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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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球规则
目次
目次…………………….…………………..…………….1
第一章 體育館、比賽場地與器材.………………….3
第1條 體育館與比賽場地…………………………………3
第2條 界線繪法……………………………………………4
第3條 籃 柱………………………………………………5
第4條 球 籃………………………………………………6
第5條 球……………………………………………………7
第二章 人 員…………………………………..……….9
第6條 球 員……………………………………………….9
第7條 隊長與教練…………………………………………11
第8條 裁判員………………………………………………14
第9條 計時員………………………………………………21
第10條助理裁判員………………………………………21
第三章 比 賽………………………………………….24
第11條 比賽時間………………………………………….24
第12條 得分……………………………………………….25
第13條 攻守位置…………………………………………26
第14條 換區與換邊………………………………………28
第15條 開球………………………………………………28
第16條 違反規則…………………………………………29
第17條 出界球……………………………………………46
第18條 裁判員擲球(向上拋球)……………………….47
第19條 自由傳球………………………………………….48
第20條 罰球……………………………………………….53
附錄一比賽場地圖.……………………………………57
附錄二裁判員手勢.……………………………………58
國際合球規則
本合球規則於2001年6月由國際合球總會規則委員會編訂並經國際合球總會批准。
第一章 體育館、場地與器材
第1條 比賽場地與球員席
閱讀說明:
斜體字部份為規則註解。
a)比賽場地
合球比賽場地的大小為40公尺x20公尺。
比賽場地由一與端線平行的場內分界線分成為兩個相等的場區。
上空的開放高度最好是9公尺,但至少必須7公尺。
規則註解:
1-1競賽規程可規定、或允許青少年的比賽使用較小的尺寸,長與寬的比例應為2:
1。
1-2比賽場地必須平坦、乾淨、並且不滑。
b)球員席
兩隊的球員席必須放在接近其中一條邊線外、中線的兩側,兩隊的球員席彼此距離至少2公尺。
規則註解:
1-3兩張球員席儘量放在邊線外2公尺的地方。
第2條 界線繪法
整個場地用鮮明的線條標示,線寬至少3-5公分,場內分界線的繪法亦同。
規則註解:
2-1比賽場地也可採用3公分寬以上的白色貼布,平貼地面標示。
可能的話,比賽場地周圍一公尺範圍內,宜用障礙物隔開作為邊界。
比賽場地、邊界、與板凳都屬於比賽的範圍。
罰球點必須標示於球場中央縱軸線上,距籃柱2.5公尺前的地方。
規則註解:
2-2罰球區的規格如規則第20條b,可以畫在每支籃柱的四周。
罰球區可以用與其它線條、或與地板不相同的顏色標示,或固定在地板上面塗上顏色以表示罰球區的範圍。
第3條 籃 柱
籃柱分別位於球場兩區的中央縱軸線上面,與端線的距離等於球場邊線的1/6。
籃柱為圓形的,可用:
直徑5公分至8公分的堅硬木料,或外徑4.5公分至8公分的金屬管、或合成材料製作。
規則註解:
3-1籃柱的兩端可作成方形,以套接球籃、或基座。
籃柱插入地下、或放在球場上面時,必須使球員在經過籃柱時,不致絆倒或受傷。
一定要使基座平置於地面上。
不允許橫著連接基座。
如採用合成材料時其性質必須與木材、或金屬相類似。
籃柱必須垂直固定於場地下面或放置於場地上。
規則註解:
