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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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法》
《民法典》
合同编
备注
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
法。
删除原《合同法》第一条。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
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明确合同编的调
整对象。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表述更精准。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变文字表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部分增加: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
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体例调整(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
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体例调整(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新增第二款,明确该种类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
外。
明确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备注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合同。
被《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吸收
(总则编)。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精简了表述;
2.增加规定数据电文的特点:
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3.调整了“、电报、电传、传真”的位置。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
住所;
表述更为准确。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再局限于要约、承诺,增加“其他
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将“规定”改为“条件”。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
条件的,构成要约。
1.要约邀请的形式增加:
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
2.要约的形式增加:
商业宣传。
3.将“规定”改为
“条件”。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被《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吸收
(总则编)。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吸收
(总则编)。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
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增加“合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区分为以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要约撤销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依法被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更精简表达。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
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
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
除外。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承诺的除外。
更精确表达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删除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
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新增“电子邮件”作为快速通讯方式。
开始计算。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时间增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表
述。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
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并入《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总则编)。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
时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并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总则编)。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表述更为严谨,增加了“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情形。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
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更精确表述,在
“其他原因”后增加“致使”。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
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更精确表述。
承诺的内容为准。
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
1.对合同成立时
间作出更全面的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规定,将“签字”
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
改为“签名”,增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加了“按指印”的
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2.明确了一方已
履行主要义务且
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另一方接受时,即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使双方未在合同
受时,该合同成立。
书上签字等,合同
亦成立。
(将原《合
同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内
容吸收)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
增加对互联网交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
易的规定,规定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
“电子合同的成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立时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
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
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
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
将“经常居住地”
合同成立的地点。
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改为“住所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
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
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
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
1.将“签字”改为
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
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
“最后签名”,增
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
加“按指印”的合
点。
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同签订形式。
的除外。
增加“当事人可以
约定合同的成立
地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并入《民法典》第
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四百九十条。
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1.将关于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前提需要予以细化,以适应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订购防疫物资或下达指令性任务生产防疫物资的现实需要。
2.新增必须发出要约和必须承诺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
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增加兜底性规定: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增加规定: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分项列出格式条
款无效的情形,逻
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
辑更清晰、严谨。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解释
(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1.文字表述修改,将“一定”改为“特定”
2.删去“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没有例外
情形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将“给对方造成”损失改为“造成对方”损失
2.将违背“诚实信用”改为违背“诚信”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增加“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即增加需要保密的类型包括“信息”
2.将“给对方造成”损失改为
“造成对方”损
失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备注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
1.增加“法律另有
自成立时生效。
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另有约定的除
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
外。
外”,主要涉及关
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
于未报批影响合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行政
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
同生效的责任
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
2.将第77条第2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
款、第87条、第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96条第2款的规
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
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
定合并规定到第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
502条第3款
定。
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该条被《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法律、行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
第159条所取代
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
该条被《民法典》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60条所取代
该条被《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
第171条所取代
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
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
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
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
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
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
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
该条被《民法典》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第171条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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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通则 新旧 对照 表旧法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