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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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
学科分类号0301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中文):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
(英文):
Thesilencepowerinourcountry'soutletisthelimitedsilencepower
学生姓名:
蒋剑云
学 号:
0808401005
系 别:
政法系2008级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李伟迪教授
起止日期:
2010-5-30—2010-8-30
2010年8月30日
怀化学院政法系本科学年论文选题报告
姓 名
蒋剑云
班级
法学1班
学号
0808401005
论文类别
本科学年论文
专业
法学
学科
刑法
论文题目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及相关研究动态:
选择《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这个论文题目的目的就是论证当前沉默权在中国最可行之出路就是确立有限的沉默权。
我们都知道沉默权是一柄双刃剑,确立这样一项权利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但从社会和法制的长远利益的来看,确立这项权利的利要明显大于弊。
当前要确立这样一项权利制度存还在很多困难,除了一些主观因素外,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是一大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权利的积极影响,减少他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确立有限的沉默权的方法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从有限的沉默权角度分析当前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的,目前学术界中研究虽然有一些,但还比较少,对制度利弊分析论证做的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正因为这一制度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的发掘空间,所以这一选题不论在理论和实际方面都很有意义,对于我自身而言则有利于提高我搜集资料的方法、整合资料、分析问题解及决问题等能力。
相关研究动态:
从我所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当前我国对待沉默权的态度可以分为三派,反对派、支持派、限制派。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逐年改革,沉默权逐渐得到了接受、认可,但愿意接受、认可人还是小部分,由于受中国传统过度报应刑思想、社会对于犯罪的态度以及制度惯性的影响,大部分人对其还是持抵制态度,特别是司法办案人员。
近年来由于司法办案中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躲猫猫、洗脸死、睡觉死等恶性事件一次又一次让我们意识到必须规范司法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建立相关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抵制刑讯逼供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沉默权规则作为西方国家数百年诉讼实践的优秀成果,他所体现的宪政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但确立这样一项权利制度时我们又必须冷静,不能盲目引进。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理智和符合实际的做法,我们应当将这项权利制度中的有益部分吸收进来,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他的不利影响,让这项权利制度的效益得到最好的发挥。
二、课题使用的研究方法及论文撰写提纲:
课题使用的研究方法有:
提纲法,论证法,举例法,引用法,对比分析法。
论文撰写提纲: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Keywords
引言
一、沉默权概说
二、我国为什么确立有限沉默权
三、对有限沉默权构建的若干建议
注释
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资料:
[1]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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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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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庆敏.精编法学辞典[M].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6]张松美.中国不具备确立沉默权的社会条件[J].法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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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秦晶晶.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危害及预防措施[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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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出版社.2001.
[11]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宋德军,易驰.沉默权不应再“沉默”[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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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汤啸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2).
[14]陈福平.如何在我国推行刑事犯罪嫌疑人有限沉默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引言……………………………………………………………………………………1
1、沉默权概说………………………………………………………………………1
1.1什么是沉默权…………………………………………………………………1
1.2沉默权的发展和现状…………………………………………………………1
1.3什么是有限沉默权……………………………………………………………1
2、我国为什么确立有限沉默权……………………………………………………1
2.1确立绝对沉默权的弊端………………………………………………………1
2.2确立有限沉默权的历史必然…………………………………………………1
2.2.1确立有限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1
2.2.2确立有限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1
2.2.3确立有限沉默权是基本人权的要求和体现……………………………1
2.2.4确立有限沉默权是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1
2.3关于确立有限沉默权的一些问题的看法…………………………………1
3、对有限沉默权构建的若干建议…………………………………………………1
3.1全面准确地宣传有限沉默权…………………………………………………1
3.2沉默权的告知制度……………………………………………………………1
3.3修改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回答”的规定………………………1
3.4对沉默权进行的必要限制……………………………………………………1
参考文献……………………………………………………………………………1
附录…………………………………………………………………………………1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之有限沉默权
摘要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誉为“一国法治水平的标尺”。
但为何同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中国却没有这样一项制度?
究其原因,是因为考虑到确立这样一项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
本文首先介绍沉默权及其现状,并表明自己对有限沉默权的看法。
然后通过分析确立绝对沉默权的弊端,从各方面分析我国为什么要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结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状况等情况,分析得出在我国确立有限沉默权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它不仅可以发挥沉默权的主要功效,同时还可以很好地抑制其可能产生的弊端。
文章最后在沉默权的构建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沉默权;刑讯逼供;刑事司法制度
Thesilencepowerinourcountry'soutletisthelimitedsilencepower
Abstract
Silenceisthemoderncriminalprocedurelawisanimportantsystem,andalsothemoderncountriesundertheruleofthejudicialsystemisanimportantcontentoftheruleoflaw,knownasthe"ruler"ofonelevel.ButwhyisthemoderncountriesundertheruleoftheChinesedonothavesuchasystem?