3-2如籃柱無法插於場地上面時,可將籃柱放在足夠重量與適當體積的金屬基座上。
註:
基座直徑80公分,厚1公分。
基座板面必須完全平坦。
3-3競賽規程可規定或允許使用較矮的籃柱,使球籃距離地面的高度小於3.5公尺,以適用於年齡較小的球員。
第4條 球 籃
球籃固定裝在每支籃柱頂端,球籃必須朝向球場中央,籃筐上緣必須離地3.5公尺。
球籃為無底之圓筒形,籃筐高25公分,內徑39至41公分。
籃筐的上、下緣寬2公分至3公分。
球籃為籐條細枝編成,大小與顏色必須一致。
規則註解:
4-1 球籃的顏色必須與背景不同,最好是鮮黃色。
4-2 競賽規程可規定、或允許使用合成材料製作的球籃。
球籃的編法應與柳條籃的編法一致。
國際合球總會經常會對所使用的材料作認可,並且証明任何一種已批准材料。
球籃固定於籃柱的方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球籃固定在籃柱上,且不能鬆動。
●籃柱頂端不可凸出球籃的上緣。
●固定裝置:
其向內或向外凸出的部分不可超過1公分。
●球籃下緣的金屬托架,自球柱算起不得超過周徑的1/4,球籃外周的金屬條,長度不得超過球籃周徑的1/3。
第5條 球
合球是用皮質、或經批准的合成材料包在球囊外面的圓形體為用具的球類運動。
球的表面不可平滑,必須附加如縫線,以讓球員可以好好的持球。
球的表面必須標示某種用球的氣壓全距,必須以條形標示但得另外標示每英吋的磅數。
球必須是兩種顏色(以白/黑兩色為宜)。
構成球的材料必須証明對球員無害。
球的周徑為68.0公分至70.5公分。
球的充氣必須合乎標示上面所列的氣壓,比賽開始時的重量不得少於425公克,但不得超過475公克。
如球從比賽場地約1.80公尺高(自球的底部計算)的地方垂直掉落時,球的反彈高度(自球的頂部計算)不得低於1.10公尺,也不得高於1.30公尺。
規則註解:
5-1 如使用合成材料時,外部的包裝必須與皮料類似。
國際合球總會經常會作材料認可的決定並且証明任何一種已批准材料。
5-2 外表的兩種顏色係指以一種顏色把球的型式套印在另一個底色的上面。
外加的顏色型式必須對稱,以便在旋轉時,不會失去真圓的視覺感。
5-3 使用5號球。
競賽規則中可規定或允許使用4號球--周徑64--66公分;球重370公克(以適用於年齡較小的球員)。
5-4 國際比賽應使用「國際合球總會核定」、或「國際比賽標準」標誌的球。
第二章 人 員
第6條 球 員
(*)當用到「他」這個字的時候,必須瞭解到也可能是指「她」。
a)人數及位置
合球分兩區,由2隊比賽,每隊包含男、女各4名球員,其中每區分配男、女球員各2名。
規則註解:
6-1 如球隊因比賽球員不足一人,或因正當理由(受傷或因對隊人數不足)退場時,相關球隊之球員有權隨時進入所屬區內比賽(特殊情況和規則第13條b之規定應安排在另外一區者除除外)。
b)球隊人數不足
當任一球隊或兩隊人數皆不足,而仍可按下列方式安排排位時,得進行比賽,即每區每隊的人數不得少於3位球員,並且在任一區內不得有一支球隊有1位女球員2位男球員,另一支球隊有2位女球員和1位男球員的現象。
規則註解:
6-2 任一球隊人數少於6人時,該隊即無權繼續比賽。
其次,若甲隊有4名男球員2名女球員,而乙隊有4名女球員2名男球員時,亦不得繼續比賽。
c)球員替補
每場比賽每支球隊至多得未經裁判員許可替補4名。
4次替補之後,只能因球員受傷而且無法再參加比賽時,由裁判員決定是否可以替補。
被裁判員判罰退場之球員得由另一替補球員替補。
如該隊尚未使用4次替補權時,則是項替補應被認為是替補1次。
如已經有4次、或4次以上的替補時,仍然可因退場而替補。
如被判罰退場的球員未替補時,則仍應被認為是已經使用4次替補中的1次替補,此外該隊不得再替補被判退場的同一性別球員。
球員一經替補出場即不得再入場比賽。
規則註解:
6-3 衹在比賽中斷時才允許替補。
替補時,教練必須先通知裁判員(見規則7b)。
但不可因要求替補而中斷比賽。
替補未通知裁判員時,視同行為不當。
6-4 替補時間不列入正式比賽時間內計算。
