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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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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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范文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试行)
1.0总则
1.1管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令第85号)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5月10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发〔〕85号)
1.2目的
规范工具、物料带进、带出机场控制区的规则和流程,实现属地监管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的工具、物料管理责任制,以确保工具、物料在控制区内使用和保管的有效控制,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等工作使用到的工具、物料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的备案、带进、带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的使用和保管管理。
1.4定义
1.4.1工具、物料:
易燃易爆物品、瓶装压缩气体、毒性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动火作业用的火种及工具、射钉枪及射钉弹、使用刃具、砂轮的机具、带尖、带刃的手工工具和餐饮单位的厨房刀具等。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瓶装压缩气体、毒性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动火作业用的火种及工具、射钉枪及射钉弹等属于一类工具、物料;使用刃具、砂轮的机具、带尖、带刃的手工工具等属于二类工具。
具体参见《工具、物料分类清单》(见附件1)
2.0管理职责
2.1质量安全部
2.1.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规定。
2.1.2负责监督各资源管理中心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
2.2飞行区管理部、航站楼东区管理部、航站楼西区管理部
2.2.1负责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审核管理,并审核使用单位出具的《工具存放安全承诺书》。
2.2.2负责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证的发放和回收,并审核使用单位出具的《工具、物料携带安全承诺书》。
2.2.3负责对使用单位工具、物料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审批管理。
2.2.4负责组织对工具、物料使用单位的工具、物料携带、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
2.2.5负责督促工具、物料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工具、物料管控机制,并对其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2.3航空安保公司
2.3.1负责对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及工具、物料携带清单进行查验。
2.3.2负责按照工具、物料携带清单逐一核对。
2.3.3负责建立台帐,对携带工具、物料进出控制区的人员、时间、工具、物料等信息进行记录。
2.3.4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暂扣其工具、物料携带证,向违规者发放《工具、物料携带证暂扣通知单》,并及时通报相应资源管理中心。
2.4使用单位
2.4.1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在机场控制区内使用的工具、物料应主动向管理部门申报,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和查验机构的工作。
2.4.2按要求与相应资源管理中心签订工具、物料携带、存放管理协议,并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2.4.3负责建立、健全工具、物料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4.4负责确保使用工作环境、操作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0工具、物料携带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3.1工具、物料携带证
3.1.1工具、物料携带证按照使用区域分为飞行区携带证、航站楼西区携带证和航站楼东区携带证,证件实行分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跨区使用。
3.1.2工具、物料携带证按照使用期限分为长期证和短期证两种,以标注“长期”和“短期”字样区分。
长期证可使用一年,每年一月集中换发,短期证最长可使用3个月。
3.1.3工具、物料使用单位必须向资源管理中心出具《工具、物料携带安全承诺书》,方可申请工具、物料携带证,而且对工具、物料的携带、存放和使用行使管理职责。
3.1.4对于机场内部单位及与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的维保单位,核发长期携带证;对于临时施工单位及驻场单位、驻场单位维保商,核发短期携带证。
3.2工具、物料携带单据
3.2.1工具存放备案表(适用于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超过30日的)
工具使用单位向资源管理中心出具《工具存放安全承诺书》后,能够在证件的有效区域内存放二类工具,应填写《工具存放备案表》(见附件2),列明工具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地点、保管负责人、用途等信息,并交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
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资源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变更信息。
3.2.2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
使用单位在携带二类工具进入控制区时均须每次填写《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见附件3),列明工具名称、数量、保管负责人、用途等信息,“工具名称及数量”一处不得留白,未填写的空格必须划“/”处理,并在进入控制区时交予安检人员备案,在离开控制区时经安检人员核对无误后注销。
使用单位不得在证件的有效区域内存放二类工具,进入控制区后24小时内应将工具带出。
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二类工具在控制区内驻留超过24小时的,须事先向资源管理中心申请,并将二类工具驻留期间的管控方案及安全监管人进行备案,资源管理中心在《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使用时限超过24小时”栏内填写审批的驻留时间、存放地点、使用地点并盖工具、物料专用章确认,驻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2.3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
任何单位在携带一类工具、物料进入控制区时均须每次填写《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见附件4),列明工具、物料名称、数量、保管负责人、用途等信息(如有使用过程中易发生损耗的工具、物料应另行注明,如油漆、稀料、燃料等),如属易燃易爆品、毒害品或腐蚀性物质,还应注明其特性,“工具、物料名称及数量”一处不得留白,未填写的空格必须划“/”处理,并交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
在进入控制区时交予安检人员备案,在离开控制区时经安检人员核对无误后注销。
3.3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的使用
