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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作业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辖区内进行的各种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3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1.3.4SH/T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1.3.5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4术语和定义
1.4.1本规定所称的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1.4.2本规定所称的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电机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
1.4.3吊装作业分级
1)小型吊装(起重)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中型吊装(起重)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
3)大型吊装(起重)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1.5工作职责
1.5.1HSSE部
1.5.1.1负责对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审查。
1.5.1.2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5.2机动工程部
1.5.2.1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
1.5.2.2负责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5.2.3负责审核及审批起重作业的起重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
1.5.3机电仪中心(维修部)
1.5.3.1负责对起重设备和作业环节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1.5.3.2参与审核起重作业起重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5.3.3负责审批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1.5.3.4负责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检修,并填写《起重机械使用记录》(ZG-106-2019-042J3)。
1.5.4生产厂(中心)
1.5.4.1负责对属地区域起重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
1.5.4.2参与审核本区域起重安全作业证和起重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
1.5.4.3负责对起重作业提出安全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5.4.4负责安排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护,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1.5.5起重作业单位
1.5.5.1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5.5.2负责对起重设备和作业环节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1.5.5.3编制起重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
1.5.5.4负责安排监护人。
1.5.5.5负责起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工作规定
2.1起重作业程序
2.1.1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持有施工(检修)任务单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到生产厂(中心)申请办理《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
2.1.2作业单位对起重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识别。
1)起重作业前,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起重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2)根据危害识别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内。
2.1.3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吊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厂(中心)负责人要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确认。
2.1.4非生产区域小型起重作业由机电仪中心(维修部)审批。
2.1.5生产区域小型起重作业由属地单位审核,机电仪中心(维修部)审批。
2.1.6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
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2)非生产区域起重作业,作业单位编制起重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后,报机动工程部审核、审批。
3)生产区域的起重作业,生产厂(中心)配合作业单位编制起重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方案)后,报机动工程部审核、审批。
2.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2.2.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厂家应当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保养说明书等。
2.2.2从事吊装(起重)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
2.2.3安装、改造、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如物料提升机)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
2.2.4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审,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3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3.1机电仪中心(维修部)必须对起重机械(包括租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进行日常检查和作业前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使用记录》(ZG-106-2019-042J3)保证起重机械技术状况良好。
2.3.2对大修、迁移、改变性能、停用或封存的起重机械,再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向机动工程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2.3.3禁止使用未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以及检验后未向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设备。
2.3.4起重机械老化、损坏已无修复价值时,应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实施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严禁继续使用。
2.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2.4.1起重作业前的准备
1)机电仪中心(维修部)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和生产厂(中心)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进行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小型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安全施工方案。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向参加起重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41)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39)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4)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各个部位和各种机具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装置(四限位:
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装置,两保险:
吊钩保险和卷筒保险装置)、夹轨钳等灵敏可靠;有喇叭或电铃等信号装置;供电线路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部位应挂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标志以及醒目的安全标志。
5)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环境,作业区域有无在用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起重机械与地面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吊索具有无缺陷,捆绑是否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它物件有无连接等。
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装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1kV时最小距离1.5m;1-35kV时最小距离3m;≥60kV时最小距离0.01(kV-50)+3m。
7)流动式起重机支腿应远离地下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线、挡土墙等易损构筑物。
轮式起重机必须配备专用钢板或枕木作为吊车支腿垫板。
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8)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2.4.2单机吊装时,吊点和吊装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装物之上。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2.4.3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起吊重物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4.4吊物捆绑要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按下列条款执行。
1)较长的管材、钢结构严禁单绳扣捆绑吊装。
2)必要时须焊接吊耳、防滑管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吊往高处的吊物要有溜绳措施,防止碰刮它物。