Investigateitsreason,becauseconsideringestablishingsuchasystemcouldbringthedrawbacks.Thispaperfirstintroducessilence,andthroughtheanalysisofthevalueoftherighttoestablishandabsolutesilencemaycauseproblems,andcombiningthecurrentsocialenvironmentandthelegalstatus,establishlimitedrightanalysisisaverygoodway,itnotonlycanplayright,alsocanbeverygoodtoinhibititspossibleshortcomingsinsilence,finallyproposestheconstructionofmySuggestions.
Keywords
Silence,Torture,Thecriminaljusticesystem
引言
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已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纳,但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护无辜,又可以被真正的罪犯利用用来逃避司法制裁。
对于这样一柄双刃剑,长期以来在我国是被抵制着的,因为它与我国一直沿用的刑事制度“抗拒从严”和“如实交代”等格格不入。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有力措施也逐渐得到我国的认同,然而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却又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引进沉默权一事因此陷入僵持。
在这僵持之际,我们不禁暗自付思:
“沉默权在我国的出路在何方?
”。
笔者认为确立单纯的绝对的沉默权则会产生一些难以客服的弊端,我国要确立沉默权则必须对沉默权做出一些规制,可以说当前沉默权在我国最好的出路便是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概说
(一)什么是沉默权
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对司法机关和审讯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美国学者CHRISTOPHEROSAKWE认为沉默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被追诉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诉或提供证据。
2,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被追诉人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
3,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处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追诉者非处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原则实际上赋予了被追诉人两项权利:
一是被追诉人是否供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被追诉人对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沉默权的发展和现状
沉默权在西方有着悠远的传统,其最早起源于英国。
12世纪时,沉默权在英国就被用作辩护理由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
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院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的这种做法后来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
“任何人都不得被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并被广泛引用。
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
在这种背景下,1639年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约翰•李尔本案,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受英国法律的影响,1789年9月2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首次正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此后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渐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
发展至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加以确认。
如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就有规定,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依法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款规定:
“被告有权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询问拒绝陈述”,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等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近年来,英美等国权衡沉默权利弊后,纷纷通过立法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
1972年,英国允许法庭根据警察对受讯问人拒绝提供有关事实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推断。
1987年,英国刑事审判法第二条规定,反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问或说谎,该行为即构成犯罪。
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沉默权,将可能获得对其不利的法律推论。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各种“例外”判例,也对沉默权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了限制,如“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削弱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
(三)什么是有限沉默权
关于“有限沉默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概念,对于“有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到底限制该什么、怎么限制理论界看法不一。
本人以沉默权的本身的理解以及“绝对沉默权”的弊端为基点,认为“有限沉默权”就是对沉默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更好地在我国适用,使之与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使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得到更好的平衡。
这种限制不是暂时的过度制度,而是符合当前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刑事政策的成形制度。
二、我国为什么要确立有限沉默权
(一)确立绝对沉默权的弊端
从沉默权的发展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大多数国家在肯定沉默权的同时都对沉默权做出了一些限制,比如美国对沉默权就做出了“善意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性规定。
英国对沉默权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做出“不利推断”等。
这些国家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绝对的沉默权制度会产生一些弊端,必需要予以限制。
从罪犯的角度看,如果绝对化地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那么沉默权可能成为一些真正的罪犯逃避司法处罚的工具。
犯罪分子可能刻意地依据沉默这一权利来对抗司法机关,逃避司法制裁,特别是一些事前经过精心设计的且有组织有预谋的重大犯罪案件,司法办案机关更是莫奈其何,这使得对于犯罪的侥幸心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犯罪的发生。
另一方面,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沉默权被绝对化理解后,被追诉的人在供述的时候肯定会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掩饰自己的罪行,这使得许多本来想“坦白”和“如实供述”的犯罪分子放弃了这个意念,这不利于犯罪的教育和改造。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
绝对沉默权毫无疑问加大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惩治罪犯的难度。
由于赋予了被追诉人绝对的沉默权,一方面由于顾及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可能使得司法办案人员缩手缩脚,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延误办案的最佳时机。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绝对的沉默权,办案人员从他们嘴里得到的东西就少了,那么司法机关要破案就得想其他办法,因此办案的程序更加复杂,顾及的东西增多,办案成本将更加高昂,浪费的司法资源将更多。
从社会大众而言。
中国的社会大众是很难接受绝对的沉默权的,由于受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对罪犯的态度是敌意的、憎恨的。
社会大众的心理是希望国家能有力地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宁,不要放过任何可能对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么绝对的沉默权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依靠这一特权逃避惩罚,罪犯因此逍遥法外,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不安宁因素。
