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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合同范本
氧化铝合同范本
篇一:
买卖合同(氧化铝)
买卖合同
一、卖方向买方开具17%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和运输发票(11%的增值税发票)、铁路运输
货票,氧化铝含税包到价元/吨。
二、质量要求:
质量符合GB/T24487-20XX二级品以上(含二级品)标准。
三、所发氧化铝必须要有篷布遮盖,以防止氧化铝破损受潮,未遮盖篷布的,对于未造
成损失的每车处罚1000元,造成损失的,除处罚外,买方将从货款中直接扣除损失金额。
四、所有铁路大票均需标注卖方名称、合同编号、收货人:
。
五、交货地点:
兰局绿化站(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运线)。
六、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到站:
绿化站(兰局),运费由卖方承担。
七、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执行±3‰的合理损耗标准,依据卖方计量为基准。
八、包装方式:
塑料编织袋包装,1.5吨/件,包装物不回收,不计重,不计价。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GB/T24487-20XX标准验收;卖方应在货到24
小时前向买方提供本次供货信息,到货后提供该批次货物的《质量证明书》。
不能提供质量证明书的不得提出质量异议。
卖方对买方的检验有异议要求复检时,应向买方交纳该批次货款的5%作为复检保证金,由买方进行复检;复检时,当物料单独堆放时,可以重新取样复检。
当没有重新取样的条件时,卖方只能对留存大样或小样进行复检。
当复检结果和初检结果一致时,不退还卖方复检保证金;当复检结果差于初检结果时,不退还卖方复检保证金,并做退货处理。
十、实际供货量≤合同约定数量40%,全额扣除保证金;合同约定数量40%<实际供货量
≤合同约定数量60%,扣除保证金50%;合同约定数量60%<实际供货量≤合同约定数量80%,扣除保证金30%;合同约定数量80%<实际供货量≤合同约定数量95%,扣除保证金10%。
十一、对认定为以次充好的产品,整批次货物均按照最次指标进行接收、结算和处置。
对于买方无法使用的以次充好产品按照判废处理,后续处置费用由卖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氧化铝在月日前至少发出合同量的90%。
十三、卖方必须在氧化铝车皮发出后两个自然日之内(含发出日)买方的指定邮箱
内@.com发送氧化铝车皮号;对于晚发车皮号的,按自然日计算,每天每个车号处罚100元;如因车皮已经到达买方车站,但车号还未发到买方指
定的邮箱,造成无法接车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如造成车皮严重积
压,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在卖方处罚之后将其从《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合格供
应商》名单中除名。
十四、卖方应确保给买方提供的车号正确无误,如有车号错误,买方将对每个车号处罚
50元。
十五、卖方应确保发出的氧化铝货物及氧化铝包装质量合格,到货后如有氧化铝包装破
损、氧化铝结块和氧化铝脏料等情况发生的,买方将对每包处罚100元,并追偿所造成的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另按
本合同货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诉诸法律服从判决。
十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篇二:
氧化铝现货销售合同-
氧化铝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20XX-Qd-aLo-XS-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XX年8月24日在中国青岛市签订。
卖方:
中铝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
经友好协商,买卖双方就氧化铝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氧化铝(al2o3)二级品或一级品(下称“产品”),
产品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78-20XX)执行。
二、产品数量:
买方从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向卖方购买符合本合同第一条
约定的产品吨。
双方同意以卖方提供的出厂检斤数量为基础(计量等级达国家一级以上计量标准、铁路运输以静态衡为准),卖方交货数量的合理磅差为正负千分之三。
三、产品包装:
卖方负责产品包装,标准为:
散装、每袋按1540公斤、1000公斤或50
公斤的塑料编制袋包装。
四、产品价格:
元/吨,该价格为车板含税价。
价格为现汇价格。
五、交货及运输
1、交货单位: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生产商为【中铝山东有限公司】。
如【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安排的,卖方有权安排符合本合同第一条质量标准的其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向买方交付,由此增加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2、交货地点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地点为【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仓库或卖方依据本条第1项安排的其他生产商仓库或港口。
3、交货方式及运输费用:
买方自提。
六、付款方式与期限:
双方同意遵循现款现货的原则,卖方在收到买方应支付的款项后
开始组织向买方交货。
七、产品验收:
产品质量按第一条标准验收,产品数量按出厂产品计量单验收。
如买方
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货到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八、买方直接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地点仓库自提产品的,则产品毁损,灭失的风
险自装车完成后由买方承担。
九、保密:
双方应对协议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
十、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尽快
向对方通报,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指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可对本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并根据情况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迟延履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
能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十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
用印章后生效。
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三:
氧化铝到达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
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
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氧化铝到达接卸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服务范围
1.1货物名称:
氧化铝
1.2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在**专用线接卸集装箱装运的氧化铝粉,并用汽
车运输至甲方仓库。
第二条接卸数量
根据**公司厂内的汽车衡磅单数量,做为乙方当月接卸的氧化铝数量。
第三条货物交接
3.1乙方负责在**专用线进行集装箱卸车、掏箱和汽车短驳作业,并与甲
方仓库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3.2交接时确认氧化铝发货单位、实际数量(件数)是否与货物运单的数
量一致,确认无误后乙方应与甲方仓库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负责告知乙方近3个工作日内氧化铝到达数量和到达时间,以便
货物到站后乙方及时接卸货物及相关运输事宜。
4.2甲方所采购的氧化铝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到达专用线须为**专用线。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接到甲方的氧化铝到达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集装箱装卸、掏箱和
汽车短驳的各项准备工作。
5.2乙方应文明服务,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并在甲方仓库的相关业务操作
中给予积极配合。
5.3货物到达**专用线后,由乙方与铁路运输单位办理氧化铝交接手续,
以集装箱箱体和施封完好视为货物安全交付于乙方。
与铁路运输单位
办理交接时,乙方发现集装箱施封失效时,应及时向铁路部门提出并
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以便办理索赔。
如集装箱施封良好,但箱内货
物有破损、缺失等情况,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做好记录。
5.4乙方在装卸集装箱、掏箱和短驳作业中确保氧化铝包装袋完好,若发
生氧化铝包装袋破损,则由乙方负责对遗漏的氧化铝粉进行收集。
第六条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6.1物流服务费:
费用标准为元/吨。
6.2物流服务费包含装卸箱费、掏箱费和汽车短驳费等乙方履行合同相关
的全部费用。
6.3每月结算周期以甲方结算周期为准,月末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
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40日内将本结算周期的费用
足额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除遇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由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给乙方;如由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给甲方。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其它
8.1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
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
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8.2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货运信息及其客户资料等相关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
第九条附件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正式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9.2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如果合同各方在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不能解决的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9.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及其它
11.1本合同有效期: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11.3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仅是为了识别和索引的目的,不应用于解释或阐
释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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