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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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黑龙江省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黑龙江省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2007年08月17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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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将对国有林业的现存矛盾和严重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点带面分析伊春国有林权改革成本与效益问题,建立了一个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及改革绩效评价模型,结果显示改革不仅能够带来经济利润也能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
林权改革旨在推动林业产权的明晰化,增强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自觉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盗伐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把林业转变成为一个可以实现效益的投资载体,打破国有国营的单一机制,积极引入民营机制,通过建立多元投入机制,解决林区投入不足的问题;把林业工人转变成投资者,使广大林业职工“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既扩大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又大幅度增加林业职工收入,从而解决林业职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问题。
关键词:
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
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林业资源从所有制结构上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国有林,即国有国营的林业,主要分布在东北三省、内蒙以及西南的川、滇、藏等地区;二是集体林,即集体所有制林业,主要分布在南方十省区;三是非公有制林业,即个体私营林业,散落分布在广大山区、农村以及城郊。
我国国有林在森林资源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有林的林地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1.6%,国有森林资源的蓄积约占全国森林蓄积的70.6%。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目前的严峻现实是,国有林业存在重大的发展滞后问题。
国有林区作为中国国有体制改革剩下的最后一块阵地,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它已经并正在拖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后腿。
以具有典型特点的伊春为例:
伊春是一个因林而生、因林而衰的典型的资源型城市,是一个具有400万公顷林业施业区的重点国有林区。
自1948年大规模开发建设50多年来,共生产木材2.4亿多立方米,累计上缴利税、育林基金等59.2亿元,相当于国家同期预算内投资的4.3倍,还有统配材差价300多亿元,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长期过量采伐,森林蓄积量减少55%,可采成过熟林木资源近于枯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林业经济日益困难,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下降。
尽管实施天保工程以后,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艰苦奋斗,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林业和林区的经济结构得到了初步调整,经济形势出现好转,但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在四大矛盾中,其主要矛盾是体制性矛盾。
体制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国有林业产权制度的缺失与改革的滞后。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对国外林业产权问题的研究
国外林业产权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对森林资源所有制的研究及评价上。
所有制是要解决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问题,回答谁将拥有对森林资源的实际控制能力。
讨论所有制问题的目的在于研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利弊,寻求最佳的制度安排。
各国对所有制形式的划分不尽相同,一般地讲,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国家产权、共同产权、私人产权。
第一,在国家产权形式下,国家掌握着对森林资源的控制权利,诸如国有森林、国家公园等。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代理机构直接管理森林,也可以以租赁形式授予个人、企业或社团以收益权,资产收益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分享。
第二,私人产权包括个人产权及私人公司所有的产权。
在许多西方国家,私人产权在法律及社会上得到承认,并受到保护。
完全的私人产权拥有对土地或森林全部属性的永久控制权,排除他人使用,其产权具有可分性和自由转让的特征。
第三,共同产权在本质上是一个团体的私有权,它将团体以外的人排除在资源使用决策之外,共同产权是团体内部成员的共同财产。
在共同产权形式下,个人拥有共同产权中的一部分资源的使用权,但不能由个人决定所有关系的转移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其管理控制权通常授予团体成员的代表小组或团体领导。
西方学者总体上对私人产权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
根据完全竞争理论,私人产权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由于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所有者不受任何干扰和限制,他可以任意处置其资产,受利益机制驱动,所有者总是将资源用于最高、最有价值的用途,从而对社会利益做出最大贡献。
但也有个别人对林业这个特定领域的私人产权安排的效率产生异议。
Bromley 专门撰文指出,在私人产权形式下,存在着能否保障足够的公共物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问题;此外,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对私人投资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私人在造林、护林方面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利用过度和投资不足倾向。
专家们对共同产权制度也褒贬不一。
共同产权悲剧理论、乡村林地谬误理论认为,集体劳动有着致命的缺陷,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绩效衡量,在共同产权安排下的成员有偷闲、搭便车的倾向。
同时,在这种产权形式下的森林不可避免地会退化,会遭到破坏。
解决的办法是向私人产权形式转移。
但赞成共同产权安排的学者认为,共同产权可将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以消除为数众多的个人经营战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形成集体力量与外界对抗,排除团体以外他人的干扰等等。
与完全的私人产权形式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完全的国家产权,由国家所有、控制和管理森林。
由于环境保护压力与日俱增,便产生了由社会整体控制资源的要求。
国外森林国有化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公共物品及无价格产品供应问题、规模控制问题以及对森林的保护问题,认为地方社团或个人都不会在森林保护方面给予足够投资。
总的来说,西方产权理论对森林资源的国有化和集中统一控制多持怀疑和批评态度。
普遍认为,作为国家代理机构的政府部门并不受利润最大化激励机制驱动,计划并不根据收益状况来制定,因而不会追求从资源中创造最大价值,往往忽略资源发展的投资机会;大量的森林资源国有化常常超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能力,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并不存在一种能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问题的产权制度安排,那种认为只有某种产权制度是最理想状态的看法正在被抛弃。
