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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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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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1、防止火灾事故………………………………………………………………….1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4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5
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9
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1
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3
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15
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17
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9
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22
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25
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28
1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30
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35
15、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37
16、防止开关设备事故……………………………………………………………39
17、防止接地网事故………………………………………………………………41
18、防止污闪事故…………………………………………………………………42
19、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43
20、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43
21、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46
2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47
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48
24、防止交通事故…………………………………………………………………49
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50
红色为后加的条文内容蓝色需要看是否符合风电项目
1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电缆防火。
1.1.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l.1.1.1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1.1.1.2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
1.1.1.3大容量的发电机和变压器,应按单元机组或变压器设计划分各自独立的电缆通道。
1.1.1.4重要公用回路,如保安电源、直流电源、消防水泵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电缆,新建、扩建电厂宜尽量分开敷设,在役电厂合用一条通道时,应充分考虑电缆间距的要求,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一旦着火造成事故扩大。
1.1.1.5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敷设,并在动力电缆之下,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2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lm。
1.1.2.1磨煤机车间内架空的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分别敷设在密封防尘,带盖隔热的电缆槽桥内,并定期清扫飞粉积尘,以防煤灰粉尘自燃起火,烧坏电缆。
1.1.2.2对于中贮式制粉系统,磨煤机的防爆门应尽量远离电缆桥架,防爆门设置方向不可正对着电缆桥架,以防万一制粉系统爆炸,引燃电缆。
1.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1.1.4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1.5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1.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1.1.7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1.8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9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10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1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11.1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对电缆绝缘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电缆应及时更换,消除火灾隐患。
1.1.12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l.l.12.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清扫等各项责任制。
1.2汽机油系统防火。
1.2.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2.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2.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2.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2.4.1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是指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1.2.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1.2.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则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2.7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2.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2.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1.2.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3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1.3.2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3.2.1运行人员必须掌握各储油罐或油箱内的燃油种类和自燃点,对储油罐或油箱内燃油加热时,必须认真监视,控制燃油温度和加热蒸汽温度。
1.3.2.2加强对储油罐、油箱和加热蒸汽温度测量系统的维护,并定期检验。
1.3.3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3.4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试验。
1.3.4.1汽车卸油时,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消防措施。
1.3.5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3.6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1.2.6、1.2.7条的规定。
1.3.7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4制粉系统防火。
1.4.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4.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4.2.1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管道上严禁动火,以防止制粉系统发生爆炸。
1.4.2.2在制粉系统、管道检修和清理煤粉作业中,要严格控制煤尘浓度,防止局部空间煤粉混合浓度超标,遇大源发生爆炸。
1.4.3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1.4.3.1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使运行人员掌握煤种变化情况。
当煤种变化较大时(特别是挥发份变化较大时),分析人员应及时将分析结果通知运行人员。
1.4.3.2严格控制煤粉仓温度,当温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1.5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5.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1.5.2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1.5.2.1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的氢气纯度合格率应保证100%。
采取提高氢气纯度下限值的办法来保证合格率100%。
氢气纯度标准下限值为96%。
如将下限控制值提高至一个期望值(如97%),这样,一旦纯度降到期望值,可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纯度降至96%以下,处理不及,影响纯度合格率。
1.5.2.2增加检测手段,保证纯度检测的准确性。
确保发电机氢气纯度在线表连续运行、记录正常;按要求作好人工定期取样、分析,人工分析包括气体吸收法和离线仪表分析两种。
三种检测方法同时准确监督,任一检测手段检出异常数据都必须认真查清原因。
1.5.2.3加强监督管理。
遇检测数据异常,要缩短检测周期,增加检测次数;落实责任,维护好在线仪表;加强运行、试验、维护人员培训,对纯度分析试验采用试验人员、班长、车间或专工的多级校验制度,确保分析无误。
1.5.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1.5.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1.5.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5.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6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6.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1.6.1.1输煤皮带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
1.6.1.2输煤皮带停用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上不存煤。
1.6.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1.6.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1.6.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7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1.8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1.9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2.1.1严格执行北京大唐及上级的关于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关规定。
