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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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
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于2007年5月11-21日派出四名稽查员组成稽查组,对大兴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纳税检查。
一、涉税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生产化妆品,会计核算健全,经营情况良好.增值税税率为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得税税率为33%。
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2006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实现销售税入总额353500000元,已按期实现的收入总额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年末各项“应交税金”为零。
自行申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465000元,具体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表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大兴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入总额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353500000
2
投资收益
85000
3
投资转让净收入
4
补贴收入
5
其他收入
6
收入总额合计(1+2+3+4+5)
353585000
扣除项目
7
销售(营业)成本
206845000
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6655000
9
期间费用
15000000
10
投资转让成本
11
其他扣除项目
4500000
12
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
34300000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10585000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
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
10585000
17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16)
18
减:
免税所得(18≤16-17)
19
加: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20
减: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21
减:
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
22
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
1058500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3
适用税率
33%
24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
3493050
25
减:
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28050
26
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7
减: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28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
29
减:
减免所得税额
3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
3465000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账簿、会计报表与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企业的会计确认销售收入额与所得税申报的销售收入额相同,进一步检查账簿、凭证发现以下问题均没作纳税调整:
1、2006年5月10日,销售化妆品一批给某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93600元存入银行,经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46000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 93600
贷:
其他应付款 93600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反映企业对乙企业有投资业务,对乙企业投资占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该公司于2004年投入,经核实乙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企业采取成本法核算乙企业投资.2006年4月5日,乙企业宣告分派2005年利润8。
5万元。
4月5日,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股利 85000
贷:
投资收益 85000
3、审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等账户,“应收账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账2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账准备120万元,本期提取20万元。
4、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成套的化妆品——X数量5000件,账面单位成本每件500元,估计每件可收回金额480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20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75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账务处理为:
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10月5日:
借:
银行存款 1755000
贷:
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
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账面成本3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计税价6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
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没有收到补价,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600000×17%)
贷:
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600000×17%)
资本公积 300000
6、12月31日,一台设备因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该项资产原价30万元,已提折旧26万元,按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万元,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账务处理如下:
借:
累计折旧 260000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7、“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税收罚款及滞纳金5。
5万元.
8、审查“预提费用”账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销售门市房的房租费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
销售费用—-房租费 100000
贷:
预提费用——房租费 100000
9、12月收到返还教育费附加5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 50000
贷:
资本公积 50000
10、12月末偿还公司向关联企业成产借款一年的本息31500000元(其中利息费用1500000元,利率5%)。
会计处理为;
借:
短期借款 30000000
财务费用 1500000
贷:
银行存款 31500000
1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全年发放工资7112000元。
其中企业福利人员10人,提取工资120000元,并全额发放,经计算全年职工平均人数为610人。
12、公司分别按14%、2%、1.5%提取职工福利费995680元(福利部门人员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142240元、职工教育经费106680元,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拨交工会组织。
13、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发生成本5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11。
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
在建工程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借:
银行存款 117000
贷:
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14、3月份被税务机关检查,对2005年应补各项税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将该科目借方余额13万元结转“营业外收入”账户.
15、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该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是35万元.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50000
贷:
预计负债 350000
16、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日,筹建期间发生费用120万元,公司按5年摊销,截至2005年12月31日,已摊销开办费64万元,2006年摊销3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340000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40000
17、5月份因自然灾害造成原材料净损失15万元,企业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已于8月31日全部转入营业外支出.年终没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已申报扣除。
18、12月份公司自制设备一台交付使用,成本价25万元,无同类售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 250000
贷:
生产成本 250000
19、“销售费用”账户反映业务宣传费支出1980275元。
20、“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本年度通过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公益性的某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00000元。
稽查人员对以上业务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该企业没有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和补交各税如下:
1、2006年5月10日,销售化妆品一批给某单位,按税法规定应作销售收入处理,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隐瞒了收入,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1)应补增值税=93600÷(1+17%)×17%=13600(元)
(2)应补消费税=93600÷(1+17%)×30%=24000(元)
(3)应调增应税所得额=93600-46000-13600-24000=10000(元)
(应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后面一起计算调整)
2、对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方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
这部分所得该企业已经对其全额按33%进行了税收抵免,所以应当计算补缴税款。
应补企业所得税=85000÷(1—15%)×(33%-15%)=18000(元)
3、税收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应收票据)×5‰—[(期初应收账款+期初应收票据)×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4500+150)-(3200+200)]×5‰-10+20
=16.25(万元)
本期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100万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00000-162500=37500(元)
4、10月5日销售产成品应补消费税=1500000×30%=450000(元)
应调增所得额=1500000-1000000-450000=50000(元)
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企业没有作纳税调整。
应调增应税所得100000(元)
5、以物易物应视为销售处理,应补消费税=600000×30%=180000(元)
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产成品公允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0000-300000-180000=120000(元)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可以于该项资产残值处置时,将处置净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获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0000(元).