Peter 认为,现实只能是包括一切产权形式的共存或混合状态。
目前,各国实行森林资源多种所有制,而且林权稳定,私有林所占比重大都在50%以上。
例如,美国国有林占34%,公有林占6%,私有林占60%。
德国国有林占30%,公有林占24%,私有林占46%。
日本国有林占32%,公有林占10%,私有林占58%。
法国国有林占14%,公有林占17%,私有林占69%。
这些国家都明确规定保护私有林林主利益。
如德国规定,国家建设占用私有林,从国有林划给林份质量相近的同等面积的国有林,或作价补偿。
日本为鼓励私人造林,其造林、育林费用由国家补助70%,地方政府补助20%,森林法明确规定法律保障法定的私有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
其他国家也都对类似情况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所有权的稳定与转换是影响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内在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主要林业国家开始重新考虑改革森林所有权政策。
Andy White等对占世界森林总面积93%的主要林业国家的森林所有权进行了回顾后指出: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是与权属安全和获取森林经济潜力的收益权紧密相连的,政府今后将逐步把经营公有林的责任和权利下放给当地社区。
联合国粮农组织最新的《世界森林状况(2003)》对森林公共管理的权利下放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
截止到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有成效的努力已经加强了当地的参与,提高了当地分享森林收入的比例,从而促使更好地提供森林产品与服务以及提高森林的可持续性。
然而,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与新的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缺乏责任心以及机构能力不足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财政资源的紧迫需求可能加快毁林的速度;(3)外部性成本可能落在某个特定区域或社区群体上,而不是落在作为整体的社会上;(4)新法律可能阻碍资源管理的习惯做法和当地模式;(5)决策可能没有有效地传达到地方层面;(6)有些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可能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1.2.2对国内林业产权问题的研究
(1)关于国有林权的研究 国有林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对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界定缺乏激励机制。
近年来,国有森林资源屡遭乱砍滥伐和盗采盗伐,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显示出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国有资源的困境,归根到底是资源界定缺乏激励机制的问题。
②国有林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虽然我国森林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然而,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究竟谁又代表国家呢?
是国务院?
地方政府?
他们之间到底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的实际控制权被各地方与部门条块分割,国家的整体权益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缺乏收益激励的地方与部门,或怠于保护,或变管理为占有,导致森林资源的流失与滥用。
“权能配置不当与利益冲突,严重影响着国家对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效率,造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③未建立起有效的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
一方面,由于国有林产权主体的不明确,造成产权交易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国有林产权界限不清,就难以塑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2)关于林业集体所有制的研究 在我国南方,集体林业占有主导地位。
从本质上说,集体林业同集体经济一样,是由林农集体拥有对林地、林木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权和对林业生产全过程具有经营的自主权,并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拥有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权,这是集体林业区别于国有林业的法律和经济属性。
同国有林业相比,集体林业的产权更为明晰,经营主动权也相应较大,在管理上受到政府的干预更少。
但是,由于林业所处的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我国南方的集体林业的产权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福建林学院张春霞对此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她认为,集体林业的所有权主体模糊,权能不清;经营主体缺位,权利受限;集体林业产权的各权能主体之间缺乏制度的联系和机制的约束。
由于这些缺陷,林业的所有者、代理人及经营者对林业财产运营和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冲击。
这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正是集体林业发展与改革滞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是乡村林业乱砍滥伐之风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
(3)关于林业股份合作制的研究 林业股份合作制出现于80年代初,是南方林业产权制度的一次大胆的尝试。
林业股份合作制满足了规模经营的要求,调动了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克服了国有和集体林业经济的体制单一、效率低下的弊端,对我国林业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
但由于这种股份合作制先天营养不良,加上后天的规划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和行政干预色彩,这种合作制自身也存在诸多问题。
据曹遗生等人的研究,当时的股份合作制是属于行政区域性的封闭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行政区域为界,要素流动滞缓甚至不流动,严重制约了资产的变现与升值;其产生的过程不是经济发展的合理结果,而是行政命令与意愿的产物,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缺乏经济要素的积极介入;各当事人的所拥有的原始股份更多地属于无偿分配,因而缺乏对利润与效益的强烈冲动。
他们认为,突破这种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林业产权重组,并在重组过程中强化各要素的流动性。
1.2.3国内外林业产权研究评述 国内外关于林业产权研究的关键是:
关于如何进行国有林业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问题。
这些研究一方面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同时其不足之处也是本文进一步突破的着力之处。
(1)对本文的借鉴 第一、对国有林业如何突破封闭、单一的产权机制,形成市场调节为主、多元主体并存的新型产权制度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国有林业应根据林业自身不同的自然特性与经济潜力,设计不同的产权制度,发挥公有产权侧重生态价值、私有产权侧重经济价值的互促互进的良性循环,最终推动国有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从现有研究中可以看出,林业经济开始出现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经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这对本研究进行制度设计提供了直接借鉴。
在国有林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只要有利于提高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完全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个体经营(个体工商业主投身林业、独资经营)、家庭经营(兼营户、专业户、重点户以及经营家庭林场)、农户联合经营、股份制合作经营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等都是可以借鉴的。
