门)党政一把手及责任领导
通报批评
免职(降职),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半年内不得恢复原职
免职,两年内不得重新任职
注:
①责任领导根据其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②各单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视同工伤,或相关方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的,将根据责任大小比照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按上表降低一档。
③造成工亡及以上事故主要责任者本人在该事故中发生工伤,视情况处理。
3.安全违规违章和事故隐患考核规定
(1)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违规责任人除按公司规定考核50元/人次外,单位未落实连带责任考核,未执行违规违章人员安全检查值日制度和领导安全谈话制度,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人次,另考核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100元/人次。
情况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另按《涟钢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违规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违反安全规定被查处时,无理取闹或阻碍安全检查人员工作的,除按违规考核外,另按《涟钢职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3)公司主管部门查出的隐患,扣责任单位200-2000元/处,未按公司主管部门整改通知要求按期整改事故隐患,分别考核其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200-500元/起,处罚后仍未按限期整改的则加倍处罚。
4.其他考核
(1)发包工程开工前未到安环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扣工程发包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各1000元/次。
(2)各单位安全月报表、事故登记表等按规定报安环部,迟交者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缺交者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3)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例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
迟到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人次,缺席的考核责任单位扣200元/人次。
(4)公司(包括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全环保5S例会等)安排的相关安全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并分别考核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200-500元/次。
(二)环保事故考核: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经济与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可分为: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⑴发生一起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扣责任单位10000元。
⑵发生一起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扣责任单位50000元。
⑶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扣责任单位150000元。
⑷发生一起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扣责任单位300000元。
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受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其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2、严格控制工业烟(粉)尘对空气的污染,除尘设施必须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除尘效率和收尘效果,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工业炉窑、烟囱、除尘设施排气筒、厂房冒烟(粉)尘的考核以自动监控、环境监测和日常环保检查的数据和证据为考核依据。
⑴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冒烟(粉)尘超过年度核定基数(并根据实际按月进行调整),每超1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安环部环保管理人员监控和现场检查发现的严重冒烟(粉)尘(排放严重超标,持续时间超过2分钟,对公司形象及区域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并扣单位主管责任领导100元。
⑵现场环保监测废气排放源超标,每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超标2倍及以上,加倍考核,并扣单位主管责任领导200元。
⑶所有除尘设施集尘罩要保持完好,对损坏不及时修复,检查孔盖打开不复位,遮尘帘损坏不修复造成粉尘外泄等现象,每发现一处扣200元。
⑷为了满足除尘设施排放达标,故意关小风机进风调节阀,导致系统粉尘源点得不到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每检查发现一处扣200元。
⑸各单位冒烟(粉)尘总次数超过年度核定基数(并根据实际按月进行调整),每超1次,分别扣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50元,班子成员副职40元,助理30元。
3、严格控制外排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每监测废水中一个污染物指标超标,扣责任单位100元,超标两倍及以上对责任单位加倍考核,并扣单位主管责任领导200元。
4、外排废水合格率,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岗位粉尘合格率,有消声设施的岗位噪声,按月考核,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未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或噪声超1dB(A),扣责任单位200元(环保指标考核见附表二)。
5、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年检监测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单位,每一个不合格污染因子扣责任单位500元,并分别扣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200元;受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其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按上述标准加倍考核上述班子成员。
6、环保设施必须纳入主体生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因故障需停运环保设施的,必须从OA系统及时报告安环部批准同意,并限期恢复投运,否则,每次扣责任单位1000元,并扣单位主管责任领导200元;环保设备突发事故停运,责任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口头上报安全环保部,1个工作日内补办环保设施停运申报手续,未做到,考核单位2000元;因故障需停运环保设施未向安环部报告被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按上述标准加倍考核单位主管责任领导。
7、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过程或设备维护检修质量差、物料转运、储存而引发的“跑、冒、滴、漏”造成环境影响,扣责任单位1000—5000元。
8、环保设备选型、订货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每次扣责任单位10000元。
9、公司(包括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全环保5S例会等)安排的相关环保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并分别考核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200-500元/次。
10、新、扩、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违反环保“三同时”的项目,扣有关责任单位5000-20000元。
