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立项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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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立项申请书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功能,促进重庆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建协〔2017〕14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五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七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第八条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重庆市地方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修订
第九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复审、废止等阶段。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主编单位向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必要时协会可牵头制修订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团体标准主编和参编人员应当在行业科研、教学、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
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补助;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经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协会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编制规定主持编制,并将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名单及阶段性编制成果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存档。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编写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应通过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为30日。
第十九条制修订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管理水平;
(二)充分考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四)团体标准应与知识产权不冲突。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批准后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代号(CQCI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T/CQCIA××××—××××
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章实施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重庆市建筑业协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立项申请书
附件二、编制大纲
附件三、编制组成员名单
附件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一: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书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制
2017年12月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主编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标准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制订或修订
制订□修订□
局部修订□
计划起止时间
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与意义(包括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关系:
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有二种情况:
专利免费许可、专利费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
主编单位名称
主编人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外语水平
主编单位名称
主编人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外语水平
参编单位名称:
编制组总人数:
人等
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所在单位
编制工作进度、计划:
1、初稿完成时间:
2、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间:
3、送审稿完成时间:
4、报批稿完成时间:
编制经费预算总计:
万元
其中:
编制单位自筹:
万元
其它:
万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
年月日
协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表格空间不够可加页。
2、主编单位最多两家联合,参编单位可多家。
3、项目负责人和主编人可为同一人。
附件二: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
《xxxxxxxxxxxxx》编制大纲
主编单位:
年月
一、标准的主要章节目录
二、标准章节的主要内容
三、编制单位分工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执笔单位
参编单位
注:
表格不够可加页
附件三: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xxxxxxxxxxx》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编制组分工
电话
邮箱
附件四: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xxxxxxxxxxxxxxxx》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及处理
《xxxxxxxxxxx》编制组
年月
征求意见汇总表
承担单位:
标准名称:
共页
序号
条文编号
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依据及理由
处理意见
提意见单位
提议专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编制组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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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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