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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综合素质测评
第九十三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四条(测评部门)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专升本学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
第九十五条(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
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九十六条(德育测评内容)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意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指标。
第九十七条(智育测评内容)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各专业课的成绩。
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成绩(S)计算:
S=∑各门课程成绩X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体育测评内容)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各种运动队、校内外各种运动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评定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奖励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奖励的形式)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二条(奖学金)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分别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学校积极寻求社会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在学校设立基金、奖学金。
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基金的使用方法以及捐赠奖金的颁发标准与办法,按照合作协议或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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