此外,如果犯罪得不到惩罚,那么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将大大降低,“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社会的以正常维系的伦理道德将会受到巨大冲击。
因此绝对的沉默权在社会大众的心里是通不过的。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
虽然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一些保护人权的条例和制度,但对于沉默权却是抵制着的。
我国一直惯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如实交代”等刑事政策与绝对沉默权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绝对沉默权过于强调对被追诉人的权利的保障而偏废了刑事诉讼的另一重大目的——惩罚犯罪,如果刑法失去了惩罚犯罪的功能,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故从我国刑诉的立法目的和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来看,绝对沉默权是行不通的,我们要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但也不能放纵犯罪。
(二)确立有限沉默权的历史必然性
1.确立有限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及第3项分别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不被强迫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这两项规定给我们揭示了沉默权的核心内容,即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并被确定有罪以前,应当推定其无罪。
基于这个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便可以顺理成章引申出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即被刑事指控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更没有义务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换句话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若没有沉默权作为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将是一个空洞的原则,试想一下,既然不经审判确定为有罪的则不为罪,倘若要求一个无罪的人去交代证明自己的罪行,这显然是将无罪的人当做有罪的人对待了,这显然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相违背的。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的、基本的要求,确立沉默权则是进一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2.确立有限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提高我国执法水平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而且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当前所奉行的“口供”有着重大关联。
口供被誉为“证据之王”和“证据女神”,因为口供而正因为口供在证明案件中所具有的重大作用,因此,刑讯逼供就有了存在的空间。
在一般情况下,口供都是通过侦查讯问得出的。
侦查讯问是一项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相冲突的活动,由于口供在证明案件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使得侦查人员努力地要获得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而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有罪的供述对自己不利时,一般都要努力地避免供认有罪。
但是侦查人员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国家执法人员,在讯问中它具有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并不是他们所想要的供述时,侦查人员就有了使用刑讯的动机,因此,在刑讯的情况下,迫于肉体的或精神的巨大痛苦,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无奈地作出有罪供述。
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有利于遏制长期存在的刑讯现象。
首先,嫌疑人面对审讯有力沉默的权利,沉默将不被视为抗拒,因为沉默权的存在国家机关和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就不会轻易因为某些发条的“暗示”而随意使用刑讯,同样因为这样一个权利的存在,因为不如实交代而被刑讯的理由没了。
其次,确立沉默权有利于淡化口供在诸证据这的特殊地位、淡化刑讯的意识,真正做到“罪以证定”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3.确立有限沉默权是基本人权的要求和体现
有限沉默权在人权方面的价值主要反映在言论自由和保护人身权利方面。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沉默权是“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拓展。
因为“言论自由”既包括积极的“自由表述”形式也包括消极的“沉默”形式。
因此沉默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和自由,具有人权价值。
此外,有限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办案人员的暴力行为,减少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基本人权)的目的。
4.确立有限沉默权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
诉讼程序公正是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合法,最终保证诉讼目的实现的基础。
在以控辩式为主的现代诉讼体系中,往往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庞大的组织体系为依托的侦查机关,而另一方却是处于被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国家侦控机关因为有严整的人员构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强于处于被控地位、人身自由及其他条件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在这种能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权利,就无法使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强大的司法机关相抗衡,就无法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控辩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的而造成的诉讼程序上的事实不公平。
因此法律只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才能从事实上保证控辩双方地位的真正平等,确保诉讼程序的事实公正,才能使刑事诉讼这一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成的控辩对抗、审判者裁判的法律关系得以平衡,使辩护及其主体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面的作用得以切实充分的发挥。
(三)关于确立有限沉默权的一些问题的看法
我国法制社会要发展,法律制度要完善要变得更加公正合理就需要不断吸收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以弥补自身存在的缺陷。
沉默权在西方运行了数百年,其体现的宪政价值,诉讼价值,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以及在制度方面的建立、运行等都对我国具有很大的鉴借意义。
虽然引进这项制度会带来诸多的新问题,但从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确立沉默权是利是明显大于弊的,而且对于由引进这项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其实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能解决的。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去解决这些问题本来就是进步,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关于沉默权与办案人员的讯问的冲突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这一犯罪行为,且刑讯的来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确立沉默权最大阻碍就是沉默权与司法办案机关的询问之间的矛盾,但在我看来这一矛盾是本不存在。
一般司法办案机关在接手案子必须做的事就是是询问一嫌疑犯,如果办案人员通过正常的问话怎么也不能得到其想要的回答,那么他们会怎么办呢?
在其他方法都不奏效的情况下,那么就只有使用非法手段了,包括积极的和消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而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既然明文严厉禁止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并且将这种方式得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试问沉默权与讯问间的冲突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矛盾呢?
难道是沉默权与刑讯逼供等不法办案行为间的矛盾?
关于沉默权成为犯罪工具的问题。
沉默权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保护无辜,又可以被真正的罪犯利用用来逃避司法制裁。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一些有组织的犯罪,经过精心计划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就现有的条件无法取得出口供外证据的案件中就更加凸显出来。
我们的诉讼制度有着双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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