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 第1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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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1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x部分:
黑龙江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邮政法》,保障边远地区用户的基本通信权益,2010年5月,国家邮政局会同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启动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x部分:
黑龙江省》标准的研制工作,目前,经过前期调研和数据收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根据行业标准制订程序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邮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标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基本条件
《邮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同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里也有六处明确提出:
“交通部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制定本标准,才能使《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落到实处,是贯彻落实上述法规、标准的基本条件。
(二)体现了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庄严承诺
邮政普遍服务是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指出“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因此,应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把《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普遍服务质量的规定进行扩展和细化,形成面向全国城乡所有地区、所有人群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保证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兑现党和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庄严承诺。
(三)是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内在要求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短缺,邮政企业在这些地区的经营面临巨大亏损压力,迫切需要国家予以保障。
但是如何确定保障的水平,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使得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和亏损测算有了科学依据,有助于建立我国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也为补偿提供坚实基础。
(四)是促进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通常也是经济社会极为不发达的地区,其中信息对外交流不通畅,处于封闭状态,是其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保障这些地区公民的通信权利,有利于加大对外交流,及时吸收外部知识和信息,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生积极的变化。
二、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思路
(一)对《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进行补充
本标准主要针对《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需要对边远地区进行补充的条款进行研制,根据需要制定标准的省份,本标准又包括若干部分,例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1部分:
xx省》。
每一部分主要包括六大块内容,分别是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开取邮筒箱次数、全程时限、投递频次。
在《邮政法》的统领下,《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互配合,协调使用,能共同构成覆盖我国全境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要求体系。
(二)兼顾边远地区实际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边远地区是邮政普遍服务设施、人员和运递能力较为薄弱的区域,其指标不宜定得过高;同时,边远地区又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最为强烈的区域,也是我国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点,可以预期,在未来,随着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其相关服务能力会有提升,因此,指标也不宜定得过低。
所以,在制定标准时,应兼顾边远地区实际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确定相关指标。
(三)保障标准条款的科学性
本次制定的标准条款,主要集中于邮政营业场所设置等硬性指标,要保证条款的科学性,需要开展大规模的调研和测试活动,需要完整的、准确的数据作为支撑,对数据的要求较高。
因此,标准制定过程中,紧紧依靠各地邮政管理局,大力调动各省邮政企业的积极性,做好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是没有开展过时限测试的地方,及时组织科学的测试活动,收集到第一手资料,保证了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遵循标准化的基本规律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研制过程中,遵循统一、简化、协调和最优化等标准化基本原理,遵循从草案、征求意见、送审到报批的标准制定程序,遵循用户主导、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一致等标准化基本规律,充分听取用户、邮政企业、邮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4.YZ/T0129-2009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5.YZ/T0128—2007快递服务标准。
四、工作过程
2010年4月,国家邮政局下发局普函[2010]6号《关于做好编制〈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等要求,正式启动标准研制工作。
2010年5月,国家邮政局召开视频会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标准化储备知识培训。
2010年6月——7月,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根据国家邮政确定的标准,并结合本区与实际,拟定本区域边远地区范围划定标准,划定本地区的边远地区。
2010年8——9月,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根据确定的范围,收集相关数据。
其中,2010年9月2日,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在上海举行了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工作座谈会。
