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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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
主要内容解读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四十条,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一、总体框架
1、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
2、防御规划与预防措施,主要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防御防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气象台站、设施迁址等。
3、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主要规定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专业预警系统建设,灾害性天气监测、警报和预警信号的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等。
4、应急处置,主要规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加密监测,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台风应急预案,部门应急措施,灾后补偿重建,气象灾害保险和调查评估等。
5、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主要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的安装范围、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定期检测,防雷专业资质等。
6、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实施处罚的机关、行政处罚的额度等。
7、附则,规定生效时间。
二、重点条文解读: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气象灾害的定义。
根据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灾害的定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至于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各类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有关法律、法规均已有专门规定,但鉴于与气象灾害防御的密切关系,《条例》对相关内容作出适当规定。
2、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这条规定针对气象灾害防御事业的科技型、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特征,从现行气象事业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对地方气象事业投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保证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指的是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从气象灾害项目潜在风险性的角度,提出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以及调整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科学依据,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防范潜在的气象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都规定了对城市规划、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未明确论证的环节,导致这项工作没能有效开展。
为此,《条例》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环节,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规划部门依法审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
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要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观测是最基本的气象业务。
观测数据要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探测环境改变对观测数据的影响比仪器误差造成的影响更大。
目前宁波全市有9个气象台站,3个为国家基本站,有些台站已有几十年历史,积累的资料非常宝贵,对气候变化研究非常重要。
这9个台站大部分经历过搬迁,气象探测环境改变意味着气象资料的连续性就会中断,这对气象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但这些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成为既成事实时气象部门才知晓,执法难度很大。
因此,《条例》规定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5、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气象灾害影响常常波及到多个行业,跨越多个地区。
气象台站要做出准确的预报,必须及时掌握大范围、多行业的相关监测信息。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保等有关单位的监测信息,都是由公共财政投入而获得的。
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信息的积极作用,有效地监测、预报气象灾害,各级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协调建立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立专业气象灾害预警系统。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协调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气象主管机构作为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御规划的具体应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机制和专业预警系统。
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后,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7、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
——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与预报,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前提。
准确及时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对于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服务,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能力,更好为我市经济社会提供气象保障,同时提高专业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建设平安宁波、和谐宁波提供多元化的气象服务。
8、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机制。
准确及时地进行气象预报警报,是防御气象灾害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气象灾害防御的一个薄弱环节是基层群众不能及时获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延误了最佳防御时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针对各类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对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重点在基层,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第一时时间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对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至关重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防灾减灾的基层一线单位,要逐步设立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在获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对于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村(居)委员会,也应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9、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
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包括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和应急气象服务设施等。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的责任,并强调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建设。
同时针对宁波是台风多发地区,加强台风防御设施建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设施建设,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
10、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安、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是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干旱灾害的重要手段,在抵御2003年我市干旱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专门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的主体、条件、程序等,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公安、飞行管制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作业,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作用。
11、第二十八条 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规划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
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2002年,我市出台了《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对防御雷电灾害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办法实施7年来(其中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部门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职权,详细规定了防雷装置的安装范围、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以及防雷专业资质等,将对规范和促进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从源头上把好防雷安全关,《条例》还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在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此外,《条例》还首次将雷击风险评估写入法规,规定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预防雷击风险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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