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专项防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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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专项防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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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专项防护方案
目录
一、编制依据2
二、工程概况2
三、主要工序简介3
四、爆破安全验算4
五、爆破安全要求4
六、爆破安全措施5
爆破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施工安全标准规范》(JTJ076-95)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二、工程概况
本标段桥梁施工主要施工工序有:
下部施工的桩基钻孔或人工挖孔、桩基、承台、系梁浇注砼工序、胁板、盖梁(台幅)的浇注安装;上部施工的梁(预制、安装)、桥面铺筑、防撞墙安装等主要施工工序。
三、主要工序简介
基坑爆破采用以深空台阶爆破为主,临近边坡地带采用浅孔爆破,边坡采用欲裂爆破方案,以上爆破均采用电雷管起爆炸材用乳化炸药。
主要工序如下:
1、开凿台阶作业面
人工清楚地表杂物和覆盖土层,用小型爆破形成台阶作业面。
2、布孔
根据《爆破设计方案》放出开挖轮廓线、各炮孔位,予以标号并插入木牌逐孔写明孔深、孔径、及到大小。
3、钻孔
按爆破设计的位置方向、角度风枪钻孔,先慢后快。
钻孔过程中,严防卡钻、超钻、漏钻和错钻,并留意地质情况变化情况,遇到夹层或与表面石质有明显不同时应及时与技术人员研究处理,调整孔位和孔网参数。
应检查炮孔有无堵控,卡控现象,以及炮孔的孔位、间距、深度、角度、是否与设计相符。
对孔口岩石破碎不稳定的,进行维护,避免孔口形成喇叭状。
钻孔结束后应封盖孔口或设立标志。
4、装药
装药前,要仔细检查炮孔的情况,清楚孔内积水、杂物。
装药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药量,把炸药按每孔设计药量分好,边装药边测量,以确保药量符合设计要求。
5、炮孔堵塞
炸药安放后应立即进行堵塞,深空爆破孔口堵塞长度一般为3.5米,欲裂爆破应为1-1.5米,缓冲孔和常规孔一般长度为0.9-1.2米。
堵塞材料采用炮泥和盐粉,应用木或竹制炮棍分层亚金捣实,每层以10公分为宜,堵塞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导线。
6、爆破网路的敷设
网路敷设前应检查起爆器材的质量、数量、段别并编号、分类,严格按设计敷设网路。
7、安全警戒
从爆破器材运抵现场后,设置安全警戒,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网路连接后,工作人员逐渐撤离,警戒员、防护人员在指定地点就位,实现区段临时封锁,防止人员车辆进入施爆区。
8、起爆
在网路检查、防护工程检查无误后,各方警戒下,在规定的时间,指挥员即可命令起爆。
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掩蔽处必须牢固可靠。
9、爆后检查
爆破完成后,间隔规定时间,安全检查无误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现场,通线路,放行车辆。
四、爆破安全验算
五、爆破安全要求
1、一般规定
1.1、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和工作职责内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涉爆作业队为本作业队民爆管理第一责任人。
1.2、各涉爆作业队要建立民爆管理领导小组.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逐级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民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项目部民爆物品主管部门是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对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物资部、工程部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项目部安全环部保包部负责对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培训。
1.3、从事民爆物品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作业队应积极与安全环保部联系进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
培训过的涉爆人员原则上不应变动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要报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调动。
1.4、民爆物品的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涉爆作业队应取得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1.5、涉爆作业队在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1.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
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7、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
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
2.1、项目部民爆物品的购买由物资部负责,由公安机关审批完成后交付给民爆公司代为购买、运输、储存、保管。
并由民爆公司负责送到施工现场,并作安全技术指导。
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
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2.2、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备案。
3.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3.1、民爆物品的内部运输,应在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统一送公安机关民爆管理部门。
3.2、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运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
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
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3.2.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
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2.3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参与;
3.2.4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3.3、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3.44、运载爆炸物品的车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4、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4.1、民爆物品的储存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爆物品储存在专用的运输车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4.2、民爆物品运输车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3、民爆物品的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4.4、存放民爆物品的运输车,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4.5、储存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4.5.2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4.5.3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运输车应设置围栏。
4.6、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4.6.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退库制度。
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4.6.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输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6.3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4.6.4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严格按审批库容量储存。
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一昼夜的生产用量;
4.6.5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4.6.6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5、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5.1、使用民爆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民爆主管部门和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部民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2、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地面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隧道内爆破作业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5.3、使用民爆物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退库记录。
5.4、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5.5、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
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通信联络。
5.6、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民爆物品运输和地面爆破作业。
5.7、地面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
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
5.8、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6、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6.1、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项目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6.2、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6.3、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7、爆破作业管理
7.1、每次钻爆作业前应进行钻爆设计,钻爆设计应经工程部审核、项目总工批准。
7.2、钻眼作业应严格按钻爆设计进行。
7.3、每个爆破作业班组应配备1名安全员,确保火工品从出库、运输、使用及退库的全过程始终处于监控之下。
7.4、钻爆作业结束后,爆破作业班组的退库员应立即退库,办理完善的退库手续。
零退库也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7.5、钻爆作业班组安全员应对爆破作业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钻眼情况、装药情况、爆炸情况(爆炸多少、未爆炸多少)、炸药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多少、剩余多少)、退库情况、特殊情况及处理等。
8、爆破作业
8.1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8.2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
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8.3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
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8.4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8.5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眼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
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或肩头紧顶把手。
风动凿岩机的管道应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
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的情况下起动。
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接好,不得扭曲。
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8.6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更不能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8.7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8.8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和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9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8.10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
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
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
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
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
