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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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试行
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一、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含县级市、区)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实施方案),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1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2.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区域空间开发与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和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位居全省前列或呈现逐年好转趋势,近岸海域水质不退化,自然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4.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健全,国家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明显提升,绿色化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得到践行。
5.两年内未发生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高于全省平均值。
(二)建设指标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资源节约利用
1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6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28
约束性指标
3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
≥85
约束性指标
绿色产业发展
4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98
约束性指标
5
主要食用农产品中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例
%
≥60
约束性指标
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9
约束性指标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环境质量改善
7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
%
≥78
约束性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
%
≥85
约束性指标
9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8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系统保护
10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平原林木覆盖率)
%
≥70
≥40
≥19
约束性指标
人居环境改善
11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农村合格饮用水人口覆盖率
%
≥90
12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1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6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建制村比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建制村比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制村比率
%
高于全省平均值
15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13
约束性指标
制度机制完善
16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2
约束性指标
二、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1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2.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区域空间开发与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和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位居全省前列或呈现逐年好转趋势,近岸海域水质不退化,自然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4.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健全,国家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明显提升,绿色化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得到践行。
5.两年内未发生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高于全省平均值。
(二)建设指标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资源节约利用
1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6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28
约束性指标
3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
≥85
约束性指标
绿色产业发展
4
第三产业占比
%
≥50
约束性指标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9
约束性指标
6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覆盖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环境质量改善
7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
%
≥78
约束性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
%
≥85
约束性指标
9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8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系统保护
10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平原林木覆盖率)
≥19
人居环境改善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12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1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6
约束性指标
14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13
约束性指标
15
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建制村比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建制村比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制村比率
高于全省平均值
生活方式绿色化
16
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
标台
15
参考性指标
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
%
≥45
制度机制完善
17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2
约束性指标
三、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实施方案),并通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1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指标解释:
依据本指标组织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实施方案)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期限达1年以上,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文件,建立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制和督促检查、考核通报、激励奖惩等工作机制。
数据来源:
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等。
2、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区域空间开发与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指标解释: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实施了相关管理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等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区划、规划要求。
依据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禀赋、生态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状况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及规模,淘汰落后产能。
地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及环保、发改、经信、国土、林业、规划等部门。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和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位居全省前列或呈现逐年好转趋势,近岸海域水质不退化,自然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
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任务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参照浙江省环保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及市总量控制计划。
大气、水、土壤等重点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位居全省前列或呈现逐年好转趋势;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完整、监测结果真实可信,且近岸海域监测站点水质不退化;森林、湖泊、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质量逐年提高。
水土流失、沙化土地面积逐年减少,区域生物多样性指数不断提升。
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可参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数据来源:
发改、环保、经信、住建、能源、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
4、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健全,国家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明显提升,绿色化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得到践行。
指标解释: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等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主要内容。
严格执行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
生态文明知识不断普及,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县域内每年定期开展“生态日”、“无车日”、“绿色出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倡导绿色生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大型社会活动,广泛推行节能与绿色标志产品、低碳交通、生态物流、生态旅游等,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数据来源:
环保、发改、交通、农办、统计、宣教、教育、林业等部门。
5、两年内未发生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高于全省平均值。
指标解释:
两年内无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的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的被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无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判别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
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判定,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关于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等文件;被环保部约谈的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判定,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等文件。
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是指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
该指标值的获取采用省级生态文明考核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与委托独立的权威民意调查机构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现场调查与独立调查机构所获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现场抽查总人数不少于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包括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考虑代表性。
数据来源:
环保、统计、住建、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以及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二)建设指标
1、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计算方法:
注:
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
数据来源:
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
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统计、水利、经信、环保等部门。
3、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指标解释:
反映一个地区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基本情况,衡量该地区在资源要素利用方面的水平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力。
从建设用地的利用强度、经济增长用地弹性、经济增长耗地、土地利用管理绩效等四个方面综合反映土地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是反映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指标之一。
数据来源:
国土、统计等部门。
4、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能源化、秸秆还田、编织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等部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农业等部门。
5、主要食用农产品中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占主要食用农产品的比重。
种植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绿色食品种植面积+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主要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指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并正式上报省农业厅的耕地上主要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果园面积、茶园面积总和]×100%。
对香榧、板栗、山核桃、竹笋等林产品认证面积加入分子的地方,分母也应适当增加;水产养殖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无公害农产品养殖面积+绿色食品养殖面积+有机农产品养殖面积)÷主要食用农产品养殖面积[指各县(市、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并正式上报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面积]×100%。
畜禽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无公害农产品头/只数+绿色食品头/只数+有机农产品头/只数)÷主要畜禽头/只数[指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并正式上报省农业厅的数据]×100%,畜禽业分开单独计算。
计算公式:
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种植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权重1+水产养殖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权重2+畜禽养殖业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比率×权重3
注:
权重1、权重2、权重3根据当地种养殖业产值比例进行确定。
绿色、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参考有关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
统计、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等部门。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比值。
有关标准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住建、卫生、经信、公安等部门。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指标解释:
指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根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7、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
即辖区内市控及以上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要求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计算公式:
注:
核算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个数时,分别赋予2、1.5和1.0的权重。
数据来源:
环保、水利等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
指区域年度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比。
区域空气环境质量需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逐年提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或综合霾日指数较去年降低。
综合霾日指基于大气扩散能力及颗粒物浓度基础上的天空视觉状况综合分析计算结果。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气象等部门。
9、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指标解释: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抽查点位达标数占抽查点位总数的比例,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每个县(含县级市、区)抽查点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0个(需包括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农业等部门。
10、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辖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
如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土地总面积可扣除水域面积之后核算。
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辖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
林业、农业、国土、统计等部门。
1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农村合格饮用水人口覆盖率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
农村合格饮用水人口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站)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卫生、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1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住建、环保等部门。
1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
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住建、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
14、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建制村比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制村比率
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建制村比率
指标解释:
指通过开展户厕改造,截污纳管,实现村域内80%以上应治理农户的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进入村内自建的污水治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机制的建制村,占县(市、区)域内所有应治理建制村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农办、环保等部门。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建制村比率
指标解释:
按照有资金、有设施、有队伍、有制度,实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的建制村,占市、县(市、区)域所有建制村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农办等部门。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制村比率
指标解释:
指已实现“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生物堆肥、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并有效实现村容干净整洁的建制村,占县(市、区)域所有建制村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农办等部门。
1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一般的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纪念性园林、动植物园林、街旁游园、广场绿地、苗圃以及森林公园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住建等部门。
16、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
指地方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
组织、环保等部门。
四、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指标解释:
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解释。
(二)建设指标
指标1-3、5、7-15、17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解释。
4、第三产业占比
指标解释:
指辖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统计、经信等部门。
6、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大于该地区危险废物产生量。
数据来源:
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6、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
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的公共汽车标准台数。
数据来源:
交通、统计等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
指标解释:
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指乘坐地铁、公共巴士、专营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数占该区以机动车形式出行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交通、统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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