6-5 替補動作必須迅速。
6-6 替補拖延時間太久時,可根據規則第16條g判罰(拖延比賽)。
6-7 如無法馬上進行替補時,則必須依照規則第6條b的規定重新排位,以便繼續比賽。
如受傷的球員無法替補回場或可以替補時則採用原來的排位。
d)球員裝備
同隊球員球衣顏色必須統一,並與另一球隊不同。
球員在比賽中必須穿著球鞋,並禁止穿戴任何足以導致受傷的物件。
規則註解:
6-8 球鞋不可危及其他球員。
比賽期間所有危險的物品均在禁止之列,諸如:
無框的眼鏡、頸鍊、腕錶及有危險的戒指等。
第7條 隊長與教練
a)隊長
每隊指定隊員一人擔任隊長,隊長須在左上臂佩戴明顯的識別帶。
隊長代表全隊並負責適當管理隊員的行為。
教練缺席時,由隊長通知裁判員隊內之任何改變事項並且可以要求暫停。
隊長有權請求裁判員注意任何對比賽順利進行的事項。
規則註解:
7-1 隊長有權詢問裁判員判決的原因。
但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態度必須溫和、真誠而且次數不可太多。
誤用請教的權利,或批評裁判員,視同行為不當,應判罰警告或退場。
7-2 隊長在整場比賽時都必須擔任隊長,只在不上場比賽的時候才可以放棄隊長的角色。
b)教練
每場比賽時允許一位教練率隊出場比賽。
教練必須坐在指定的位置。
教練或其他人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規則註解:
7-3 一支球隊只能有教練一人。
在比賽開始時最好向裁判員自我介紹。
教練得在比賽場外與不干擾到比賽的狀況下,指導其球員。
教練的暫時離開指定的位置以執行下列工作:
a.得在本隊球員席場外邊線的外面的任何地方指導。
b.要求及或運用暫停(見規則第11條b)。
c.通知裁判員執行一次替補(見規則第6條)。
d.根據規則第13條b之規定,於必要時通知裁判員有關隊內陣容的改變事項。
e.告知或對隊教練哪位球員不可以投籃(規則第16條q)。
7-4暫停期間教練及其球隊必須停留在本隊的球員席區。
7-5 如教練上場比賽時,即不再被認為是教練並喪失其教練權,所餘比賽時間,
7-6任何時間教練不在場時,前述b.、c.、d.及e等規定之工作歸屬隊長(見規則第7條a)。
c)替補以及其他人員
如球隊有替補球員及(或)其他人員隨隊時,這些人員於比賽期間必須坐在球員席上,其他任何人員都不可以坐在球員席上。
坐在球員席上面的替補球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8人;其他人員隨隊人員坐在球員席上面的人數,加上教練最多不得超過4人。
坐在球員席上面的替補球員及隨隊的其他人員被認為是球隊人員。
規則註解:
7-7 被替補出場的球員得坐在球員席上面。
7-8 準備替補的球員得離開球員席作熱身運動。
7-9 競賽規程得規定替補球員的人數並且限制「其他人員」可以坐在球員席上面人數。
第8條 裁判員
裁判員管理整個比賽。
規則註解:
8-1 裁判員必須穿著適當的制服並且與任一球隊的制服不可相同。
由裁判員個人負責控制比賽。
裁判員的工作如下:
a)確定體育館,場地與器材適於比賽
裁判員必須在賽前確定體育館與場地情況適於比賽,器材合乎規定,諸事準備周全,可以宣佈開始比賽。
裁判員必須注意比賽中,可能發生的任何變化。
規則註解:
8-2 裁判員應注意勿因場地條件不良,而導致球員受傷、或生病。
裁判員得先確認球員具有良好的健康情況。
8-3 取消比賽的可能原因有:
1.比賽場地太滑。
2.比賽場中積水。
3.體育館內有障礙物。
8-4 裁判員必須確定球場內、線條、罰球點與球籃是否合於要求(第一章)。
裁判員不可忽視場地等方面的整潔,裁判員同時必須查看球員確實沒有穿著危險的球鞋。
b)執行比賽規則
裁判員判罰違反規則的事項,但如違反規則的判決不利於被犯規的球隊時(利益原則),不予追究。
裁判員必須採用正確的手勢,作明確的判決。
規則註解:
