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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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讲解
GBXXX—2008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讨论稿)
2007年10月
前言
国家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xxx—2008),是一部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和主、参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得到了众多专家的建议和热诚帮助。
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范》难免还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
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邮编:
611830),以使本《规范》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主编单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科尔特(COLT)(东亚)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现代门窗科技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炯李风兰彬黄德祥韩峥曾杰朱鸣夏令操徐稳龙袁昕
朱晔盛寿炜炜彭琼廖坚卫王钊张兢周强林宏达盛伟军
李德品刘卫江刘建宏刘文利王经伟张洁玉
1总则
1.0.1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0.3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当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0.5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防、排烟系统smokecontrolsystem
建筑内设置的用以防止火灾烟气蔓延扩大的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防烟系统smokeproof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排烟系统smokeextraction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机械加压送风mechanical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其他需要被保护等区域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进入的方式。
2.1.5机械排烟mechanicalsmoke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自然排烟naturalventila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7中庭atrium
两层或两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的大容积空间。
2.1.8烟缕smoke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储烟仓smoke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挡烟垂壁smoke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清晰高度clear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轴对称型烟缕axisymmetric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3阳台型烟缕balconyspill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的烟缕,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而形成的烟缕。
2.1.14窗口型烟缕windowplume
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5墙型烟缕wallplume
仅与单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的烟缕。
2.1.16角型烟缕cornerplume
仅与相邻的两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的烟缕。
2.1.17防火风管fireresistantduct
用于供风或排风,由防火间隔通向安全通道处的管道或穿越防火分区的
(不需说明使用位置)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
2.1.18排烟窗exhaustsmokewindow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手动打开或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将建筑火灾中热烟气有效排出的装置窗户。
2.1.19自动排烟窗automaticnaturalventilator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通过电气或气动等其它控制方式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20手动排烟窗manualnaturalventilator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2临界排烟量criticalvolumetricflow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2.1.22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
采用在高温条件下能自行熔化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制作的,用于采光使用的透明光带或窗。
2.2符号
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A1——门的面积(m2)
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2)
AF——送风口总面积(m2)
AV——排烟口截面积(m2)
AW——窗口开口面积(m2)
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2)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β——无因次系数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m)
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0.5
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土墙体时,取值0.5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
f——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
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
F′——门的总推力(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F4——电梯井机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n——指数
N1——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p——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Tp——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Vcrit——临界排烟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1——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3防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2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疏散楼梯间;
2前室、合用前室;
3避难层(间)。
3.1.3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开启外窗面积要求是否作说明)
2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3除3.1.5条(应删除,3.1.5已作说明)和3.1.6条外,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4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消防电梯前室;
5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合用前室。
3.1.4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5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1到2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9当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其不靠外墙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
3.1.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3.1.11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2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比计算值或表3.3.9-1、3.3.9-2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2.1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有效面积。
3.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配备方便开启装置,开启装置安装高度宜为1.6m.1.3~1.5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3.1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3.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条件时,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
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曾部长修改)
3.3.3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房外)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4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
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建议不采用,实际使用中很难做到防火门常闭)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5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优先采用金属风道。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6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不宜贴邻设置。
当贴邻设置时,排烟风道应采用金属风道。
防火风管
3.3.7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8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9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
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2.3计算确定。
3.3.10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9-1、3.3.9-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表3.3.9-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加压送风量(m3/h)
7~19
25000~30000
20~32
35000~40000
表3.3.9-2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7~19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32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注:
1表3.3.9-1与表3.3.9-2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
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1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2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4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的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5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及长度大于20m的走道;
2非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房间;
3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5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6汽车库;
7舞台、演播室;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9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1.3在4.1.2所述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
1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kg/m2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中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地上房间。
4.1.4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
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防烟分区的划分需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
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当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4.2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报警后,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联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
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窗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采用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排烟设施时,其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
当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
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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