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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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
昆明市公安局(规定)
昆公户发(1999)第30号
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
各分县(市)局、派出所:
为认真执行《昆明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1998)333号],解决当前昆明市户口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公安机关民警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户政“窗口”和户政业务审批工作的程序,现对《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户口审批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规定》[昆公户(1997)第88号]文件中有关程序和规定作如下调整,请配合《昆明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工作规范》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办理各类户口权限、时限及所需证明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政件)。
A、窗口民警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办结的。
1、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免疫证》和母亲或者父亲户口薄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1997年6月10日以后(含6月10日)已在父母一方落户,需迁入另一方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出示父母结婚证;凭《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登记。
2、县(市)内互迁,四区内非农业人口及两区的农业人口互迁落户。
凭能证明住房权的证明(或工作地址)与申请迁入人员相一致的有关证明,经外勤民警查实居住地后,凭《迁移证》和户口簿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3、城建制单位搬迁、征地农转非落户。
凭市公安局落户通知文件和核定名册,征地农转非的须有“农转非许可证”办理户口登记。
4、经分县(市)局审批同意并开具《准迁证》的应及时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5、就学、参军、迁移、死亡等原因需迁出户口或注销户口的。
、
凭“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准迁证”、“死亡证明”等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户口。
6、逮捕、劳教注销户口的。
凭“逮捕通知书”或“劳动教育决定书”注销户口。
7、录取新生落户。
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计划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委培生凭录取通知书和个人与单位签定的委培合同办理户口登记。
8、蓝印户口。
经市局开具的《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办理蓝印户口登记。
9、遗失、补领户口薄,出具户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遗失、补领户口薄的,由本人写出遗失经过和要求补办申请,经查实后三个月给予处理。
出具户口证明,经查对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属实的给予处理。
10、十四岁以下更改姓名,或随父随母更改民族。
更改姓名和民族由监护人写出更改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报批表》给予处理,更改民族的还须凭民委出具的证明给予处理。
11、办理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凭户口薄,叫验2张(快证3张)近期标准照片,申领居民身份证。
遗失变更登记内容、损坏申报补领新证,凭户口薄,本人申报补领新证申请,叫验2张(快证3张)近期标准照片,申领居民身份证。
在未领到新证期间,因外出急需身份证件可以申报领取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四区2个月(快证10天)七县一市3个月(快证15天)内,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内发给公民本人。
12、办理边境通行证。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组织证明填写《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审批表》10分钟内给予办结。
13、办理《暂住证》。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交纳近期照片2张当场办理。
14、办理《出租房屋许可证》。
凭本人申请书,填写《出租房屋私房及房屋出租人信息登记表》予以当场办理。
B、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在户口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凭省教委开具的报到证或市劳动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及具体用人单位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分配在八县(市),入学前户口在四个城市的凭原户口薄可以落入四城区),当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安置落户。
转业干部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和四区及市属部、委、办局(公司)及其他单位的,凭省军转办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接受单位的证明和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
分配到七县一市及其所属单位的,凭本县(市)劳动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
接受单位的证明和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县(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的户口簿,未婚及配偶不在昆明的凭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城镇安排工作的凭市、县(市)安置办开出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本人《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推出现役证》、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登记。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凭安置办公室开出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证明或父母亲的户口证明,现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登记。
自谋职业的志愿兵,经当地安置办公室批准持《退伍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配偶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
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及配偶、父母户口证明、街道证明到父母、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前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
3、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凭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和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退休证》办理户口登记。
4、劳改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落户。
凭《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
5、在国外工作、学习、留学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凭出国前所在单位上级派出机关的证明、外事部门证明和现单位证明给予恢复户口。
6、县(市)、内、四城市内的干部、工人在县(市)、区内调动(含无工作的家属、子女随迁)落户。
凭主管部门的调令或县区以上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予以审批。
7、十四周岁以上更改姓名的及要求更改年龄的