第三,对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和办法。
比如非公有制林业宜尽早进行法律地位确定,经营业主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保护,现行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要给予改进,林业税费政策要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等等。
此外,对当前国有林业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的研究,非公有制林业在不同区域的实践模式研究,以及对全国国有林业的发展现状、结构比例等方面的研究,也很欠缺,而且比较紧迫,本文亦将对此做出贡献。
(2)既有研究的局限之处 第一,对非公有制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或者是非公有制林业对整个林业产业及生态建设的作用和影响,研究不够深入。
第二,对于政府、企业、林业职工等林区中的重要组成要素,缺乏必要的研究。
政府在林业发展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森工企业如何转型,林业职工如何脱困,这些问题都对林业的发展与改革有相当程度的制约作用。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将伊春作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原则同意在伊春林区进行50年来从来没有过的林权制度改革,允许黑龙江省伊春第一步拿出8万公顷国有林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活立木市场。
通过把林木、林地资产变成资本,由资本进入市场的环节,实行活立木市场流转,突破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概念,突破了过去只有树木长大伐倒才能变成资本、资金的传统管理模式,这是国有林区一开先河的试点。
以此为契机,就林权流转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而且是推进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林权物权立法、制定林权流转具体办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现代产权理论为基础,基于我国林业发展的现实状态,力图通过对现行的国有国营林权体制改革的研究,尝试建立有利于中国国有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林业产权制度。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体现在:
(1)在我国国有林业这个特定的领域,研究现代产权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以及林业产权改革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而丰富现代产权理论。
(2)尝试性地探索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下实现林业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林区职工致富有效结合的新模式,从而丰富和发展林业产权理论、生态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3)积极探索国有林业资源如何实现保值与增值、改革与发展,从而丰富国有资产改革理论。
(4)积极尝试从林权制度改革的层面推动国有林区作为资源型地区实现经济的转型和转轨,从而丰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理论。
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体现在:
(1)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林业的产权明晰化,国家所有的国家管理,将容易受到侵犯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个人,给特定的投资者,从而增强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自觉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盗伐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2)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把林业转变成为一个可以实现效益的投资载体,打破国有国营的单一机制,积极引入民营机制,大力发展民有林,敞开社会资金进入闸口,动员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建设,通过建立多元投入机制,解决林区投入不足的问题,促进林业的快发展、大发展。
(3)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林地、林木等资源通过流转的方式抵工资和欠款,将林业工人转变成投资者,使得广大林业职工“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既扩大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又大幅度增加林业职工收入,解决林业职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问题。
2.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模式设计
2.1伊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经验借鉴
2.1.1伊春林权改革概况
1998年就开始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之路,特别是2004年以来经过积极对上争取,终于在2004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全国唯一的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2006年1月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在试点启动之前,伊春市政府就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及时成立了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专项工作机构,全面强化了宣传引导,形成了强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并据此分别拟定了收益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对拟承包地块进行现地区划调查,为启动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6年4月29日伊春市政府在乌马河林业局乌马河经营所正式启动实施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启了“三林”流转的历史先河,之后相继在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5个试点林业局全面展开,重点对已完成调查区划的急需造林的疏林地、无林地和荒山荒地先行进行了承包经营。
目前已经完成8万公顷的流转任务。
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职工,在经营管理上表现出空前的积极和踊跃,先期承包的林地,全部完成了造林和森林抚育管理工作,不仅没有发生林地逆转现象,而且造林面积还在扩大。
一些林缘小开荒、林内的农田地,都被承包职工主动退耕还林,而且苗木长势良好,管护非常到位。
2.1.2伊春林权改革原则与目标
伊春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有关原则和精神,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和国有林区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增加职工收入为出发点,调动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改变国有森林资源国有国营的单一模式,推进森林资源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森林资源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新机制,以林权制度改革为带动,推进国有林区的全面改革。
2.1.3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针对国有林区的现状,如不从产权制度上根本解决问题,则必然无法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无法保证国有林业必要投入的持续性,无法理顺林业生产关系,无法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更无法实现林区职工的脱贫致富。
伊春市作为国有林区的典型代表,深刻认识到了产权制度弊端下的困扰,为了开辟发展出路,重新创造发展动力和活力,伊春市率先提出了将国有林区改革的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以改革促发展的思路。
然而从何做起,落到哪里?
