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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总结
第一章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在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者是相互联系的。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90.12.19上交所1991.7.3深交所
1999.7.1《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2005年10月修订
2005年4月底,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
为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个原则。
公开原则:
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国际上,1934美国《证券交易法》
公平原则:
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公正原则:
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可表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股东可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上市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柜台交易、店头交易】。
(二)债券交易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三)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间接投资方式】
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开放式基金行情发布系统中,最新价揭示的是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
开放式基金的买价和卖价:
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的手续费。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1、权证交易。
按权证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可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
认股权证(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备兑权证通常有投资银行发行,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按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认购权证[看涨期权,权证持有者有无限获利的可能]和认沽权证[看跌期权,权证持有者损失可能无限大]
按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美式权证[失效日前任何交易日]、欧式权证[失效日当日]、百慕大式权证[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等
2、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换协议]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三种类型。
3、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在约定日期内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一方面,在发行时是一种债券,债券持有者拥有债权,持有期间可以获得利息,如果持有债券至期满还可以收回本金;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也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一)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两者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
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
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三)回购交易
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债券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币市场。
[从性质上]
(四)信用交易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四、证券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⑺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之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其作用在于: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⑴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⑵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⑶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⑷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⑸对会员进行监管;⑹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⑻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⑼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⑴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⑵新闻出版业;⑶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⑷为他人提供担保;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可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其它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目前,主要参与者有:
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公开报价{单边报价、双边报价}、对话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应履行职能:
⑴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⑵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⑶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⑸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⑹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一)开户
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经纪商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证交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
我国均采用电脑报价。
从各国地区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如果允许买空卖空,则有买空委托和卖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有些国家(地区)还有止损订单和止损限价订单;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格后,将指令内容传送到证交所进行撮合。
“申报”“报盘”
(三)成交
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价格由做市商报出;投资者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四)结算——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交收
二、证券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1、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2、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3、有效性,包含两要求:
证券市场的高效率和低成本
(二)证券交易机制种类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1、定期交易系统:
第一,批量指令可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系统:
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指令驱动系统【订单驱动市场】:
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系统【做市商市场】:
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证交所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会员资格
一般来说,证交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沪深证交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⑴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⑵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⑶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⑷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⑸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沪深基本一致】
1、会员的权利。
⑴参加会员大会;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⑶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⑷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⑸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⑹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⑵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⑶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规定];⑷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⑸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⑹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证券公司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5%
2、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
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日常管理
定期报告义务:
每月前7个工作日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行为。
可采取的措施:
⑴口头警示;⑵书面警示;⑶要求整改;⑷约见谈话;⑸专项调查;⑹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⑺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
会员:
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⑶暂停或者限制交易;⑷取消交易权限;⑸取消会员资格。
【后三项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会员高管:
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5个工作日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条件:
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交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⑴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⑵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⑶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⑵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⑶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⑷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处分【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二、交易席位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及种类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交易席位的分类: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场内报盘“红马甲”]和无形席位[场外报盘]。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可分为普通席位(A股席位,可从事A股、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和专用席位。
【深交所:
A股普通席位、B股席位和特别席位{国债、基金特别席位、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和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
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取得席位的条件:
第一,具有会员资格;第二,缴纳席位费。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2、取得席位的申请程序。
3、取得席位的批准程序。
4、交易席位的使用。
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
5、交易席位的变更。
(三)交易单元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2、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
(功能)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
即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帐等。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3、开立资金台帐。
(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⑴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⑵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委托业务的权利;⑶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⑷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⑸寻求司法保护权;⑹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
⑴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了解投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⑵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⑶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⑷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⑸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⑹接受交易结果;⑺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⑴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⑵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⑶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
⑴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⑵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⑶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⑷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⑸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⑹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⑺不接受全权委托。
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做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
【十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证证券账户。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自然人证券账户{A字头}、一般机构证券账户{B字头}、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D字头}等】、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境内{C90}、境外{C99}】、证券投资基金账户{F字头}和其他账户等。
{字头指沪市}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2、真实性。
(三)开户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
2、境内法人开户要求。
【提交材料】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⑴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外汇资金账户【沪:
美元,深:
港币】
⑵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4、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
2004.12.01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沪市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五)证券账户查询
查询开户资料免收费,查询其他内容则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1、股份登记。
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⑴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新股登记
⑵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
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中红利分配方案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日登记送股。
⑶配股登记。
权证发行登记
2、基金登记。
3、债券登记。
(二)变更登记【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按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
⑴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⑵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2、其他变更登记。
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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