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河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分管普遍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和普遍服务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0年10月1日——19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标准初稿。
2010年10月20日——25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召开专家讨论会,对标准初稿进行研讨,会后根据讨论会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编制说明。
五、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范围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确定边远地区范围的要求,并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省邮政管理局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伊春市、罴河市、山大兴安岭地区的260个乡镇为边远地区。
(二)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1、平均服务半径
根据《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数据采集表》,起草组根据乡镇面积数据,得到有效数据260组。
确定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的方法有两种:
a、
,
其中: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面积;
=第
个乡镇的面积。
b、
其中: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第
个有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乡镇的面积;
=第
个有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乡镇的平均服务半径。
通过计算,方法a得出的平均服务半径是14km,根据方法b得出的平均服务半径是13km。
根据黑龙江地域辽阔的特点,起草组认为根据方法a算出的数据更符合实际,因此将14km作为服务半径的基点,浮动
1km作为上限和下限,最终得出平均服务半径的范围为12~15km。
2、平均服务人口
根据《黑龙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数据采集表》,起草组根据乡镇人口数据,得到有效数据260组。
计算平均服务人口的公式为:
,其中,
=平均服务人口,
=第i个乡镇的人口,
=第i个乡镇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数量。
经过计算,平均服务人口为1.4万人,将其作为平均服务人口的下限,适当增加人数,确定平均人口上限为3万人,最终得出平均服务人口的范围为1.4~3万人。
3、总体条款说明
本条款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15km服务半径和1.4~3万服务人口”,这意味着只有当平均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需要设置1个营业场所,这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两个条件只需满足一个就应有营业场所的要求不同,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了边远地区的特殊性,既要保障边远地区用户的通信权利,又要发挥营业场所的最大工作效率。
(三)邮筒(箱)设置要求
确定邮筒(箱)平均服务半径的方法也有两种:
a、
,
其中:
=邮筒(箱)平均服务半径;
=邮筒(箱)平均服务面积;
=第
个乡镇的面积。
b、
其中:
=邮筒(箱)平均服务半径;
=第
个有邮筒(箱)乡镇的面积;
=第
个有邮筒(箱)乡镇的平均服务半径。
通过计算,方法a得出的平均服务半径是9km,方法b得出的平均服务半径是8.3km。
根据黑龙江地域辽阔的特点,起草组认为根据方法a算出的数据更符合实际,因此将9km作为服务半径的基点,浮动
1km作为上限和下限,最终得出平均服务半径的范围为8~10km。
(四)营业时间
《黑龙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数据采集表》显示有部分乡镇每周六、日休息,还有部分代办所实行“半营半投”,这意味着每周营业的天数和投递频次是一致的,综合考虑以上信息,本条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5天,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2天”。
另外,有78%的营业场所每天营业时间为6.5-7个小时,超过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故每天营业时间仍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确定。
(五)投递频次
根据《黑龙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数据采集表》,257个有投递频次规定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投递频次一周七次的31个,占11.92%,一周六次的60个,占23.08%,一周五次的117个,占45%,一周三次的42个,占16.15%,一周两次的5个,占1.92%,一周一次的2个,占0.77%,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投递频次为每周不少于5次。
197有行政村投递频次规定的乡镇,对行政村投递频次一周七次的3个,占1.15%,一周五次的4个,占1.54%,一周四次的7个,占2.69%,一周三次的129个,占49.62%,一周两次的30个,占11.54%,一周一次的16个,占6.15%,一周少于一次的8个,占3.08%,故规定行政村投递频次为每周不少于2次。
(六)全程时限
1、信件全程时限
经统计,黑龙江省内一般地区到边远地区信件平均时限为4天,最长为7天,故规定“边远地区与省内其他一般地区之间4~7天,不超过7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边远地区与省会城市间全程时限在此基础上适当缩减。
2、包裹、印刷品全程时限
经统计,黑龙江省内一般地区到边远地区包裹和印刷品全程时限平均为4天,最长为7天。
故规定“边远地区与省内其他一般地区之间4~7天,不超过7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边远地区与省会城市间全程时限在此基础上适当缩减。
3、邮政汇兑全程时限
经统计,黑龙江省内一般地区到边远地区邮政汇兑全程时限平均为4天,最长为6天;省外一般地区到边远地区邮政汇兑全程时限平均为5天,最长为11天。
由于乡镇邮政局所通常为非联网网点,故将11天作为非联网网点汇款通知单投递的全程时限。
而全国联网网点依据信件投递的时限,将4天作为联网网点汇款通知单投递的全程时限。
(七)开取邮筒箱次数
根据《黑龙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数据采集表》,200个有邮筒箱开取数据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筒箱开取次数一周七次的59个,占30%,一周六次的87个,占43%,一周五次的25个,占12.5%,一周四次的1个,占0.5%,一周三次的22个,占11%,一周两次的3个,占1.5%,一周一次的3个,占1.5%,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筒箱开取次数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次。
31个有邮筒箱开取数据的乡镇,一周七次的2个,占6.5%,一周五次的3个,占9.7%,一周三次的17个,占54.8%,一周两次的5个,占16.1%,一周一次的4个,占12.9%,故规定农村地区邮筒箱开取次数为每周不少于2次,每天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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