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侵权吗.docx
- 文档编号:10836360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74KB
读书笔记侵权吗.docx
《读书笔记侵权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读书笔记侵权吗.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读书笔记侵权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读书笔记侵权吗
篇一:
侵权责任读书笔记
《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读书笔记
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
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这两个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最具有挑战性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规则科学化、系统化的典范,关系到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公平、科学、合理,因而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特别值得研究,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的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受到世界各国侵权法学家和法官的重视。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极为丰富的现实,杨教授对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进行不断研究、修改和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切合实际的实践应用的现实性,能够指导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正确应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准确确定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份额。
这一探索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与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相对接,即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须对接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
这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诀窍”。
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在经过审理查明侵权责任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只要确定了该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可以对照找出该案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并且根据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科学、合理地分配赔偿责任,准确确定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读书笔记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
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
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探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问题,必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
传统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建构是以实体营销为基础的,当商品脱离实体店,主要在网络上进行流通时,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逐渐进入了法律的视野。
这里,杜教授主要以司法发展、立法回应和主要问题探讨为分析路径,梳理中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整理出目前中国立法和司法就网络交易平台间接侵权问题的政策取向。
杜教授认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其保护基础在于创作活动产生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财产权属性较强。
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类型,与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不同,它是一种标识性权利,权利的财产权属性较弱,保护范围和强度不及专利权和著作权。
既然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属性上存在差异,其权利边界就会不同,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和商标间接侵权时,不能适用完全一致的规则。
《权衡与博弈: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读书笔记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若能确定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主人,无疑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该行为之复杂性与特殊性即在于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受害人与潜在加害人进行利益权衡,结束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但却引燃了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导火索”。
张新宝教授曾在书中写道,“那条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尽管局势表明它将极有可能成为‘法律’,但是打死我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正义性”。
文章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重新解读,采用文献考察、实证分析及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探讨高空抛物致害的处理规则,并藉此提供可行性解决路径。
作者从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司法困境
(一)法院层面:
多方推诿下的无奈选择
(二)法官角度:
裁判规则的缺失与尴尬。
其次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律障碍角度
(一)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公正缺失
(二)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效率缺失(三)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人权基础缺失。
其三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社会总成本的经济模型
(二)受害人自担风险与可能加害人责任规则的成本比较(三)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成本分析。
最后分析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解决路径
(一)刑事检讨:
高空抛物致害首先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二)权宜之计:
高空抛物诉讼的复合结构与裁判规则(三)根本之道: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社会法救济。
《侵权行为法上损害概念的梳理与抉择》读书笔记
文章一步一步的深入浅出的分析了侵权行为上损害概念的由来及其它一系列问题。
所谓侵权损害赔偿,无非借由赔偿的手段或者结果,使得损害有如未曾发生一般。
事实上,如果将对于过错的评价视为侵权法的内在逻辑和伦理正当性的依托,单从其客观效果上说,侵权行为法的第一使命便是填补损害。
在没有损害出现的场合,侵权行为法是没有用武之地的。
所以,“损害”历来都位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中,甚至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一要件’。
文章深入其中,就会发现研究损害概念既多理论的趣味,也富实践的裨益,而且,面前徐徐展开的还是一幅经验和逻辑长期博弈的历史画卷。
作者从观察视角的变迁—一分析了从具体损害到差额说。
其中又有折中论的出现一组织说。
又深入分析了损害概念在中国的各种学说分类差额说的境遇、损害概念的二元结构、与组织说的本质差别、损害与侵权责任构成。
真正有意义的倒是在明了这些概念之争后,深入理解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区分的功用,深入研究侵权责任各构成要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结合日常经验、规范意旨对损害进行类型化研究。
当然,差额说所确立的比较方法(即将加害行为发生后现有的状况和设若加害行为不发生应有的状况进行比较,而不是将加害行为发生后现有的状况和加害行为发生前的状况进行比较)仍然值得借鉴;差额说谢幕后,对损害的计算究竟应该采用主观计算方式还是客观计算方式、如何运用法规意旨去发现和评价损害、损益相抵制度如何设计等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篇二: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全书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
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
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
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
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
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
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
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
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
即:
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
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
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
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
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具有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确实不可否认,但是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存在的高效率也应该值得我们大家的肯定。
我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该作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者主要的制度,而是应该与其他制度共同结合和发展,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最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大家一个平台。
比如说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