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8.11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⑵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⑶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⑷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⑸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电路。
8.12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的作业量为限。
8.13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
确定的危险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8.14爆破时,个别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个别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表:
爆破类型及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距离(m)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炮破法
400
浅眼炮破法
300
2.浅眼炮破法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未修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浅眼药壶爆破
300
4.蛇穴爆破
300
5.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6.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7.浅眼眼底扩壶
50
8.深孔孔底扩壶
50
9.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8.15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
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8.16电力起爆网路
(1)、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规定值。
(2)、电爆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
(4)、爆破爆破网络连接必须在全部炮孔填充玩不,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后进行。
(5)、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出作业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天气禁止放炮作业。
8.17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办理。
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8.18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8.19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的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离。
8.20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8.21橇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撬棍端抵紧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8.22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栓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9、桩孔爆破
9.1桩孔内爆破时,应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布孔装药,开始装药就应开始警戒,疏散孔口附近的作业人员。
9.2孔口采用钢筋网片覆盖,上层用竹条板覆盖。
防止飞石伤人。
9.3爆破完成后,采用机械通风,孔内炮烟散尽后作业人员方可下空作业。
六、安全生产措施:
1、安全组织结构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成武高速二标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
张道友
副组长:
李春洲杨景峰
组员:
张凯朱涛靳艳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由李春洲担任项目主管领导,杨景峰为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的部长。
2、安全生产责任制
2.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2.1.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1.2、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负责本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并按时检查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积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讨论、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记录。
2.1.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1.4、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充实安全人员,根据国务院规定按项目合同额配备专职安全员;支持明确部门和安全人员开展工作。
2.1.5、对事故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保证,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要落实单位、落实责任人。
2.1.6、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检查生产的同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除事故隐患,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1.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事故预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2.1.8、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生产的调查处理。
2.2项目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
2.2.1、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与行政领导一起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存在的问题组织制订支部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实现。
2.2.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教育党员和全体职工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努力提高党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2.2.3、组织制订支部各委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2.2.4、组织抓好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团员安全示范岗活动。
2.3、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2.3.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项目的安全技术状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落实。
2.3.2、必须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术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技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2.3.3、参加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从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确定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到选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及规定,凡方案中有碍安全和健康,均应纠正或不予审批。
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要强,实用效果要好,确保施工安全。
2.3.4、组织制订和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殊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新工具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新的操作规程及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2.3.5、组织技术鉴定时,必须把安全装置、卫生设施列为重要内容同时鉴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经改进后方能通过鉴定。
2.3.6、把本项目存在的严重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隐患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与施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2.2.7、列专职安全员职责,总工可牵头组织。
2.3.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及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3.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2.4、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2.4.1、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措施纳入生产计划同时安排。
2.4.2、组织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做到检查有记录,隐患有通知,整改有回复,复查有结论。
危险性较大的关键设备和操作场所,要亲自检查,对重大隐患要组织人员现场研究,及时整改。
重大隐患未整改以前,应有可靠的临时安全生产措施。
2.5.3、在参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时,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针对性要强,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现场施工的作用。
2.4.4、领导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列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认真落实。
2.4.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2.4.6、检查督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必须制订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安全技术教育,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对调换新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保管好相关资料。
2.4.7、督促安全环保部门严格把住安全技术交底关,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不论工程大小,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书面和会议)。
2.4.8、督促设备部门严格把住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装置关,所用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4.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负责督促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按照规定时限书面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2.5、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2.5、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定、决议和制度。
2.5.2、组织制定、修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企业的规范运行,定期收集发布与项目施工生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2.5.3、参加审查、讨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新技术成果鉴定会议,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提出审查和鉴定意见。
2.5.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落实情况,做到逐步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
2.5.5、组织对安全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业务指导,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
并对安全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测试人员及试卷、安全工作总(小)结资料予以归档管理。
2.5.6、主持对新分配来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2.5.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供安全生产宣传资料。
会同人劳、组织部门抓好各级领导和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2.5.8、深入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在创建文明工地建设中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各类警示标识、标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现场用电管理,特殊工种(特种设备)管理的落实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生产,要求现场负责人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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