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docx
- 文档编号:10837199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7.04KB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docx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浙工商市〔2009〕28号
2009年06月03日
关于修订《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深入推进我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市场创星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局对《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
2.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
二○○九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将认定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各扩强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考核认定,认定结果报省、市两级局备案。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分别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9月至12月进行。
必要时可增加组织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该《标准》进行,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通过各市工商局审查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七条 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
第二章 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
新开办市场应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运行正常、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附件一)或《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附件二),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
(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市场名称登记证》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情况介绍;
3、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5、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二)网上交易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星级市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
3、市场各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5、交易规模、辐射力、交易服务体系、信誉以及在同类市场中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6、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三)延续确认的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或证明:
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延续确认的市场情况报告,主要是三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和保星工作情况;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市场申报表一同上报省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立五星级市场预申报制度。
由各市工商局将年度内全市拟申报创建五星级市场的名单及其申报表,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
第十二条 对申报创建五星级的市场建立辅导期制度。
辅导期原则为一年。
辅导工作由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市工商局参与指导并督查。
第十三条 辅导内容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规定,根据不同市场类型和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星级的市场,应统一组织由工商和星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组应对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星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
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
考核验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综合各考核组意见,提交以下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表》;
(二)申报星级市场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八条 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会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评审会程序:
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高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
评审的星级市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评审年度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构对星级市场的认定结果负责。
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由省级认定机构统一牌匾制式,按照“谁认定,谁发牌、谁落款”的原则,三星级以上市场牌匾由省工商局制作、颁发。
一、二星级市场牌匾由市工商局制作、颁发,落款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扩强县(市、区)认定的一星级市场牌匾由其制作、落款、颁发。
第二十五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星级市场期满不申请延续的,或申请延续未被通过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六条 星级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认定机构批准,可暂缓延续确认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考评。
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考核评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认定:
(一)市场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市场内发生火灾的;
(三)市场发生经营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其他事件,对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
第三十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
市、县(市、区)工商局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三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
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
第三十六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星级的,由原认定机构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三十七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与市、县工商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由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认定和延续确认的星级市场,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而被省局直接降星、撤星的,将在当年度年终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三十八条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工商市〔2008〕2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为使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验收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制订本标准。
申报市场符合本标准,经考核验收,评审通过后,可以认定为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一、工业消费品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
一星级标准
(一)布局要求
1、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2、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区域标志明显;
3、每个商位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4、通道宽敞,通风、采光较好;
(二)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
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和物业管理用房;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
6、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
3、与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4、建立重要商品进货台帐制度,实行索证和供证制度;
5、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6、年成交额1000万以上,批发市场1亿元以上;
7、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
8、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
9、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有落实,有记录。
二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
2、商位采用柜台式、营业房式设置,设计合理、统一、美观;
3、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4、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20%以上。
(二)设施要求
1、有市场导购(图)牌、公用电话、广播等服务设施;
2、有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1%;
3、批发市场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4、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批发市场达到30%以上;
5、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三)管理要求
1、设立重要商品准入管理办公室,并有专人管理;
2、实行商品特约经销和总经销(代理)备案制度;
3、建立信用分类评价制度,开展信息评价活动,A级以上经营户达85%以上;
4、年成交额2000万以上,批发市场2亿元以上;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分类停放,进出有序;
6、投诉处理及时,有登记,处理率达100%;
7、经营者佩证服务;
8、申报当年市场市场无人身安全、火灾等大要事件发生。
三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二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1万平方米以上,有绿化;
2、整体区域划分合理实用,商位设计突出产品经营特点,每个摊位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营业户不小于10平方米;
3、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分离;
