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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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XXXX/合同范本/借款合同
最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车辆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1)
立约人: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贷款金额。
第三条贷款期限。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率调整方式。
利率调整方式分为次期调整、固定和立即调整。
次期调整是指利率发生变化的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次期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固定是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立即调整是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按照《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划款委托书”)的要求将贷款划入车商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四十三条所列汽车。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归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此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还本付息。
借款人的选择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1.等额还款
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每月归还的本息合计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每期的贷款利率为i。
2.等额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还本额=
当月应还利息=
当月还本付息额=
其中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数为n,贷款月利率为i,,已还本金为。
3.等额递增
每月还本付息,每到约定的还款间隔时,每月还款额增加约定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其中递增开始前月还本付息额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利率为i,贷款月数为n,每次增加的还款金额为g,递增间隔为t,整个还款期内递增的次数为v,从发放贷款后的第月开始递增,递增最后一个间隔的月数为,,,,,。
其中g的有效取值范围为:
当贷款利率,剩余期数和剩余本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造成还款金额无法计算时,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数和当时的执行利率采用等额还款公式计算每月还款金额。
4.等额递减
每月还本付息,每到约定的还款间隔时,每月还款额减少约定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其中首期还款额为a,贷款总额为y,每期的贷款利率为i,贷款期数为n,每次增加的还款金额为g,递增间隔为t,整个还款期内递增的次数为v,递增开始期为,递增最后一个间隔的期数为,,,,,。
其中g的有效取值范围为:
当贷款利率,剩余期数和剩余本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造成还款金额无法计算时,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数和当时的执行利率采用等额还款公式计算每月还款金额。
5.按期付息按期还本
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归还,计算公式为:
ym
a=
n-t
其中每次还款额为a,贷款本金为y,还款间隔为m,贷款期限为n〔设n=vm+t(0≦t 6.到期还本
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按季或到期归还。
7.本金归还计划
建立本金归还计划,借款人按约定日期和约定还本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归还。
8.还款方式计划
建立还款方式计划,借款人按约定期数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放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按《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扣收贷款本息。
如果该账户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第七条借款逾期计息。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计收罚息。
借款人不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计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相关约定执行。
若利息、复息标准变动,逾期本金的罚息和逾期利息的复息计收标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贷款人无需另行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如有确切证据表明,借款人与车商就该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合同。
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车商就所购汽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正常履行。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计收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利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根据剩余贷款金额和/或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
提前还款补偿金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计收。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和/或处分抵押物,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并有确切证据表明,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五.根据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质)物的;
六.保证人未履行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产生的义务;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本合同有保证人的,还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其他费用双方另行约定如下:
。
第二章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即抵押人,下同)愿意以其从车商处购买的的本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汽车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下同),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处置费用和由借款人违约造成的律师费用等)
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车商应配合贷款人到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汽车抵押登记。
借款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和/或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权利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由于借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变卖、馈赠、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物如要出租,须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应用于提前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借款人应予合作。
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应提供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在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如贷款人,借款人未在双方确定的保险公司续保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贷款人可以垫款续保,续保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借款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汽车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三章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另加两年。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如数偿还,无需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经通知借款人但不需经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保证人。
转让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复息、违约金等之和。
保证人在此同意接受贷款人所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第三十条贷款人由于国家调整利率政策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在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取得共有汽车产权的,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并可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五条经书面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三十七条纠纷解决。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款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三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当事人为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和保证人签章后生效。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则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和贷款人签章后生效。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则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合同在借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终止。
第四十条本贷款的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及本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五章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二条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十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用以从
(简称“车商”)处购买如下所示汽车。
品牌型号,汽车价格¥元,汽车号牌
发动机号,车架号码,登记证号码?
?
?
?
?
。
如发生贷款被借款人挪用现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贷款,并向借款人按日计收罚息,贷款挪用罚息率为本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
贷款人同时有权立即向保证人追索。
第四十四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
第四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个月,即从
至。
若前述贷款起止日期与借款借据不相一致,则贷款起止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十六条贷款利率和利率调整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大写),(小写)
%。
本合同执行利率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以上述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执行年利率为%。
二.以上述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利率浮动计划执行,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表。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人无需就此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当基准利率调整或利率浮动计划生效引起贷款执行利率变化时,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第四十七条贷款归还。
一.借款人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方式还本付息,具体约定以《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为准。
二.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收提前还款补偿金:
1.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
2.甲方向乙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补偿金计收标准为
第四十八条贷款逾期计息。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日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日计收复息,逾期罚息率为本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逾期复息率为本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
第四十九条纠纷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第五十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按需制作,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等各存档一份。
第五十一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2)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_______。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
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7) 年 月 日
(8) 年 月 日 (9)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11) 年 月 日
(12) 年 月 日 (13) 年 月 日
(14) 年 月 日 (15) 年 月 日
(16) 年 月 日 (17)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1) 年 月 日
(22) 年 月 日 (23) 年 月 日
(24) 年 月 日 (25) 年 月 日
(26) 年 月 日 (27) 年 月 日
(28) 年 月 日 (29) 年 月 日
(30) 年 月 日 (31) 年 月 日
(32) 年 月 日 (33) 年 月 日
(34) 年 月 日 (35) 年 月 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
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
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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