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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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
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热点。
纳税人几乎一边倒认为不应缴纳,税务系统内部则众说纷纭。
对这一问题给出否定答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因此是扣缴义务人的非经营活动;
二是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税收收入的退还,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
三是代扣代缴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按此税目征税于法无据。
总而言之,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第10条,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笔者看来,以这3条理由得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进而得出不应缴纳增值税的结论是不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代扣代缴的义务特性不能说明代扣代缴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
但是这不能说明代扣代缴行为属于企业的“非经营活动”。
扣缴义务人代扣纳税人应纳税款而从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对价,因此这一义务不是无偿履行的,扣缴义务人因为履行义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和有偿履行其他种类义务获得收入同样应当承担纳税义务。
二、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代扣代缴手续费不属于税收收入的退还。
认为手续费属于税收收入退还的理由,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但在扣缴行为中,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终纳税义务应由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承担,如果“税收退还说”成立,手续费作为纳税义务的减少,应当支付给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
可见不能认为扣缴义务人获得的手续费是“税收收入退还”,进而否认其经营收入的性质。
三、此项手续费是否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的“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前文已述,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人,只是鉴于直接对纳税人征税有困难或征税成本高,法律要求扣缴义务人承担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代缴”的前提是“代扣”,即税款的最终负担者不是扣缴义务人,而是纳税人。
可见代扣代缴行为符合“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特点,因此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并无不妥。
四、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手续费不应缴纳增值税的3条理由能够成立,可以得出此项活动属于扣缴义务人“非经营行为”的结论,也不能援引实施办法第10条作为此项手续费不应缴纳增值税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
因为第10条对“非经营行为”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虽然规定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但目前没有任何两部、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除外”情形。
因此,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非经营收入”为由,得出不应缴纳增值税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换言之,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此项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地方税局——湖北国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问题
地方税局——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是否缴增值税?
早前解读——
最通俗的关于代扣代缴个所税手续费涉税攻略!
话说中国的税款征收方式,有一种叫做代扣代缴,在此种制度之下,扣缴义务人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之义务,如不履行,按税收管理中“根本大法”之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追征税款,但又对扣缴义务人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到3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有的看官可能要说了,我没履行好扣缴义务,税局要罚我,要是我完成好,是否有奖励呢?
这个真的可以有,诸位请看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收收款的2%支付手续费。
由此而引申出来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取得税局给予的手续费款项,在税收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给您一一道来!
先说企业所得税的攻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
同时,按照365号文第六条第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所以,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毫无争议。
需要攻略的是此笔款项支出如何处理。
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本单位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人员取得的款项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如将手续费用于奖励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此笔支出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更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此笔支出可以增加工资总额进而加大税前扣除”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再来说一说营业税的攻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有一部分观点是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来看,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从事同样性质的业务,在税收上应该给予同等待遇,对于非储蓄机构的其他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应该并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行政法的宗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仅仅是针对储蓄机构代扣手续费进行征收,文件明确的适用主体是储蓄机构。
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就是代理业中其他代理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能否将代扣代缴认定是属于“其他代理服务”范畴,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
所以,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没有普遍对“三代”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处理上要关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否有地方性税收政策来规定,比如广西对此问题进行发文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从税务风险管理角度看,在总局没有明确和没有地方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是否征税营业税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最后说说个人所得税的攻略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个人,是给予暂免征收待遇的。
小贴士
提醒财务人员需注意的是,给予暂免征收待遇的前提是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这一点上说,此项手续费支出一定意义上有着专款专用的性质,只有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才可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其余一律不可。
再说一说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的营改增,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地税转移给了国税。
很多企业现在面临的情况基本就是:
地税急着要清算之前属于自己那段的营业税,国税想从一开始就立下交税的规矩。
地税这么多年就没有说清楚的问题,现在又因“代理业”三个字就将其不费力的归到了增值税的6%服务。
因扣缴取得手续费无论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单就金额而言实在不足称道。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所扣缴税款的2%,营业税按手续费的5%计算,确实对企业构不成什么影响。
但是,还是忍不住想从法理上说说,这个税到底该不该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即:
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扣缴义务人对此行为没有选择权,更没有放弃权,而且如果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行政罚款的法律后果。
二、代扣代缴行为是否应归到代理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关于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即:
代扣代缴行为明显与代理业有实质区别,扣缴义务人属于代理和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经营性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手续费到底是什么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
即:
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税收收入的退还,而非从税务机关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四、发生扣缴行为的主体都包括谁?
201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是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即:
代扣代缴是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内都会发生的行为,并非仅属于企业的经营性行为,如果对企业的这类行为进行征税,那么发生同样行为并且取得同类收入的政府机关是否也要面临着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综上所述,代扣代缴行为属于行政义务,不属于代理业。
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国家的收入退还,并非企业营业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五、总局及各地税务局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
目前未查询到面向全国所有纳税人明确要求对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
但是,大连、广州、海南地税均在网站公开回复,代扣代缴行为是代理和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征税。
为这样开明、坚持法理的税务局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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