4、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5%以上;
5、门牌、广告牌设置统一。
(二)设施要求
1、门面设计美观大气,商位、营业房装修有档次,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监控防盗系统;
3、有客、货专用电梯,有电话、宽带入网入户设施;
4、室内全部采用暗管、暗线,配备满足经营者需求;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6、市场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有相应的银行、邮电、运输、餐饮等服务网点。
(三)管理要求
1、重要商品准入实行电脑化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调整;
2、A级以上经营户达90%以上;
3、市场商位出租率90%以上,年成交额5000万以上,批发市场3亿元以上。
4、市场管理工作到位,经营秩序井然;
5、市场管理都统一着装;
6、停车场有专人管理,车辆出入有序,停放整齐;
7、申报前一年内市场无人身安全、火灾等大要案发生。
四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三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或市场规模居全省同类市场前十位;
2、整体布局与经营商品的方式相适应,特色明显;
3、商位营业房式设置;
4、市场内外环境优美。
(二)设施要求
1、市场建设风格独特,有品味;
2、有自动扶梯,电子显示屏,空调;
3、有独立的网页或网站,能提供网上信息;批发市场部分商品可进行网上交易;
4、有商品展示厅、商务洽谈室;
5、有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设施;
6、有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办公室;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交易兴旺,年成交额1亿以上,批发市场5亿元以上;
2、企业法人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20%以上;
3、上市商品品牌化率达到90%以上,知名品牌占全部品牌的30%以上;
4、市场在同行业中影响力大、集散面广、辐射力强;
5、信用分类评价体系完善,评价结果及时有效,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
6、申报前两年内市场无人身安全、火灾等大要案发生。
五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四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已取得三星级或四星级市场资格。
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三星级市场规范运行三年以上,四星级市场规范运行二年以上。
整体改造提升的可适当放宽年限。
(二)批发市场标准
1、硬件设施:
(1)基础设施现代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2)空间布局商场化,有中央空调、观光电梯、电子触摸屏等;(3)行政、商务、客户服务、仓储、停车等配套设施完备,功能齐全。
2、规模业态:
(1)流通业态先进;
(2)上市商品品牌化率达到95%以上;(3)信息化建设完善,可进行信息发布,开展网上交易;(4)有与市场配套的物流中心,并具备商品会展功能;(5)企业法人占经营户总数30%以上,或“两总一特”代理经营户达到40%以上;(6)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与区域产业互动,对当地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 (7)注册、宣传、使用市场服务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3、管理服务:
(1)关系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商品和知名品牌、“二总一特”经营户全部实施准入备案制度;
(2)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8%以上;(3)经营秩序良好,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和安全责任事件发生。
(三)零售市场标准
1、硬件设施:
(1)基础设施现代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2)空间布局商场化,门店展示、商品陈列独具品味和特色;(3)有中央空调、电子显示屏、自动扶梯(楼层式建筑)等;(4)行政、商务、信息化建设等配套设施完备,有专门的客户休闲、饮品等服务区域。
2、规模业态:
(1)上市商品品牌化率达到100%,其中知名品牌占全部品牌的50%以上;
(2)年成交额3亿元以上,在省内同类单体零售业中位居前列,影响力大;(3)企业法人占经营户总数40%以上,或“两总一特”代理经营户达到50%以上;(4)注册、宣传、使用市场服务商标,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3、管理服务:
(1)经营户实行统一着装,管理达到高档商场水平;
(2)设置专门的售后服务、维修、消费投诉处理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3)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商品及知名品牌、“二总一特”经营户全部实施备案制度;(4)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8%以上;(5)经营秩序良好,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和安全责任事件发生。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
一星级标准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
3、根据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区域标志明显;
4、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场地和汽车通道。
(二)设施要求
1、有公共厕所、垃圾箱和垃圾集中设施;
2、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及磅秤等称重、复秤设施;
3、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办公设施;
4、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5%以上;
6、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仪器,有专人负责;
7、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与经营户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设立商品准入办公室,建立商品准入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上市商品有进销货台帐和索、供证(票)资料;
4、每周快速定性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个批次,有记录;
5、年成交额1亿元以上;
6、摊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无占道经营和乱堆乱放现象;
7、特约经销和总经销(代理)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8、环境清理、卫生保洁每天不少于2次;9、食品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健全,责任有落实;
二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2、根据需要商位采用大开间或营业房式设计;
3、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有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4、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货物堆放与汽车停放分离。
(二)设施要求
1、有市场导购图(牌)、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2、柜台、货架、容器设置统一;
3、有完备的通风系统和良好的照明设施;
4、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货物堆放有统一的隔离装置;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5%以上。
(三)管理要求
1、检测项目不少于3种;
2、建立信用分类评价体系,A级以上经营户达85%以上;
3、年成交额2亿元以上;
4、投诉处理及时,有登记,处理率达100%;
5、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6、车辆出入有序,停放分类整齐;
7、场内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垃圾,卫生保洁每天不少于4次;
8、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乱张贴物;
9、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有记录;
10、申报当年无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案件发生。
三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二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2、摊位、营业房设置合理,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堆放分离;
3、门牌、广告牌设置统一;
4、市场环境美观,有绿化。
(二)设施要求
1、有休息服务区,供应开水、提供行情信息、咨询等服务;
2、地面防滑、防水,材质好;
3、有商品临时储存间和冷藏、冷冻库;
4、有电子监控和自动报警系统,电话、宽带入户;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6、周边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有银行、邮电、运输、餐饮等。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交易兴旺,商位出租率达95以上%,年成交额3亿元以上;
2、检测有计划,有针对性,发现问题多,处理及时、程序到位,有记录;检测项目不少于5种;
3、商品准入办公室督促检查经营户台帐、索、供证票情况,有记录,信息资料动态更新;
4、统一制定供货发票或凭证,主动提供;
5、A级以上经营户达90%以上;
6、商品明码标价,陈列整齐,不扩摊、占道经营;
7、停车场有专人管理,车辆分区停放整齐;
8卫生保洁动态及时,有专人负责;
9、地面干燥,无积水、无垃圾;
10、申报前一年内无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案件发生。
四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三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整体布局实用美观,建筑风格新颖、独特;
2、商位布局突出产品经营特色,体现人性化和功能化;
3、水电、排污、通风等设施先进,布局科学合理,全部采用暗管暗线,配备安全,并满足经营户需求;
4、市场规模居全省同类市场前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5、配备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
(二)设施要求
1、设有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商品价格及检测信息;营业房内有空调(开放式空间除外);
2、建立网络信息化平台,提供发布网上信息,部分商品可进行网上交易;
3、有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设施;
(三)管理要求
1、市场年成交额5亿元以上;
2、检测信息电脑化管理,检测项目不少于8种;
3、农批市场实行电子统一(IC卡系统)结算;
4、农产品市场品牌化率达10%以上,副食品市场品牌化率达70%以上;
5、市场在同行业中影响力大、集散面广、辐射力强;
6、信用分类评价体系完善,评价结果及时有效,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
7、申报前两年内无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案件发生。
五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四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已取得三星级或四星级市场资格。
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三星级市场规范运行三年以上,四星级市场规范运行二年以上。
整体改造提升的可适当放宽年限。
(二)硬件设施
1、基础设施现代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副食品市场配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
2、市场内通道面积占市场营业面积的40%以上,地面具有承重、耐磨、防滑作用;
3、设有专门的仓储区、冷库区、停车区、加工包装服务区,有符合承重货车吨位的通道,并具有与各服务区对接装卸货物的功能,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星级 文明 规范 市场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