8-5 比賽期間,甚至於是比賽暫停時間,裁判員得對任何違反規則的作成判罰。
8-6 裁判員正確的手勢放在規則的附錄,有些手勢是一定要使用的而有些則是選用的手勢。
8-7 犯規時,如被犯規的一隊控球而犯規的一方處於不利的狀況,此時裁判員通常不會中斷比賽,特別是在對方犯規後,被犯規的一隊只取得自由傳球的情況不予追究。
8-8 犯規時,須判罰由被犯規的一隊罰球時,被犯規的一隊正取得投籃得分的機會時,如裁判員於球員正在出手投籃的途中才鳴笛時,按照規則第12條的規定,如該球順利通過球籃時,得分照算(自然不必再執行罰球);但,如該球並未中籃時,應再給予一次罰球。
如某隊自場外獲得不公平之利益時,裁判員應即採取判罰的動作。
規則註解:
8-9 不公平的獲利,實例如下:
1.裁判員阻擋守隊球員,而使進攻球員獲得自由投籃位置時;
2.攻、守雙方的球員並未犯規,而係因意外碰撞而使守隊球員跌倒時。
8-10 發生這些情況時,裁判員必須鳴笛使守隊球員回復位置,控球權仍歸進攻球隊。
遇有疑義時,取決於裁判員的判決。
規則註解:
8-11 遇有疑義的實例有:
1.雙方球員皆認為最先接球時,如能斷定時,則裁判員應將球交給其中一位球員;如未能判定那位球員最先接球時,應由裁判員擲球(向上拋球)。
2.因觀眾越過界線進入球場,而使球員無法接球。
如裁判員認為在正常情況下,該球員可以接住球時,即可將球交給該球員,如無法作決定時,應由裁判員擲球(向上拋球)(規則第18條)。
攻、守雙方的球員並未犯規,而係因意外碰撞而使守隊球員跌倒時。
雙方球員同時犯規時,裁判員應判罰犯規情節較嚴重的中一位球員。
規則註解:
8-12 雙方球員同時犯規的實例有:
1.在攻區自由傳球時,某一防守球員沒有與傳球的球員保持2.5公尺的距離;而同時有兩位位於籃下、或接近籃柱的進攻球員,彼此之間沒有保持2.5公尺的距離,但兩人都無意從中獲得利益時,此時,裁判員應判定防守球員犯規。
2.在攻區自由傳球時,兩隊的球員都沒有與傳球的球員保持2.5公尺的距離時,裁判員應判定進攻球員犯規。
c)以鳴笛表示比賽開始、停止、重新開始比賽以及暫停。
比賽開始或再開始比賽時,裁判員在球員準備擲球及符合擲球所須規定(規則第19條及第20條)時,立刻鳴笛。
規則註解:
8-13 裁判員鳴笛必須短促有力。
裁判員執行暫停的方法,見規則第11條b註解。
8-14 發生以下情況時,中斷比賽:
●得分時;
●犯規而必須判罰時;
●不公平獲得利益時;
●擲裁判員球時(向上拋球)(規則第18條);
●遇球員流血時(球員必須立刻離開比賽場地,出血未止時,不得回到場內,受傷的部位必須包紮且必須將血跡清除。
)
●因場地,器材,或球員人數改變,或行為不當,或受到外界干擾,而必須採取行動時;
●上半時比賽終了時;
8-15發生以下情況,必須結束比賽:
●全場比賽時間終了時;
●因場地,器材或球員人數改變,或行為不當,或外界干擾而無法繼續比賽時。
d)裁判員應判罰行為不當之球員、教練、替補球員、隊上的其他人員(職員)、以及干擾的觀眾。
裁判員可正式警告行為不當之球隊隊上的任何人員、或判決行為不當之球員退場。
裁判員得要求獲准坐在球員席上的人員,於比賽的剩餘時間內,若未經其許可,禁止離開球員席座位。
裁判員於比賽的時間內,有權解除教練的權利並且命令其離開比賽區域。
規則註解:
8-16 行為不當包括:
擊、打、踢,或蓄意衝撞對方球員;特別是經警告後再度的犯規;對方投籃時故意搖動籃柱;不論是對誰口出穢言;批評裁判員對規則的解釋,無故離場,暫停後延誤再上場的時間與未能通知裁判員替補時。
8-17 兩隊同時有意圖的輪流拖延比賽,得視同不當行為(見規則第16條g)。
裁判員一發現這種類型的比賽時,應同時對雙方隊長提出警告,經裁判員警告後,兩隊若再以同種型式比賽,則裁判員有權結束比賽。
8-18 裁判員得認定任何違反運動行為的行為,「行為不當」,例如:
不合理的請求,或怒視裁判員。
8-19 比賽期間裁判員必須出示黃牌正式的警告犯規的球員或教練。
如球員或教練因行為不當再度被警告時應被判罰退場。
