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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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学院
客座教授(研究员)聘请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对客座教授(研究员)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学术动态,促进学术交流,加快学科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座教授(研究员)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原则
客座教授(研究员)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荣誉性职务。
聘请对象一般为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取得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国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
客座教授(研究员)的一般聘请原则为:
按需聘请,择优聘请。
二、聘任条件
(一)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符合专业对口、研究方向对应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有深厚造诣、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国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2.
3.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与合作的社会活动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
4.
5.对推进我院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家学者;
6.
7.能够定期来我院举办讲座,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8.
9.在党政机关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官员,能为学院人才培养和学院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10.
(二)客座研究员
客座研究员在符合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或管理工作方向对应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丰富科研实践经验且取得丰硕成果的科研人员,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在行业中有突出影响力的行业知名人士;
2.
3.对推进我院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机关官员;
4.
5.能为学院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实务界知名人才。
6.
三、工作职责
聘请为我院的客座教授(研究员)在我院的工作形式采用短期来访、定期指导、阶段性授课等灵活的方式进行。
主要工作职责为:
1.通过客座授课,宣传学院,扩大学院影响力;
2.不定期来我院进行学术讲座,指导学术研究,传递最新学术信息;为我院教师和学生举办介绍本学科领域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讲座;
3.参与我院重大活动,扩大学院知名度,开阔师生的学术视野;
4.参与我院有关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
5.积极协助、参与指导本学科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6.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院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
7.积极发展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院已有的实质性合作;
8.协助学院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并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9.对我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开发、国际合作等事务进行咨询和指导;
10.参与其他对学院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工作和活动。
四、聘请程序
(一)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者进行联系,对有初步意向者进行讨论考察后,填写《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专业技术职务书复印件、主要学术成果等)。
(二)《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申请表》经审批后,一份由知识产权学院留存,一份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客座教授(研究员)的聘书由院长颁发。
五、聘请期限
(一)客座教授(研究员)的聘请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年。
受聘者应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背者,学院有权予以解聘。
一年以下短期或临时性来院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客座教授(研究员)。
(二)聘请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
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请期满后自动解聘。
六、管理和考核
(一)学院建立客座教授(研究员)档案,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加强同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所聘人员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客座教授(研究员)不参加学院正常考核,学院可根据需要对所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并报学院备案。
如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院有权解聘。
(三)客座教授(研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应予解聘:
1.聘任期满而又未办理续聘手续的;
2.
3.触犯相关法律或对我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4.
5.未履行客座教授(研究员)工作职责的。
6.
七、待遇
聘请客座教授(研究员)的费用一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适当报酬,具体按实际在学院的工作时间、任务和贡献大小确定。
八、其他
拟聘职务一般不能高于受聘者原专业技术职务(即对等聘任)。
需要高聘者应按有关程序以书面详实材料上报院长审定。
对学院各项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院长特聘。
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客座教授称号及聘请港澳台地区人士为客座教授(研究员)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学院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学院
2014年3月17日
附件1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聘请申请表
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聘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号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最高学位/学历
毕业时间及学校
主要研究方向
从事专业
拟聘岗位
起止时间
聘请类别
教授□研究员□
主要教学和
科研成果
社会兼职情况
工作职责和容
聘请单位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主管院长
审批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2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信息登记表
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职称/职务
聘任类型
聘请时间
号
联系方式
附件3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聘用合同
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
聘用合同
聘任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
客座教授(研究员)(简称乙方)
为增强学院办学实力,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和我院相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聘约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为客座教授(研究员),聘期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每周/月/年/学期来我院工作小时以上。
二、聘约工作容及任务:
甲方聘请乙方于聘期担任职务,承担以下工作:
1.教学(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不定期讲座等):
2.科研:
3.学科建设:
4.人才培养:
5.其他: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2.为异地受聘人员提供必须的生活条件;
3.甲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
1.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
2.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3.接受甲方对完成任务情况的检查;
4.聘用期限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属甲方所有(另有协议的除外);
5.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待遇
在聘用期间,甲方按协商或实际在学校的工作时间、任务和贡献大小确定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容:
1.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2.乙方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双方利益的;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本合同:
1.因各种客观原因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聘用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的;
2.乙方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职责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聘期,甲乙双方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需于30天前通知对方。
3.乙方所任职务,只在聘期有效。
聘期结束,职务即随之解除。
4.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知识产权学院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聘书样式
聘书
兹聘请先生/女士担任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
聘期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特颁此证。
知识产权学院
年月
附件5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研究员)考核表
知识产权学院/学年客座教授(研究员)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号
联系方式
受聘岗位
受聘时间
聘用部门
聘用期
受聘类型
教授□研究员□
受聘人学年工作小结(可加附页)
聘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院领导
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如为提前解聘则在此注明原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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