即可以使得被害人能够依司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最终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侵权行为法就其所维护者来说,都是个人的主张和个人的尊严,从这方面来说它确实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
在全球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台湾侵权行为法为例,台湾侵权行为法是受外国法以及法学著述谈论的判例学说,具有浓厚的比较法性格。
比较法研究可以认识不同的规范模式,同时不受限有的固有体系,从中这方面来说判例学说对于法律规定之解释、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同时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把各国现行的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
例如18世纪以前的农业社会,当时的危害事故比较少,损害也较轻,所以在当时侵权行为的功能尚属有限。
而大陆法系,很多情况下仍受lexAguilia法的影响,一般采取列举主义,当然英美法也采取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
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器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洲各国的民法法典很多都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取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国家ne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得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到顶峰时期。
但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50年代以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
深受探讨,从而发生了重大变迁。
引进或者增设危险责任促成了侵权行为法制体系内的改革。
然而更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问题是,伴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发展,许多具有替代性或者辅助性制度的掀起,使得侵权行为本身的存在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侵权行为法的前途备受大家的认真关切,进而并引起了学者对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争论,这一项变迁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归责原则、赔偿制度以及方法论的思考。
确实有值得我们深刻研究、检讨反省的必要。
同时这本书书以对话式的方式来进行编写。
内容简洁易懂、详实、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法》是关于民事领域方面的重要著作,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侵权理论的条款仅有了了的数条,与我国《侵权行为法》那样形式上的完整的规范体系相比相差很远。
但是通过数次对民法典条文的修正,同时再加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台湾地区有关侵权行为法的条款这一块已经慢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王先生把《侵权行为法》的编写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者两大类。
这种分类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基本上也是按照大陆法系的“先一般,后特殊”的抽象思维模式来分类的。
王先生从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角度出发,认为从清末以来,德国刑民一直是在政府以及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目标。
因此从总体来说,对于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这本书的第一篇里,他首先对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比如说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以及发展历史,并对欧陆和英美侵权行为的各自的特点进行了比较,以及详细的论述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机能、过错、免责事由。
而重点分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的也不相同。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必须负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的人不在此行列。
这些规定与我国《侵权行为法》前几章的一般规定非常相似。
虽然仅仅有一个条款,了了数语,但是却涵盖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主要内容。
在第七章中简单论述了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时又在附录的位置附加了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大概有20几件。
虽然这些案例比较简短,但对于我们理解侵权行为理论的分析至关重要。
在这本书的第二篇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他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同时还对雇佣人侵权责任,承揽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体系以及发展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这些内容又台湾民法第184条到198条之规定以及民法最新的修订内容、大法官解释、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吻合。
简而言之,王泽鉴先生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充分发挥了其师卡尔.拉伦茨的请求权分析方法的特色,通过分析图表和结构,对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分析的彻头彻尾。
这部《侵权行为法》是关于侵权法理论的重要的专著。
我从寒假读这本书到现在对侵权行为有了一个模模糊糊的整体框架,但是截止到目前到了一个真正的案例分析的号时候我还是无从下手。
或者依照教材中侵权行为结构所作的模仿一下,总是感觉感觉自己缺乏独立的体系构建能力。
对于这本书的具体理论问题,我来来回回看了好几遍,仍然不知道意思所指。
但是合上这本书有一种满足感,如此一本名家之作被我看完了。
但更多的感觉还是在博大精深的侵权行为法领域里,不明白部分理论的规范意旨到底是什么。
因此我看完了这本书让我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篇三: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一)
赵守杰
在【德国学者】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中,第一章首先讲述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
第一节立法者价值取向中提到侵权行为法和损失赔偿法是“特定文化阶段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经济关系,在极其特殊的程度上的产物和反映”
[1]。
这就涉及到当时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受传统罗马法文化影响的德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大规
模的垄断还没形成,竞争非常活跃,而与此相应的正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
当时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出发点就在于将损失理解为个人的命运。
只有当他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才可能由该人代替遭受损失的人承担责任,这种价值观也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侵权行为法根本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德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保护是通过对侵权行为受害人补偿完成,而这种补偿意味着对侵权行为人财产剥夺,从而不利于其发展经济,从而立法者要求行为自由优先。
这种观点体现了德国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
同时也存在弊端,与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所违背,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难以维护,这也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没有强调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
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民法典》的立法者也进行了决策。
只有基于一项侵害法益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损失之诉,其法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
【】自由、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2。
这只是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诉权,而没有规定侵权受
害人的请求权,也从侧面体现出立法者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偏重,这也将不利于划分损失责任归属。
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责任时,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发展趋势中,首先讲到价值取向的变化,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
【】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3,早期立法者注重保护行为自由,但随着社会发展,时间推移,
其注重重点也发生变化。
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基本生存,以及相应的社会化国家机制。
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将法律由保护经济发展到保护个人权益,注重对个人的赔偿,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机制发展。
还有责任范围的变化,在财产所有权和身体健康权益时,人们更加注重物体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本身价值,损害身体也扩大到精神的侵害。
这些都体现公民观念的变化,对自身权益的注重。
同时危险责任也有一定的扩展,即要求建立部分解决社会不
【】幸事件的现代形式4。
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化和技术发展会带来各种危险,从而带来损害。
这样有助于着重对风险的控制,从而减轻后果,对于扔无法避免的,建立补偿机制,受害人从而能够得到补偿,体现了法律原则的更加客观。
正是这些观念的变化,也促进了德国侵权行为法的改革,有助于确定责任归责的原因和标准,建立损害补偿机制,从而促进德国社会进步和发展,也使其与欧洲其他国家侵权行为法相适应。
【1】erwin,Ahrens《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痛苦抚慰金》20XX年第4版.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
【3】Karl,claus《债法教科书第二卷》1994年第13版.
【4】esser《危险责任产生的基础及其发展》1994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读书笔记 侵权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