3.3.1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仅限持证单位使用,禁止使用其它单位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
3.3.2如工具携带证遗失,使用单位须在24小时内通知资源管理中心,并前往资源管理中心接受相应处理。
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通知航空安保公司临时注销遗失的工具、物料携带证。
4.0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4.1一般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4.1.1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存放工具的仓库,指定专人实施管理,并建立工具的取还制度和取还台帐,避免工具在存放期间的失控和丢失。
4.1.2使用单位须对存放工具设置统一标识,并确保标识的完好、准确,标识可采用标签或钢号等形式。
4.1.3资源管理中心如发现标识缺少或损坏的存放工具,应立即将其清出控制区,直至标识符合管理要求后,使用单位方可再次申请进入。
4.1.4资源管理中心须每年至少对存放工具的仓库进行一次清点,并定期对存放工具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4.1.5使用单位携带备案存放的工具进入控制区时,须携带工具、物料携带证、填写完整并经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的《工具存放备案表》,在接受安全检查后进入,《工具存放备案表》安检人员留存一份。
4.1.6经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的《工具存放备案表》仅限一次进入使用,不得重复使用该表携带工具进入机场控制区内。
4.1.7安检人员须认真检验携带人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对照《工具存放备案表》逐一核对所带物品,对所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记录进入时间后放行。
4.2餐饮单位厨房刀具的备案管理
4.2.1餐饮单位应将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批的厨房刀具备案清单交资源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资源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变更信息。
4.2.2餐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刀具管理,并建立刀具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避免刀具在存放期间的失控和丢失。
4.2.3餐饮单位须对刀具设置钢号,并确保钢号的完好、准确。
4.2.4资源管理中心如发现钢号缺少或损坏的刀具,应立即将其清出控制区,直至钢号符合管理要求后,餐饮单位方可再次申请进入。
4.2.5资源管理中心须每年至少对刀具进行一次清点,并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5.0工具、物料的进出、临时存放和使用
5.1工具、物料的进出管理
5.1.1一类工具、物料的进出
5.1.1.1携带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凭工具、物料携带证、填写完整并经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的《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在接受安全检查后进入。
5.1.1.2安检人员须认真检验携带人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对照《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逐一核对所带物品,对所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记录进入时间后放行。
5.1.1.3动火作业使用的火种、焊接设备、焊条、气瓶等一类工具、物料进入机场控制区时,除须使用工具、物料携带证进入,还须出示当日动火证,安检人员按照《动火证申请表》填写内容逐一核对动火人姓名、单位名称与《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上的姓名、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5.1.1.4离开时,携带人须从进入通道原路返回,并应将残损、剩余的工具、物料带出。
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毒害品的空容器也必须带出。
安检人员记录离开时间、核对《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有关信息后放行。
5.1.2二类工具的进出
5.1.2.1携带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凭工具、物料携带证、填写完整的《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驻留超过24小时的须加盖资源管理中心的工具、物料专用章,在接受安全检查后进入。
5.1.2.2安检人员须认真检验携带人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对照《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逐一核对所带物品,对所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记录进入时间后放行。
5.1.2.3离开时,携带人须从进入通道原路返回,并应将残损的工具带出。
安检人员记录离开时间、核对《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有关信息后放行。
5.1.3跨区使用工具、物料的管理
5.1.3.1在机场控制区内跨区使用工具、物料的单位,须前往使用地点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工具、物料进出手续,相应管理部门须在《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或《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的“跨区使用”栏内填写审批意见。
5.1.3.2跨区使用工具、物料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安检人员须查验《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或《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中的“工具、物料使用地点”是否与工具、物料携带证保持一致,且在“跨区使用”栏盖有相应资源管理部门工具、物料专用章。
5.2工具、物料的临时存放管理
5.2.1任何单位不得在航站楼隔离区内存放一类工具、物料,进入后24小时内必须将一类工具、物料带出。
5.2.2持短期证件的工具、物料使用单位不得在飞行区内存放一类工具、物料,进入后24小时内应将一类工具、物料带出。
5.2.4因工作需要,持有长期证件的使用单位在飞行区内临时存放一类工具、物料,或在机场控制区内临时存放二类工具的,应将工具、物料驻留期间的管控方案及安全监管人在资源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5.2.5申请在控制区内临时存放工具、物料的单位,必须设有工具、物料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实施管理,并建立工具、物料的取还制度和取还台帐,避免工具、物料在存放期间的失控和丢失。
5.2.6资源管理中心须定期对临时存放工具、物料的单位进行检查,并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5.3工具、物料的使用管理
5.3.1使用单位在机场控制区内使用工具、物料的过程中,必须持有工具、物料携带证及《一类工具、物料携带审批表》或《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
5.3.2工具、物料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和掌握工具、物料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3.3使用单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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