却是一个改革的关键。
针对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无疑是明智、合理的举动,伊春作为林改“第一人”,在经过调查分析之后,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和释放森林的“三大效益”,合理安排和保护森林资源,走一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林改之路,紧紧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改革、调整。
在国有林区现实中,这些内容也正是林区发展的障碍和难点所在:
(1)林权流转的设定 森林资源流转方式的合理、多样化和流转途径的畅通是森林资源实现市场化,在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的前提和保障。
而且对于森林资源富集而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讲,它是资源顺利资本化的有利途径。
而且只有明确了流转方式和途径,才能够实现森林资源三大价值的合理安排,尤其是对生态价值的保护与开发和社会价值的充分实现。
然而现行的产权制度严重阻碍了森林资源流转方式的合理、多样化。
由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拍卖、承包等方式的存在,这严重限制了林区职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抑制了林区的活力,并导致了森林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又由于对于流转范围的限定也导致了流转方式的不全面。
所以,在国有林区的改革过程中,必须涉及到产权流转,这是改革的构成内容之一。
只有真正划分流转范围,设立合法、合理、全面、多样的流转方式,才能够调动林区内部保护、创业、投资等积极性,实现林区全面、可持续发展。
(2)明确投资主体 只有明确了投资主体,才能够相应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机制与激励机制,在现有情况下获取最大收益,达到价值平衡。
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很难实现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目的,也同样无法实现生产要素组合的最优化。
而目前国有林区的投资主体并不合理。
一方面投资主体较为单一,政府作为非最终最大受益者却投入最多,另一方面,受益最多的群体诸如企业等不进行投资,而真正的主体却没有投资的机会,也没有投资的意识,这样必然导致各个群体都不愿进行投资,而却希望索取,所以为了使林区的发展之路顺畅,必须要对投资主体进行调整和规定,将其纳入改革之中。
(3)转换政府职能 产权的政府约束性决定了只有政府改革功能的恰当和充分发挥,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采伐和保护,三大效益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的良性发展。
政府管制太紧会造成林区发展缺乏自主性和应变性,而政府的职能发挥不到位则造成资源的过度开采。
对于国有林区实施的改革,主要问题之一是政府职能不符合改革的要求:
首先,管理不到位。
当前,国有林区政府并不明确其具体的管理内容,造成的情况是名义上大包大揽,而实际上却放手不管。
没有关于森林资源开采、流转的管理、监督、检查,也没有专门的资产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其次,服务不到位,服务系统不健全,缺乏针对森林资源具体特点的有效服务体系,综合服务平台欠缺。
不仅没有指向性较强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而且没有整体的规划部门。
这种服务体系的不健全不仅在过去严重影响了林区的发展,而且是林区改革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
总之,政府部门由于现有问题较多,定位不明,必须在改革的过程中调整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4)健全林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必要条件。
只有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决改革的后顾之忧,激励目标群体的积极性。
国有林区的社会保障目前存在问题较多。
总体看来是体系不健全;具体来看,对人民生活的社会保障匮乏,对于贫困状态的居民补助不多,现行保障制度不适应森林资源的发展需求等等,改革的后顾之忧较重。
所以要顺利推进改革,必然要进行相应的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工作。
(5)法律的合理化和完善化 法律的合理化和完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合理和完善程度,随着国有林区固有产权制度缺陷的暴露和国有林区内在问题的凸现,原有相关法律的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了。
首先是法律体系的滞后,原有法律规定的林地流转范围已明显落后于林业生产实践。
其次,法律执行不力,作用发挥不充分。
以现行的《森林法》为例,它尽管做出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创新性制度安排,对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与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制度要求有较大的距离。
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法律的功能欠缺,它不仅无法帮助建立明晰的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中和流转后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监督和协助政府管理森林资源。
若不对法律进行健全和完善,则国有林区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比较难以实现。
法律体系的健全既是改革的内容,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保障,它与政府的约束功能的发挥和社会保障的真正落实直接、密切相关,并与其一起保障林区发展。
2.1.4伊春林权改革的实施方案
伊春市林权改革的主要对象是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这部分国有林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公益林和商品林,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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