7、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不得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55000(元).
8、企业发生的房租费应按实列支,按标准扣除,不得提取。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00000(元)
9、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应作补贴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0000(元)
10、按照税法规定,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扣除的利息费用标准=50000000×5%×50%=1250000(元)
超过扣除标准利息费用=1500000-1250000=250000(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50000
11、由于福利人员工资从“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不影响成本费用,因此,计税工资人数总额不包括企业福利人员,在考查本期提取工资和实发工资时应将福利人员工资剔除。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610-10)×960×12=6912000(元)
工资费用超扣除标准应调增应税所得额=7112000—6912000=200000(元).
12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912000×14%=967680(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912000×2%=138240(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912000×1。
5%=103680(元)
超扣除标准“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税所得额=995680+142240+106680
—967680—138240-103680=35000(元)
(生产好用工资费用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属于永久性差异,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
从另一个角度,会计上计将其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全部影响所得.)
1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收入总额征税,应按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
应补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000-30000=20000(元)
14、2005年应补各项税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00(元)
15、企业发生的或有损失不得扣除,只有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才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
16、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每年应摊销的开办费用=1200000÷5=240000(元)
按税法规定多摊销开办费用=340000-240000=10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17、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应于年末终了后的4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获得批准后,可直接扣除。
企业年终没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直接申报扣除。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50000(元)
18、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缴增值税=250000×(1+10%)×17%=46750(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50000×10%=25000(元)
19、应确定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353500000+80000+1500000+600000+100000+275000=356055000(元)
宣传费扣除限额=356055000×5‰=1780275(元)
超过扣除限额部分金额=1980275-1780275=20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20、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0+24000+450000+180000+30000+46750)×7%=744350×7%=52104.5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44350×3%=22330。
50(元)
检查纳税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10585000+10000+37500+50000+100000+120000+40000+55000+100000+50000+250000+200000+35000+20000+130000+350000+100000+150000+25000+200000-52104。
50-22330。
50=12533065(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2533065×10%=125330。
65(元)
超过扣除限额部分金额=300000-125330。
60=174669.35(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4669.35(元)
共计应调增所得额=10000+37500+50000+100000+120000+40000+55000+100000+50000+250000+200000+35000+20000+130000+350000+100000+150000+25000+200000-52104。
50-22330。
50+174669。
35
=2122729。
35(元)
共计应补各税及附加:
应补增值税=13600+46750=60350(元)
应补消费税=24000+450000+180000+30000=684000(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44350×7%=52104。
5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44350×3%=22330。
50(元)
应补所得税=2122729。
35×33%+18000=718500.70(元)
三、税务处理与案例分析
1、税务处理
该企业少计收入多计支出,减少应税所得额,造成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不列或者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不缴和少缴税款的条件,属于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厂的上述偷税行为,限期补交所偷税款同时计算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若偷税数额达到该厂应纳税额10%以上,可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该企业做以一下账务调整:
各笔业务的调账:
(1)、 借:
其他应付款 93600
贷:
库存商品 46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600
应交税金—-查补消费税 24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不需调整.
(3)、可不调整,如需要调整则:
借:
坏账准备 375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
(4)、 借:
其他应付款 500000
贷:
应交税金-—查补消费税 4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5)、 借:
资本公积 300000
贷:
应交税金—-查补消费税 18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
(6~7)不需调整。
(8)、 借:
预提费用 10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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