经本人申请及出具出生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等证明的予以审批。
以上户口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特殊情况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区、县(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在户口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A、四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的户口
1、区、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厅局批准的干部、工人调动、录用迁入区、县(市)落户(含无工作的家属、子女随迁落户)。
凭区、县(市)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厅局的调令和调入单位证明,无工作的家属、子女随迁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予以以审批。
2、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的科技人才引进调整安置落户和自费生就业工作安排落户。
凭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批文,“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证明予以审批。
3、病残顶替、退休顶替子女招工。
凭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指标和县(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录取通知书急《退休证》、予以审批。
4、省、市老干部批准的离休干部易地安置落户,主管厅、局批准的离休干部易地安置落户。
凭省、市老干部批文或主管厅批准离休易地安置批文,“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申请予以审批。
5、本县(市)、区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落户。
凭《离休证》或《退休证》、单位证明,在昆亲属户口寓意审批。
6、本市县(市)、区自动离职、退职、病退、开除人员及退学、除名学生落户。
凭原用工单位对该人处理批复、通知或学校开除、退学通知等证明予以审批。
7、本市县(市)、四区非农业人口离婚接子女、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及家属投靠落户。
凭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申请接迁理由的有关证明、证件,家庭确有困难的凭下岗《特优证》;离婚的凭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改判裁决;结婚的凭结婚证,子女随迁的凭《出生证》或者能证明有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以及在本市县(市)内亲属户口证明予以审批。
8、落实政策人员落户。
凭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的批复、报告,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办理申报落户。
9、科技干部家属“农转非”落户。
凭市劳动人事局批复,《专业技术科干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申请审批表》和《农转非许可证》予以审批。
10、随军干部家属“农转非”落户。
凭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证明、审批表,按照国发(1991)41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予以审批。
11、国家、政府批准的特定职工、干部家属“农转非”落户。
凭国家、政府对待特定职工、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文件规定予以审批。
1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落户。
凭省、市军转办的随调证明或转业干部随迁证明(属八县的凭县劳动人事局的证明),落户证明、配偶单位证明予以审批。
13、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含在校子女)落户。
凭市劳动人事局民办转公批示批复和“农转非许可证”予以审批。
14、经分局认为应报市局审批的其它户口。
B、县(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
1、四区公安局审批的14种户口。
2、过继、收养子女炉火纯青。
过继的凭公证证明,收养的凭《收养证》、《昆明市民政局收养证明》予以审批。
3、县(市)正常农转非落户。
凭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申请接迁理由的有关证件、证明;县(市)以上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病残证明以及能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等证明材料予以审批。
4、外省、本省专州县城镇人口迁入落户。
凭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申请接迁理由的有关部门证件、证明,县(市)以上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病残证明以及能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等证明材料予以审批。
5、经县(市)局认为应上报市局审批的其它户口。
(三)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在户口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1、四区正常“农转非”落户。
凭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申请接迁理由的有关部门证件、证明;市以上医院或多或部门出具的病残证明以及能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特困职工优惠证》等证明材料予以审批。
2、四区过继收养子女落户。
过继的凭《公证证明》,收养的凭《收养证》、《昆明市民局收养证明》予以审批。
3、外省、本省专州县城镇人口迁入四区落户。
凭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申请接迁理由的有关证明、证件,病残的凭市以上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病残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凭下岗《特困职工优惠证》,离婚的凭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改判裁决,结婚的凭结婚证,子女随迁的凭《出生证》或者能证明有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离退休的凭《离休证》、《退休证》,离职、退职、开除、退学、除名的凭原用工单位处理批复、通知或学校开除、退学通知等证明;以及在昆亲属户口证明予以审批。
4、本省地州驻昆办事处驻昆人员落户及城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5、征地后养老、抚养小孩及剩余劳动力安置人员“农转非”落户。
凭市土地局文件及“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农转非许可证”予以审批下通知。
6、申报蓝印户口的,按《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购买商品房的,凭本人申请、户口证明、《房产证明书》予以审批。
投资的,凭投资者及本人申请、户口证明、投资证明和验资证明予以审批。
引进人才的,凭用人单位申请、本人申请、户口证明、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的《引进人才申请表》予以审批。
纳税经营的,凭本人申请、户口证明,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纳税收据予以审批。
以上报分、县(市)局、市局审批的户口除本省地州驻昆办事处驻昆人员落户、城建制单位搬迁落户、征地农转非人员落户,均需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
二、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每本5.00元
常住人口登记表(手工填写)每张0.20元
(微机打印)每张0.50元
迁昆落户申请表每张0.10元
准迁证每张2.00元
迁移证每张2.50元
查询及出具户口证明每人2.00元
出具各种户口证明材料每人5.00元
英文本证明每人10.00元
居民身份证(申领)每证10.00元
(补证换证)每证10.00元
居民身份证(快证)每证20.00元
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40.00元
暂住证每证2.00元
暂住人口管理费
1、昆明四区经商每月每人10.00元
务工及其它每月每人5.00元
2、县(市)城镇经商每月每人8.00元
务工及其它每月每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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