违反环保“三同时”受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罚款。
1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内各单位必须按标准做好各项工作,体系运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按100元/次考核责任单位;体系内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环保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不能按期完成的,扣责任单位1000元。
12、公司有价值的不可回收的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未经安环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否则,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有价值的不可回收的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出厂,必须凭安环部或安环部委托的各单位的专业人员开出的《涟钢不可回收工业废渣出厂证》并按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出厂,违反规定的扣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13、公司内部利废加工单位对含铁含碳废渣加工后产品的外销处置必须是具有环保资质和实际处置设施的单位供货,禁止将无资质单位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或客户转卖,公司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利废加工单位的外销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实未按公司要求执行的单位,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500元;公司内部利废加工单位未按外销客户的实际处置能力供货或者未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并扣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500元。
1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转炉铁水不入混铁炉直接兑入钢包;禁止高炉重力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等具有无尘卸灰或加湿卸灰设施和汽车装灰条件的灰尘落地;禁止转炉污泥(包括脱水污泥、稀污泥)排放至地面或下水道;禁止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放;违反上述任一禁令,每次扣责任单位200-1000元。
15、放射从业人员未进行上岗前、岗中、离岗后健康体检、或者未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或者无上岗证进行操作、或者在上岗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发现经健康体检而不能从事放射岗位的,单位未将其及时调离重新安排工作,扣单位主管领导500元/人次。
16、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而不履行许可登记手续的,扣责任单位5000元;使用过程中工作场所未悬挂放射性警示标识的,扣责任单位500元;废源和放射性废物未经安环部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者,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扣主管负责人500元;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无证采购、贮存、使用、销售的,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单位20000元;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的,将按事故程度分类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同时对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环保设施同步运行率、环保设施完好率与机动设备部挂钩考核,每低于公司目标1%,扣机动设备部1000元,并分别扣部长及主管副部长200元。
18、环境管理现状直接与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挂钩考核,其中冒烟(粉)尘超过核定基数25次,每超过1次扣50元,每超过5次,分别考核部长和主管副部长200元,其它环保指标完成情况按2009年经济责任制和2009年中管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安全环保部实施责任追究与考核。
19、各单位必须制定与公司相应的环保考核制度,为加强员工的环保责任心,环保考核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0、环保考核扣款纳入公司安全环保奖励专项帐户,对环境整治积极,措施到位,环境改善突出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21、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行政责任追究:
事故类型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
车间级领导
二级厂党政一把手及责任领导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或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免职
免职,两年内不得重新任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或免职、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免职
免职(降职),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半年内不得恢复原职)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解聘专业职务、调整岗位
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降职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通报批评
口头警告
备注:
责任领导根据其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三、附则
(一)部分环保指标与单位经济责任制重复的,以经济责任制考核为准。
(二)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涟钢环境管理考核办法》(钢司发[2008]11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2009年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附表二:
2009年各单位环保考核指标
附表一:
2009年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序号
单位
季千人负伤率
季千人违规率
季千人隐患排查率
1
焦化厂
1.2
8
3
2
炼铁厂
1.5
10
5
3
一炼轧厂
1.5
8
4
4
冷轧板厂
1.2
8
3
5
棒带材厂
1.5
8
4
6
一炼钢厂
1.5
8
4
7
动力厂
1.2
5
2
8
热电厂
1.2
5
2
9
检修中心
1.5
8
2
10
二炼铁厂筹备部
1.2
6
2
11
210转炉筹备部
1.2
6
2
12
2250热轧筹备部
1.0
6
2
13
环保科技公司
1.2
4
2
14
保卫部
1.0
0
0
15
质量检验中心
1.0
2
1
16
物流管理中心
1.2
5
2
17
信息自动化中心
0.8
5
1
18
销售部
0.5
2
0
19
涟钢医院
0.5
2
2
20
双菱实业公司
0.8
3
2
21
技术中心
0.5
2
1
22
钢材加工配送中心
0.8
2
1
23
其它单位
0
0
0
注:
1、各单位工亡、重伤指标均为零;
2、事故包括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相关方人身伤害事故;
3、违规违章是指公司查处的各类安全违规,包括事故分析中查处的;
4、隐患是指公司查处的而事前责任单位自己未发现的隐患。
附表二:
2009年各单位环保考核指标
单位
岗位粉尘合格率(%)
外排废水合格率(%)
环保设施运转率(%)
环保设施完好率(%)
炼铁厂
90
99
焦化厂
90
96
99
一炼钢厂
90
100
一炼轧厂
90
99
棒带材厂
100
100
检修中心
99
冷轧板厂
100
热电厂
99
动力厂
100
99
环保科技公司
100
99
主题词:
安全环保奖惩办法通知
抄送:
发: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校对:
刘健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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