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4章课件.pptx
- 文档编号:1081696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PPTX
- 页数:28
- 大小:5.56MB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4章课件.pptx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4章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4章课件.ppt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4章航空人员,学习目标,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知识目标1、了解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2、熟悉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3、掌握机组与机长的职责与任务能力目标1、明确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务定位2、能够按照航空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目录,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14.24.34.4,航空人员的概念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4.1航空人员的概念,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1.1航空人员的含义4.1.2航空人员的地位4.1.3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4.1航空人员的概念,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1.1航空人员的含义航空人员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上,将航空人员划分为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两大类。
其中,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是指在地面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以及飞行签派人员和航空电台通信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还将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列为空勤人员。
2004年,空中警察全面上岗执勤,具有警察和机组成员的双重身份。
我国法规也对雇佣的外籍飞行人员的条件做了特别的规定。
4.1航空人员的概念,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1.2航空人员的地位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也是主观性最强的因素,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
由于当今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因此就必须防止由于人为或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的失效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可能性。
对于航空人员的资格及其管理,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使之遵照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每种航空人员都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着特定的权利和责任,并以此保证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运行航空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以及身体精神状况等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定着民用航空的发展水平。
4.1航空人员的概念,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1.3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和法律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事责任。
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14.2.24.2.34.2.44.2.54.2.6,航空人员的准入管理制度执照及其种类执照的取得工作时限的管理航空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航空人员的退出制度,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1航空人员的准入管理制度航空人员是直接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身体状况直接关系到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因此,法律对航空人员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民用航空法规定: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4.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执照及其种类,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芝加哥公约附件一(以下简称附件一)中对人员执照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
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
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即“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等于自己签发的执照。
这种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限。
”另外,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4.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3,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执照的取得,执照是对空勤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证明,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是对空勤人员在近一段时期内身体健康状况的描述和证明,二者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才可以说明该空勤人员是符合执行飞行任务条件的。
(1)通过考核颁发执照前,除了必须符合各相关执照的具体资格要求以外,还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
考核工作执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
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3执照的取得
(2)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民用航空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部分工种、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着特殊的要求。
航空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执照外,还应通过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取得体检合格证书,才能担任其工作。
身体条件合格是取得其执照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航空人员的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航空人员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4工作时限的管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P章的定义:
(1)飞行时间飞行时间指机组成员在在飞机飞行期间和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2)值勤时间值勤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为止的连续时间。
(3)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个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
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5航空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航空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概括如下:
空勤人员有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
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
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4.2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2.6航空人员的退出制度航空人员在取得资格后因种种原因未能继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达到规定的标准,其航空人员的资格即告丧失。
航空人员资格的丧失可以有几种情况,:
执照的收留、收回以及自然中断和注销。
4.3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3.14.3.24.3.34.3.4,机组与机长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法律责任机长的职责权限,4.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机组与机长,4.3.1机组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组又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飞行组,指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职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
乘务组,是指由飞行组成员以外,在机舱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
机长即航空器机组的负责人。
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其航空器遵守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并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
4.3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3.2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法律地位是指机长应具备的法定资格以及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义务。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人员的财产的安全。
4.3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3.3机长的法律责任在航空器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因机长的过错造成损害,可能面临当事人依据有关国际国内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提出索赔或直接起诉。
如果机长的过错造成旅客的伤亡,机长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处罚。
机长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根据实际事实和每一特定的案件来确定。
各国法律对包括机长在内的航空人员的职责和责任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又比如:
机长应当在明确知晓民用航空器所载的其他人员已经全部离开遇险的航空器之后,才能离开航空器。
这是因为,对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的安全负责是机长的责任所在。
4.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3.4,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机长的职责权限,1.检查和拒绝起飞的职责和权力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前,机长应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如果发现有不利于飞行安全的因素,如航空器故障,机场、气象等条件不符有关规定,不得飞行安全,机长有拒绝起飞的权力。
2.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1)发生紧急情况时,机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命令旅客听从指挥,以确保安全。
(3)如有可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机长应及时通知乘务员。
(4)航空器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或组织旅客安全撤离,机组人员未经机长允许不得撤离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航空器。
(5)其他特殊情况,如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航班不正常的情况,或其他的突发事件,机长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做出适当处置。
4.3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3.4机长的职责权限3.机组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当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对机组人员提出调整或其他合理安排。
4.通知的职责和权力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机长应同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搜寻和援救中心及飞行签派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充分考虑由以上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意见和建议。
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以最快的方法将事故通知民航主管部门5.险情报告和合理援助的职责和权力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现其他航空器或船舶遇险的,机长应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险情,并对遇险航空器或船舶给予及时合理的援助。
4.4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4.1空中交通管制员任职资格4.4.2空中交通管制员职责4.4.3机长的任职资格4.4.4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在飞行中的分工与合作4.4.5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的协作和共同职责,4.4空中交通管制员与机长,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4.4.1空中交通管制员任职资格空中交通管制员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资格,并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 航空法 基础 教学 课件 作者 赵旭望 秦永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