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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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合肥工业大学章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会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注册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
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四条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
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学生最长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学生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9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补考成绩采取两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对于毕业当学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视同重修。
第六条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补考”字样。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单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作弊者同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
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
100-95
4.3
优(A)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良(B)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中(C)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D)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F)
0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条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标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
第十三条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并制定《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并公示三天后,上报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
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对所有转专业材料进行整理、复审后,提交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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