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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析终稿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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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己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之一,而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则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内容。
因此,立足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己属当务之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分析和归纳公司治理一般理论的基础之上,深入研究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同时,本文从国际经验视角出发,对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理论和经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出现的现实困难,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显著的改善,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在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又要符合使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治理的目标既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又要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一、研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果的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风险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显著等特征。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是公司治理的问题,比如产权不明晰,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治理结构缺乏相互制衡;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
再加上我国已加入WTO,银行业全面开放,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决国有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如果不加强和改善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提高综合竞争力,届时有可能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出局,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也是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因此,加强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关键。
同时,这也是本论文具有的研究的重大意义的所在。
因此,本文主要从国有银行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层制约因素,并希望能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不明晰,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股改前的产权性质为“国有独资”和“全民所有”,所有者为全体人民,其资产的分散性就决定了无论作为全体人民,还是作为银行内部管理人员都不具备财产所有者所应有的行为能力。
这种以全民所有制为特征的产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
实际上,国家名义上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而实际上具有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代表国家政府的机关,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等,但银行所有权无法在这些行政部门之间进行具体的划分,也无法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作为银行的经营者也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
因此,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
尽管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成功上市,但是较上市前而言,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
表1不同股权机构对国有银行治理机制作用的影响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然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发展。
首先,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目前仍然承担着许多政策性业务,如增加就业机会、发放无息或低息的助学贷款、稳定金融证券市场等,这在无形中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真正实现自主经营;其次,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产权主体仍然不明晰,有效监督难以实现,经营管理者当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且缺乏创新的动力:
最后,实行改造后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仍然是国家。
政府代表国家对银行作为出资人行使所有权,这当中就避免不了存在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也就是说,政府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凭借权力给予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特殊的照顾和相对优惠的政策,这不仅影响了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和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
(二)内部制衡机制薄弱,内部人控制严重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除了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还存在相应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种情况同样可能会使设计较为科学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难以形成。
我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所组成双层组织结构,形成“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
但由于国有股权高度集中,社会股东过于分散,国有大股东往往操纵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控制权,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社会股东没有能力阻止国有股东滥用权力和政府对公司的行政干预。
从当前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往往都是董事会内部决定,或者是在流于形式的股东大会选举下产生的,有些甚至还从属于董事长、总经理,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一家人的局面,换句话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其实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问题。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有效性和独立性。
缺乏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内部控制机制在建设过程中过多的强调制度的建设,而对内部控制机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缺乏有效的衡量,导致出现有章不循的现象;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和执行未能很好的分离开来,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部门即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特别是在涉及银行领导和高管的时候,往往顾及到各方利益而对存在的问题时而不见,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做到公平客观,大大削弱了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相互制约机制难以形成。
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不清,也同样影响着有效内部制衡机制的形成。
图1上市银行董事会构成比较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尽完善
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中,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商业银行始于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化的银行治理机制、高度集中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结构以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结构,在本质上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可以看作是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过度干预的结果。
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缺陷,从激励机制来看:
我国大多数都以短期激励为主,并且物质激励的手段过于简单。
(四)考核体系不完善
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然而目前各家银行的考核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考核指标体系尚不健全。
在考核时,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
深圳银监局在2004年、上海银监局在2005年先后就区域内中资银行绩效考核体制进行了专题调研,都发现当前国内银行重财务指标考核的倾向。
反映在对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中也着重于财务目标,而对内部运营指标、客户指标和员工发展指标等决定银行竞争力的内部指标缺少显性、量化的考核。
财务指标是银行过去经营状况的部分反映,这样的指标设计无法及时反映银行的综合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约束机制来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还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完善:
一是在制度约束方面,我国且前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在制定实施的时候也经常会出现贯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银行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严厉:
二是在契约约束方面,在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前,都是实行工作终身制,股份制改造后,实行了合同制,但是对于大部分员工来说,合同只具有象征意义,充其量只是履行一个必要的程序,而很难通过合同条款来达到约束目的:
三是在市场约束方面,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完善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过程。
所以,对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他们的价值根本不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检验,市场对他们的约束几乎为零。
三、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要深化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应对外来的挑战,整合重构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引入更有力的竞争是重要的切入点。