發生這種狀況時,裁判員應先出示黃牌接著再立刻出示紅牌。
8-20 如半時休息時以及球員離開球場後行為不當時,應於犯規的當時面對著犯規的球員或教練出示黃牌或紅牌,並且於下半時開始比賽時,同時告知兩隊的隊長與教練。
8-21 如在比賽終了之後行為不當時且裁判員有意採取行動時,則不必當面出示黃牌、或紅牌,不過必須告知其隊長與教練。
8-22 如於比賽期間發生嚴重的行為不當時,如嚴重的侵害身體時,應判罰犯規的球員立即退場。
裁判員出示紅牌判罰犯規者退場。
8-23 教練或替補球員被判紅牌之後,不得以球員身份繼續參加比賽。
8-24 如球員參加分齡賽時,競賽規程中得允許裁判員不必出示黃牌或紅牌警告某一球員,及或勒令某一球員退場。
註:
除上述正式之警告外,裁判員可以非正式地警告球員、或教練、或替補球員、或其他人員(職員),受警告後必須改變其打球的方式、或行為。
必要時,裁判員得警告觀眾或請觀眾移動參觀位置,或取消,或結束比賽。
規則註解:
8-25 當觀眾干擾時,裁判員應要求地主隊的隊長,或其他代表出面制止。
如再不聽制止時,裁判員可視現狀需要判決延期/或結束比賽。
第9條 計時員
裁判員得任命一計時員,其職責為在上、下半時終了前告知裁判員時間。
當比賽中斷時,計時員得向裁判員發出某隊已要求暫停、或替補的聲音信號。
規則註解:
9-1 任何情況下,裁判員本身應對計時工作負完全的責任。
9-2 助理裁判員得兼任計時員。
9-3計時員發出表示某隊要求暫停、或替補時,以蜂鳴器,鐘聲或汽笛的聲音信號為宜。
不要使用會被誤認為是裁判員哨音的任何聲音。
第10條 助理裁判員
每場比賽設助理裁判員一人,其任務是幫助裁判員控制比賽。
規則註解:
10-1 競賽規程中得規定不用助理裁判員。
助理裁判員得穿著與裁判員同樣的制服(規則第8條)。
助理裁判員應手持一面小旗子以便用來吸引裁判員注意球是否「出界」,是否違反規則。
裁判員得要求助理裁判員幫助他做一些預先指定的工作。
規則註解:
10-2 裁判員要求助理裁判員幫助的工作有:
●擔任計時員(規則第9條)。
●吸引裁判員注意球隊上行為不當的球員、或教練、或替補球員、或其他人員(職員)。
●吸引裁判員注意裁判員所看不到的任何犯規。
●吸引裁判員注意教練依照規則第7條b所作的任何請求。
10-3遇有疑義的狀況,裁判員得於徵求助理裁判員的意見後,改變其先前的判決。
裁判員得告訴助理裁判員的活動位置。
比賽進行中助理裁判員應依規則第2條的規定在場內以及比賽場外活動。
規則註解:
10-4 如經過裁判員許可,助理裁判員得在場內短暫停留。
裁判員有權除去助理裁判員的職務,如果可能的話,應再任命一替補助理裁判員。
第三章 比 賽
第11條 比賽時間
a)正式之比賽時間為上、下半時各30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
規則註解:
11-1 競賽規程得縮短比賽時間。
11-2 非因正式比賽而中斷的部分准許延長比賽時間。
如裁判員認為理由充分重要,任何因違反規則16g(例如註解中的2,3,或5)而在上半時或下半時比賽時的延誤、換區時的延誤或任何外界的影響(包括運動傷害的處理)等不屬於正式比賽時間的延誤時,裁判員得延長相關半時的比賽時間。
b)暫停
一次暫停,係指一次持續的中斷比賽時間60秒鐘。
每場比賽期間每支球隊最多有權要求暫停兩次。
裁判員只同意教練於比賽中斷時請求暫停。
教練向裁判員請求暫停時,必須雙手作「T」的手勢以確定其請求暫停。
暫停時間終了時,於要求暫停的地點並以與球賽暫停前應有的開始方式,再開始比賽。
規則註解:
11-3 暫停的時間不計入正式的比賽時間內。
11-4 裁判員指示暫停開始時必須鳴笛同時作「T」的手勢。
暫停45秒鐘後,裁判員鳴笛指示兩隊再入場內比賽,於暫停60秒鐘後,再開始比賽。
11-5 競賽規程中可以根據球員的水準與年齡,進一步的規定其要求暫停的權利。
第12條 得 分
a)球隊在下列情況時得一分
●除規則第12條c規定外,球隊在攻區,使球自上空完全通過球籃落下時。
