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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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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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一)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无)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
原条款
细化后的条款
1.1.4.5
1.1.4.5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1.4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1.6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1.8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3
2.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2.6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2.7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8
2.8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3.1
3.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4.1.10
4.1.10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4.2.1
4.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4.2.2
4.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1.1
5.1.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1.2
5.1.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2.1
5.2.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6.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7.4
7.4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8.1.1
8.1.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9.4.2
9.4.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0.1
10.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1
11.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3
11.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4
11.4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5
11.5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6
11.6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3.2
13.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3.5
13.5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1.1
14.1.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1
14.2.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5.1
15.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5.2
15.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5.3
15.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5.4
15.4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
16.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
16.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1.2
17.1.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1.3
17.1.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17.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3
17.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4
17.4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5.1
17.5.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5.2
17.5.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7.6.1
17.6.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18.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8.7
18.7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9.3
19.3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0.1
20.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1.1
21.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2.1
22.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22.2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4.1
24.1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在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1.2.3承包人:
在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建造师证书编号
1.1.2.6监理人:
,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姓名,资质证书编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4单位工程: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计划工期为个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年。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套,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其他第三方转借、提供或透露施工图信息资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提供文件的类别:
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部人员及分工、施工方案、安全方案、质量控制、总进度计划等)、承包人购材料选用表(含材料样品)。
提供文件的时间:
合同签署后10日内
提供文件的数量:
两份。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
14日内。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相应部位: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确定。
监理人签发期限:
该部位施工前。
1.7联络
1.7.2双方往来函件
函件送达的期限:
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签字/日期)
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签字/日期)
1.8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3天达到能够进场的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点,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计量表。
承包人承担敷管、敷线至用水、用电地点和计量表等费用,并自行承担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天发包人明确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并符合市政道路管理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天提供,现场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5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根据施工现场安排。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条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若发包人无特殊要求,工程整体一次性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
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和上岗证,审查分包单位、主要承包人购材料的资料;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见证取样;施工过程检查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图、备案资料、归档资料;施工图范围内的技术核定,以及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项目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若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4.1.10其他义务
(1)将装饰材料送消防检测部门检测,以确保材料满足防火规范和消防部门要求,费用在投标报价中。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和现场代表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安排;在图纸会审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核价或采购计划报表按发包人管理要求提前时间提交监理和现场代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提供。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施工法规、周边关系、质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问题。
4.2履约担保
4.2.1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担保。
采用现金担保的,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履约担保转入发包人账户。
4.2.2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无息)。
4.3分包
4.3.4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
__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采购和管理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规范要求。
并提供证明其合格的质量保证资料,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与招标清单或合同附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清单相冲突时,以合同附件为准)。
(3)其它承包人购材料在采购材料前,须提前报请发包人认可所选品牌、规格和品质;发生变更的材料和招标暂定价格的材料,应当经过发包人认质定价后,方可采购。
若承包人未办理认质定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4)所有承包人购材料若程序不符合合同管理约定、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及时供应到现场,发包人有权改为发包人供。
竣工结算按投标报价执行,材料结算按发包人采购价格扣除。
(5)若承包人购进的材料与认质定价单要求不符,该部分材料发包人可直接改为发包人采购。
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和设备:
报经工程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可调剂串换。
5.1.2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施工场地专用和道路通行权以及场外设施等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手续及有关费用的约定:
无。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__开工前3天,承包人按规范、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的施工控制网等资料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__开工后3天。
_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开工前。
9.3治安保卫
9.3.1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及职责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3.3应对施工场地突发治安事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4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9.4.2承包人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开工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10天内提供。
工程师批复、确认的时间:
接到后10日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范围内的附属工程应在总体进度和工期计划内完成。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3)单位工程开工期约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或施工条件具备,以后到者为准,总工期XXX个日历天;
(4)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施工工期推迟,每超过1天,承包人支付2000元工期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总价10%;无提前工期奖。
11.2竣工
单位工程竣工日期:
根据开工时间确定;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
(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2)其他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约定:
十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38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上述及其它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变。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费:
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组织完成施工任务,承担工期增加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发包人工期延误每天2000元的罚款。
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延误天数×2000元/天=延误违约金;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增加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2000元/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奖金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后;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
达到一次性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图纸会审后10天内提供;
(2)监理人审批期限:
接到后10日内;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检查:
按有关规定执行。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不合格工程清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所有材料进场应经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发包人材料人员的现场检验并签署现场材料报审表后方可使用。
材料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等由供应方提供。
需送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的材料,发包人负责监督,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承包人负责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现场材料试验的约定:
所有材料进场应经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发包人材料人员的现场检验并签署现场材料报审表后方可使用;
14.3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约定:
无。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1、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内容为准
15.2变更权
变更权的约定:
(1)特殊变更可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执行。
在施工中或施工后返工产生的费用,须经发包人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净增加值在工程总量10%以下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
(3)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作以下变更: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认可。
15.3.3变更指示由发包人按发包人管理程序批准后发出,监理发出的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按发包人管理程序批准。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专用条款16条中的规定执行。
15.8暂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不论大小,结算时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计价项目,投标报价中未列出,则该项报价按已综合计入其它费用中考虑,不另作补充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以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结算时不能因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充分而进行综合单价调整。
(4)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与实际用量不等时,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5)投标清单报价中承诺的措施费率、费用不作调整。
=
(6)除本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情况以外的其它因素,均包含入合同价款风险内。
除本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情况外,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16.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相应的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确定。
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的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可参照相应的投标报价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008年《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招标时武胜县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组价,其计算组价按合同段中标价较该合同段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下浮[下浮比例=(控制价一中标价)÷控制价×100%]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为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了招标基准日前颁发的对清单价格水平调整的政策性文件,施工中不再按前述政策文件对清单报价进行调整。
招标基准日以后颁发的调整清单价格水平的政策性文件,经双方协商后,按协商结果执行。
(3)综合单价材料的调整
若因发包人改变了材料的档次、规格引起材料价格的变化,则按发包人认定的材料价格,仅对该项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其它不变。
若发生上述价格调整情况,承包人应在使用前报发包人确认。
(4)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5)上述
(1)、
(2)、(3)、(4)条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必须经过监理和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方法的约定:
按工程量清单、国家相关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次执行。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承包人应于达到进度款支付条件后7日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质量认证资料。
承包人所报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审定;本合同工程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_
17.1.3计量周期
计量周期按:
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条约定的进度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约定:
中间计量不作为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
17.2预付款
17.2.1本项目工程不实行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按月进度编制和提交。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4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相关资料(叁套)提交发包人。
17.3.3.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月进行计量,支付月完成产值的75%,工程竣工前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75%,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竣工结算通过审计后支付到竣工结算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进度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
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
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7.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扣留的金额或比例:
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
17.5竣工结算
17.5.1工程造价的计算
(1)以审核后的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经确认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工程更改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清单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综合单价以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为准,投标综合单价的调整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且必须经过发包人的书面签认。
(3)工程造价计算:
工程量按实计算,以投标清单报价及发包人签认的增减部分进行计算。
(4)由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书,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签署后,方可按报告进行竣工结算。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若承包人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补充结算资料,结算时间从发包人收到最后一批签署完善的补充资料之日起顺延90日;结算审计报告签署完后,若承包人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所拖延的时间应予以扣除。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以及工程验收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三套、审定的竣工图三套、竣工资料以及结算相关资料三套,各套资料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应审计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按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进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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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 专用 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