3)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4)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吊装前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5)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2.4.5放置吊物就位时,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装物体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起重臂、起重物上不得站人,禁止在吊钩、吊装物下、运行轨道上停留。
2.4.6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4.7轮式起重机带载荷行走时,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的70%,吊装物位于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应缓慢。
其他定型起重机械(如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桥式(门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等)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4.8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吊臂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9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工程部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用倒链进行起重作业时,不得用工艺管线等生产设施作锚固点。
2.4.10卷扬机、电葫芦作业须由专人操作、专人指挥,钢丝绳穿越通道时须有专人看管。
卷扬机、电葫芦的操作要严格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
2.5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5.1起重作业必须要确定指挥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和哨音规范指挥操作。
2.5.2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方案编制人员协商解决。
2.5.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开吊装索具。
2.6起重作业中,起重操作人员(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2.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6.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2.6.3确认起重机及其周围无人后,闭合主电源开关,并加相应警示标志,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6.4轨道起重机露天作业结束时,将起重机锚定。
2.6.5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2.6.6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6.7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2.7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2.7.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7.2吊具与吊索的选择应首先遵循吊装方案,并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2.7.3吊装物捆绑必须牢靠,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7.4禁止人员在吊钩、吊装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2.7.5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7.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2.8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禁止吊装作业
2.8.1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
2.8.2光线不足,无法看清场地、吊装物情况和指挥信号不明时。
2.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装物下面有人,吊装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特殊情况必须随之升降的,要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8.4吊物捆绑、吊挂不牢,绳打结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时。
2.8.5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未松动的现场浇注混凝土构件或模版等。
2.8.6吊装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时。
2.8.7重物埋在地下、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时。
2.8.8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
2.8.9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2.9起重作业结束检查
2.9.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要切断电源开关。
2.9.2将轨道起重机有效锚定。
2.9.3收集吊索、吊具,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9.4设备、设施存在异常情况或未消除故障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消除。
2.9.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要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2.10起重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0.1起重作业必须按《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等。
2.10.2生产厂(中心)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完善补充相应的安全措施。
2.10.3《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一式三份,作业所在属地单位、作业人和监护人各一份。
2.10.4起重作业完工后,属地单位监护人在验收栏中签字。
2.10.5《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年。
三、附则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
四、附件
4.1ZG-106-2019-042J1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4.2ZG-106-2019-042J2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4.3ZG-106-2019-042J3起重机械使用记录
附件4.1:
ZG-106-2019-042J1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编号:
ZG-106-2019-042J1
起重作业内容
起重作业地点
起重物体重量(T)
起重作业指挥
起重作业人员
起重作业机具
名称牌号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作业危害识别
安全控制措施
(落实人确认检查合格的打√,并签名)
措施落实情况
落实人
确认人
属地单位及作业单位
作业前,安全处理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可造成人员坠落等机械伤害。
1、起重作业人员持有吊装操作证;
2、在开工装置和高压线路周围等进行吊装作业时,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进行应佩戴明显等标志;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起重作业前机电仪中心(维修部)作业负责人向参加起重吊装吊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补充措施
属地单位监护人
作业单位监护人
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
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
审批单位
签字:
年月日
作业关闭
签字:
年月日时
本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装置留存,第二联由作业人现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现场
持有。
附件4.1:
ZG-106-2019-042J2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
编号:
ZG-106-2019-042J2
起重作业内容
起重作业地点
起重物体重量(T)
起重作业指挥
起重作业人员
起重作业机具
名称牌号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作业危害识别
安全控制措施
(落实人确认检查合格的打√,并签名)
措施落实情况
落实人
确认人
属地单位及作业单位
作业前,安全处理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可造成人员坠落等机械伤害。
1、起重作业人员持有吊装操作证;
2、大、中型起重作业、大型整体设备吊装、特殊天气条件等及在开工装置和高压线路周围等进行吊装作业时,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进行应佩戴明显等标志;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起重作业前机电仪中心(维修部)作业负责人向参加起重吊装吊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补充措施
监护人
生产厂(中心)作业负责人
机电仪中心(维修部)作业负责人
机动工程部负责人
作业所在装置检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字
备注:
1.非生产区域大、中、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由机电仪中心(维修部)保存;
2.生产区域的《小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1)或《大、中型起重安全作业证》(ZG-106-2019-042J2),在起重作业完工后,生产厂(中心)作业负责人在验收栏中签字,并保存;
3.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本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装置留存,第二联由作业人现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现场持有。
附件4.3:
ZG-106-2019-042J3起重机械使用记录
起重机械使用记录
ZG-106-2019-042J3
起重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使用时间
施工地点
使用和维护说明
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号
年、季、月
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使用状况
日常维护保养
运行故障和事故
使用登记证明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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