在整合和重构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中,通过竞争不断改善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重点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完善我国银行业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银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存在着事实上的“所有制歧视”,客观上限制了有竞争潜力的力量进入银行业,维护了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五年后我国将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届时,对开放的领域就没有理由再限制国内资金的进入。
不仅如此,从增强我国银行体系竞争力的角度出发,还应大力促进不同的所有制银行的发展。
第二,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市场竞争的最重要手段是价格竞争,而利率就是资金的价格。
我国虽然近年来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目前我国各家银行只能以无差异的利率吸收存款。
如果将价格竞争引入商业银行的竞争当中,那些信誉好、业绩优、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的商业银行可以用较低的利率吸收存款,再以较高的利率贷放出去,得到超额利润;而信誉差的银行将不得不用较高的利率筹集资金,并以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争取客户,结果将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增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誉的动力。
第三,银行监管体系的改革。
要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就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实行的监管只是体现在市场准入和事后处理上,缺乏对银行整个业务过程的动态监管,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客观评价银行经营管理的量化的指标体系。
应将目前的监管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并依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指标体系,并实行银行监管指标公示制度,激励银行同业务及客户共同形成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外部约束。
(二)完善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基础
我国国有银行一直充当着国有企业的资金监管者的角色。
由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均为国家的代理人,因而国有企业通常认为国有银行的贷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资产而是国家资金。
更进一步的是,国有银行虽为外部监督者,但同样由于缺乏相应的产权保护制度,在预算软约束下,国有银行无激励也无能力去充当外部监督者的角色。
由于国有银行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国有企业资金的唯一供给者的角色,导致了国有企业的低效行为通过国有银行预算约束的链条回传至国有银行,使其无法避免地承担了国有企业的效率损失,这已成为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过程中现实的障碍。
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国有银行即使在形式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无法减少代理成本、减少效率损失的原因在于国有银行所无力兼顾的双重角色:
一方面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它自身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人,权利和责任均没有“人格化”的承载主体,国有银行处于无激励也无动力进行监督的境地。
显然,追根溯源,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势必应建立在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先期建立上。
(三)加强央行金融监管,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中央银行要将公司治理结构因素纳入监管体系。
央行应当充分认识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及其对银行运作的影响,积极地介入商业银行的公司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标准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细则,以作为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央行监管不可取代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央行只能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其次,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统一会计标准和资产风险评价体系。
当前我国银行会计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在借鉴国际上成熟经验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如建立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推广统一的金融企业制度、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增强金融企业信息的可比性,要继续在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同时完善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来加强我国银行业的长期稳健经营和抗风险能力。
再次,要建立形式和内容规范统一的财务报告体系。
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银行统一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最后,加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改进审计监督手段。
同时,完善虚假披露、不按期披露惩罚制度。
(四)建立国有银行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
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完成后,其资本属于全体股东,在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的条件下,由于中小股东搭便车倾向,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往往控制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由此可以想到,如果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缺乏能够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权力和责任不对称,依然不能解决国家控股银行的委托代理问题,尤其是在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倾向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弱化的条件下,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从股东大会决议中体现出来。
因此,国有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后,为保证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应主要通过完善股东大会制度,有效地解决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中小股东搭便车问题。
(五)完善国有银行的激励机制
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运用灵活的激励方式,提高激励的实际效果。
对于高级管理层,要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长短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同时,将风险因素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运用更加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比如薪酬收入和风险收入、工资收入和绩效奖金、股票期权责任保险、晋升机制等多种有形和无形激励机制的尝试,对高级管理层逐步实现市场化的选用、评价、考核和激励。
在制度设计方面,给管理层以更大的权利和激励,使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设计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内外部监督机制,防止管理层滥用自己的职权。
总之,要在整个银行体系中贯穿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和竞争公开、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绩效、风险和报酬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
要不断完善内部信息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机制。
对内,要保证董事、监事能够对银行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战略执行情况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及时、全面和真实地了解,为董事做出相应的决策提供足够的依据,为监事监督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对外,保证政府、监督机构、资本市场和存款人以及贷款人等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的相关状况,从而更好的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督促国有银行各级机构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向存款人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存款人的知情权,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管推动国有银行改善公司治理。
完善国有银行信息披露应以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为指导,严格强制性信息披露、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要全面,包括国有银行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
建立一套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统一核算口径,完善虚假披露,不按期披露的惩罚制度。
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市场参和者的约束,使国有银行面临来自不同方向、不同角度的监督,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七)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设立专门的机构专司风险管理职能,定期评估全行的各类风险和总体风险水平,提出防范风险管理建议;其次,把有效控制风险放在首位,每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业务运营都要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有效控制风险为主线,建立和完善资产分类制度、审慎的会计制度、损失准备金、互相监督牵制制度等风险制度,以此作为评价内控制度有效性和问责制的重要依据;第三,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分类方法,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制度、程序和方法,实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除信用风险评级预警系统外,运用先进风险管理工具,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模型分析和控制,定期对各类风险的水平和发展方向进行全面评估,并检讨各项控制措施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和明确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另外,国有银行要关注其名誉风险。
国有银行长期在国家名誉的覆盖下生存,其管理者大多没有形成名誉风险意识。
而面对这一全新的挑战,国有银行首先要强化价值理念管理,使银行的经营在统一的价值理念下,以此增强银行凝聚力,并通过内部的凝聚逐步增强外部的认可。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显著的改善,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在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又要符合使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治理的目标既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又要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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