●除規則第12條c所述之規定外,經確定球已自上空完全通過球籃落下,又被守隊球員由下反撥上去時。
規則註解:
12-1 投球進入守區之球籃一次,算對隊得一分。
12-2 球必須由上而下完全通過球籃。
b)除c所述之規定外,裁判員因守隊球員犯規而鳴笛時,若鳴笛瞬間球已離手,而在守隊球員防守範圍之外時,球中籃亦算得分。
c)在下列情況下,不算得分
●攻隊球員犯規,或上、下半時比賽終了時,裁判員在球自頂端完全通過球籃前鳴笛時;
●裁判員已察覺攻隊犯規,但直到球自頂端完全通過球籃前,裁判員仍未鳴笛時;
●裁判員事先察覺攻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時;
●球先從球籃底部通過球籃,然後再通過球籃時。
d)得分較多的一隊為比賽的勝隊。
第13條 攻守位置
a)選擇攻守位置
由地主隊決定上半時所要投射的球籃,並先排出本隊球員的攻守位置(排位),接著由客隊安排攻守位置。
規則註解:
13-1 如兩隊中沒有一隊為主隊,則競賽規程中應明定那一隊為主隊,或以投擲錢幣的方式決定主隊。
如兩隊皆人數不足,客隊隊長應按不具投籃資格人數最少的方式安排攻守位置。
b)改變攻守位置
通常在一場比賽中均保持相同的攻守位置,但如球員中途退出、或被判罰退場時,裁判員得經教練之請求、或徵得另外一位教練的同意後,更改攻守位置。
如符合規則第6條b之條件,或在球員數少於絕對必要之人數時,裁判員得命令改變排位。
規則註解:
13-2 如符合規則第6條b之條件在一種以上時,裁判員,在徵得雙方教練的同意後,可作適當的改變。
裁判員應儘量避免對任何一隊產生不公平的利益,並且儘量減少改變的次數。
如教練缺席時應徵求隊長的意見且隊長有權更改原先的排位。
13-3 當某一球員被判罰退場,且不能符合規則第6條b之規定時,裁判員應宣佈該隊喪失比賽資格。
第14條 換區與換邊
兩隊合計每得2分或2分的倍數時,所有球員必須換區一次。
上半時終了,兩支球隊必須換邊。
規則註解:
14-1 每得兩分即改變球員的攻守角色:
進攻球員變為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變為進攻球員。
下半時開賽時,球員的角色不變,但兩支球隊必須換邊。
青少年選手比賽時,競賽規程可另作規定。
第15條 開 球
在比賽開始時,在下半時開始時,以及在每次得分後,均應由攻區球員在接近球場中心的位置開球;比賽開始時,由主隊開球;下半時開始時,由客隊開球;每次得分後,則由對隊開球。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自由傳球(見規則第19條)。
第16條 違反規則
比賽進行中禁止下列動作:
a)以腿、或腳觸球
如非蓄意以腳觸球,並且對球賽影響不大時,不罰。
b)以拳頭擊球
規則註解:
16-1 所有以拳擊球的動作,即使腕部、或手背碰球均應判罰。
c)倒身撲球
規則註解:
16-2 除腳部以外,身體其他部位觸地時,不可接球、或拍球。
不過,球員在跌倒前已經持球時,允許在跌倒的姿勢下傳球。
當然也允許持球跌倒之球員站起來。
d)帶球走
帶球走違背合作的精神。
如持球時未能順利的傳球、或投籃、或將球停住時,才允許改變位置。
規則註解:
16-3 本條以及下一條規則,旨在使合球成為一種合作的運動。
在以下三種情況應用這些原則時,有所區別:
1.球員在站立不動的靜止狀況接球時。
這種狀況,球員得在一腳站立原地為轉軸的情況下,移動另外一腳。
規則註解:
16-4 球員持球站立時,不可以於球離手前,移動一腳之後,再移動另外一腳,特別是在投籃的時候。
球員可以用中樞腳跳躍。
球員在起跳後,如再持球落地的位置不是原來的位置時,應被判定為帶球走。
不過,球員如果從站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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