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自己总结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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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自己总结汇总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复习大纲:
1、代位权171
2、违约责任180、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76
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的条件59
5、不安履行抗辩权170、
6、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及种类162
7、诉讼时效及中断的概念、法律后果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70
9、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退出57
10、法律关系及其要素33
11、外资企业的类型98
12、留置各种担保方式208
13、法系(与法律体系不同)
14、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79
1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70
16、合同的订立151
17、公司的组织结构71/81
18、股票的分类84
19、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事务的执行问题及入伙和退伙问题(案例分析)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的普遍性质和概念。
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第二,法律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综上,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①法律随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私有制和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法律是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也必将伴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是这个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条件。
②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律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法是一种精神、理念,而律是实际存在的、明确的。
3、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作用。
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属性,即本质属性。
作用:
第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第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保卫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第四,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
4、法律制定和立法的概念。
法律制定:
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意志的基本方式。
立法:
广义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活动。
5、法律制定程序。
第一步,提出法律议案,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代表联名提出,经过主席团审核;
第二步,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第三步,法律的表决通过,宪法修改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一般法律以及其他议案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步,法律的公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按照规范所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程度,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任务。
(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获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和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我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整体,一国的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内容上也各不相同,但是整体上应该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法律部门主要有:
国家法,确立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调整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通常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通常称为司法;国家对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10、社会主义法制。
广义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狭义是指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
11、法律体系—法律渊源。
立法体系
法律渊源(法律存在的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各部委
部门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种司法解释、国际公约、条例、国家认可的习惯
自治区
自治区条例
12、法系概念以及相关区别、世界上存在的法系。
(*)
法系:
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同时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genealogyoflaw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3、本章名词解释。
法律: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制定:
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意志的基本方式。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为条例、决定、办法。
法律体系:
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
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第二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以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代表;自由经济实质在市场中产生、受市场调节的经济;行政调控是经济法最初的调节表现。
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首先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最后,经济法的产生是协调资产阶级国家内部关系的需要。
2、经济法的作用。
第一,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得到巩固和发展;第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得以不断深化和发展;第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第四,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第五,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3、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三要素。
(*)
法律关系:
当某种经济关系被相应的经济法规所调整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
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根据这个定义,经济关系的法律主体可以使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如个体户、专业户和国家。
)
法律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客体:
主体权利和事物所指向的对象和要达到的目的;
(可以是财物、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智力成果、人身等。
)
4、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
概念:
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
分类:
一是法律事件,即不以人的一直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太疯、地震等灾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是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如订立合同、故意不履行合约等;
相关联系:
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经济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原因。
5、法律意义上的人、自然人、法人的区别。
①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中国一般用独立呼吸来承认是人,比如胎儿就不算是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人,但生下来呼吸一秒也算是人,活一秒可以继承遗产而胎儿可以。
②自然人,是指经自然出生的人;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与自然人同义,
③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6、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生理死亡,也即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即4年,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可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当宣告死亡人并没有真的死亡,法律就要妥协于事实。
7、国家对经济关系的执法保护。
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一,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和经济制裁;第二,对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第三,对民事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
8、本章名词解释。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
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自享有民事权利,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法人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去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成立,到法人消亡时消亡。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仅包括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经济义务:
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经济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其含义包括:
其一,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其二,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
第三章企业法
1、企业的法律概念及分类。
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
分类:
从法律形态上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是法律上的拟制人,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和风险的组织;而非法人企业则是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概念和种类。
①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出资可以是钱、物、劳务等)
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③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某一方犯下一般过错有合伙企业共同承担;但是如果由于一方重大故意过失造成的,应当由过失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协议、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合伙企业的财产处置相关问题。
①合伙企业财产有三,一是合伙人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给善意地三人照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合伙企业利润亏损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分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出资额分配;出资额不明确的就平均分担。
6、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信任关系对企业存活影响很大,因此规定一些行为规则。
第一是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二是交易禁止(不经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是其他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都禁止。
7、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①保护善意第三人;
②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包括自己的个人财产;
③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
第一,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债务;
第二,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他只能从合伙企业分区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病区的合伙人地位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条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义务:
新合伙人对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9、退伙按照退伙人意愿分类。
(*)
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破产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格消失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
即开除退伙,是指被除名人因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一般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
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类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由过失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承担有有限责任。
1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
一、法定人数:
2-50个人,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这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书面协议: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三、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划分、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①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没有普通合伙企业所要遵循的竞业禁止规定。
13、合伙企业中的事务执行问题。
(*)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该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以及支付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XX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们进行交易,否则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获取经过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关会计账簿和财务资料;
第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第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执行权力,可督促或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问题。
(*)
(1)新入伙和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人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可以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此外,法律对此未作特别规定的,使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15、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1)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足支付时要以个人财产承担;
(3)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16、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在清算前15日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街道通知30日内,未接到的在公告60日内相投资人申报债权;
解散时,财产应当按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17、本章名词解释。
厂长经理负责制:
指以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对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负全责的企业领导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指2-50个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四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2)依照公司法设立;
(3)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
(财团法人包括合伙企业、公司、自然人。
)
2、公司的种类。
①依据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②此外,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③根据公司的管辖系统不同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注意:
母公司、子公司、本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应有本公司承担。
3、公司法。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以及从事的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语1993年12月29日通过,目前我国适用的是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司法。
(2)公司法保障了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交流。
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最高人数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
(1)股东人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等,但有一点就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第一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和额度时间、公司机构以及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规定事项。
(4)公司名称:
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5)公司住所:
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
(一)股东大会
最该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13各成员,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产过三年,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立1-2名监事,监事会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3年一届,监事会设立主席一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犯罪等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为超过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公司厂长经理等富有个人责任的,且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未偿清;违规选举委任的;以上都不可担任。
7、股东的诉讼。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规定;若是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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