2.1.2严禁非本班操作人、监护人、当班人员参加操作。
2.1.3严格按照操作命令填写操作票。
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和当值值长审核,特别复杂操作要经当值值长或变电站站长复审。
2.1.4装设工作票中所需接地线(刀闸)时,应严格执行验电接地的技术措施。
拆除接地线(刀闸)后,应由值班负责人检查,其中调度下令装设的接地线(刀闸),应根据调度命令执行。
2.2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2.2.l调度命令应由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接听并逐条记录。
2.2.2严格按照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一项,应在“执行’栏中做记号“√”,不得跳项和漏项操作。
2.2.3对于没有安装状态检测器的微机防误装置,倒闸操作时必须认真核对检查项目,防止空走程序而导致误操作。
2.3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3.l应在交接班时说明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包括电脑钥匙的充电情况)。
每月对防误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按处缺程序办理。
2.3.2防误装置的检修应列入相应设备的检修项目中,并与检修设备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2.4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
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使用万能钥匙解锁操作时,应由工区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
2.4.1防误装置的万能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有启封使用登记和批准制度,并记录解锁原因。
2.4.2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2.4.3防误装置失灵和退出运行时应采取临时措施并挂警示牌。
2.4.4在防误闭锁装置退出运行期间或经许可使用万能钥匙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采取加强监护的措施。
2.5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2.6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2.6.1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2.6.2电磁锁应优先使用交流电源。
当使用直流电源时,应有专用直流保险,并在端子箱内安装刀闸,操作时合上电源。
2.6.3对于分相操作的隔离开关或接地刀闸,应严格按相操作,按相检查。
2.7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2.7.1应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功能齐全并经国家或行业鉴定运行业绩良好的产品(成套进口设备除外)。
2.8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2.9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
2.10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11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来如下:
3.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
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3.1.1新建锅炉在制造及安装阶段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制造质量监检包括:
设计和制造技术资料、锅筒、汽水分离器、联箱、受热面锅炉范围内管道阀门及附件、承重部件。
锅炉监造应成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领导小组,对于产品到货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大设备及具体特殊要求的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环系等,应派人在制造厂进行现场进行监造和抽检;安装阶段检验范围包括:
安装技术资料、锅筒及其内部装置、联箱、受热面、承重部件、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及附件、支吊架及膨胀系统的安装质量。
安装阶段检验分为锅炉整体超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锅炉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后质量监督检验。
3.1.2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
检查重点是与热膨胀系统相关的设备部件和一年来设备运行常发生故障的部件以及同类设备运行初期常发生故障的部件。
首次检查还要对技术资料做全面检查。
3.1.3在役锅炉每次大修应进行定期检验。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电厂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
检验由电厂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电厂应与检验单位签订锅炉定期检验委托合同,内容包括:
检验范围、依据、要求、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检验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项。
检验项目要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3.2防止超温超压
3.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1.1按《国家电力公司电站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配置、安装和使用若干规定》(国电发[2001]795号)文件的要求,锅炉汽包应配备2套就地水位表(其中一套可用电极式测量装置代替)和3套差压式水位测量装置。
锅炉汽包水位的调节、报警和保护应分别取自3个独立的差压变送器进行逻辑判断后的信号,且该信号应进行压力、温度修正。
3.2.1.2严格按照有关锅炉汽包水位测量装置及系统的安装、使用技术规定,对水位计、保护装置及其测量系统进行安装、检查、校对及维护,并制定相应规程及制度。
测量或保护装置故障退出运行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审批及限期恢复制度。
3.2.1.3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
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及具有泄压保护功能的装置解列。
3.2.2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效措施。
3.2.2.1加强运行管理,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运行人员进行调峰工况运行分析、调整操作训练,熟悉机组变负荷特性,并做好事政预想。
3.2.3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2.3,1直流锅炉机组负荷不能低于最低循环流量,并应保证各循环回路流量分配均匀,合理控制煤水比,防止主、再热汽超温。
3.2.3.2做好直流锅炉的燃烧调整工作,避免由于入炉燃料量不均、炉内局部结焦等造成炉内热负荷分配偏离设计状态,造成局部区域热负荷过高、相变点改变,导致受热面超温爆管。
3.2.4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执行。
3.2.4.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
3.2.4.3锅炉超压水压试验一般两个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枝术状况,经上级监察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间隔时间。
3.2.4.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1)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2)锅炉改造、受压部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组成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3)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4)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5)根据运行情况,使设备安全可象性受到影响时。
3.2.4.5超压水压试验应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技术要求制定超压试验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3.2.4.6安全阀校验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3.2.4.7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设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的安全阀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
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
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热器得到足够冷却。
3.2.4.8对于脉冲式安全门的校验,安全门校验时应在表盘上设立校验状态提示标志,安全门校验完毕后,应有系统恢复、检查和安全门的投运记录,检查完毕后方可在表盘上撤除校验状态标志,以防运行人员不了解安全门系统的实际状态而发生误操作。
3.2.4.9检修过的安全阀及机组大修后必须进行安全阀校验。
主安全阀每年应进行一次排汽试验,试验一般可安排在停炉前进行。
对于采用液压助跳法整定的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每个系统至少选择一个安全阀进行实启,以校验其整定值的准确性,并不断积累调校经验。
3.2.5应保证在机组运行中锅炉各受热面管壁金属温度能够得到正确监测。
3.2.5.l注意正确选择各受热面管壁温度测点布置,炉外壁温测点安装位置应根据锅炉受热面计算壁温、受热面使用管材、热负荷、介质温度等因素,选择管壁温度高的管圈的出口管段上。
使用不同管材的同一片受热面,应根据上述因素分别装设相应的壁温监测点,并制定各自的允许使用温度。
3.2.5.2壁温测点应正确安装。
(1)保证测温元件与测点处的管壁面良好接触。
(2)炉外壁温测点装好后,应对测温元件和测点处的管段进行局部保温。
3.2.6在再热器未通汽时,炉膛出口烟温应小于厂家规定值。
机组甩负荷后,严禁在旁路无法投入时采用不停炉的运行方式,以避免锅炉受热面干烧损坏。
3.3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3.1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3.2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
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3.2.1机组启动时,应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运行,保证凝结水精处理出水质量合格。
再生时要注意阴阳树脂的安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
阴树脂的再生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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