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课件 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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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课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Ø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Ø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税收优惠
Ø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Ø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住所:
因家庭、户籍、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拥有习惯性居住场所。
2.满一年:
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代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划分两类纳税人的目的:
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责任
三、应税所得来源地的界定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由于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受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外籍人
【案情摘要】一美国公民从1997年11月起到中国境内公司任职,在1998年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23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
1998年,该外籍人员每月除取得中国公司工资收入外,还取得境外其派遣单位的工资。
当税务人员就其1998年境内、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该美国人认为他不属于中国纳税居民,中国只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某税务事务所。
【法律问题】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上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出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出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此看出,确定外籍人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主要看其在中国有无住所或居住时间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满一年。
该案中的美国公民从居住时间上已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做法是合法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
【案情摘要】2000年3月,山东省某县某企业下岗工人A用多年积蓄创办了一个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修配业务。
由于A技术过硬,服务热情,生意自然红火。
可有一件事让他既迷惑又难受,即其主管税务机关对他的同一笔所得每月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两个税都要缴纳?
【法律分析】
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要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最新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案中税务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向A多征了企业所得税,显然是由于对新税法不熟悉而造成的。
因此,税务机关应及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避免给纳税人造成麻烦和负担。
该案中A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规定,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即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五)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公司为避免员工辞职而收取的现金.如扣押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就可以叫做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界定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其他免税项目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个人取得的所得项目作出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7、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如军粮差价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费等;
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暂免征税项目
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2、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4、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5、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6、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缓办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7、股票转让所得;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9、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11、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3、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
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公民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税率
速算扣除数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速算扣除数实际上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条件下,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多纳的一个常数。
因此,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只要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故称速算扣除数。
(一)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公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
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说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新
旧
新
旧
新
旧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500元的
3
5
0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10
105
2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20
15
555
12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5
20
1005
37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30
25
2755
137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5
30
5505
337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45
35
1350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由九档调整为七档,每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有所调整。
二、税率相应由5%—45%调整为3%—45%。
三、速算扣除数相应由0-15375变化为0-13505。
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1、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数将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
与此同时,该法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
2、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
4、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由次月7日内改为次月15日内,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劳务报酬税率:
基本税率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五成、十成)。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部分200
220000至50000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部分407000
二、特殊规定:
1.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税率为14%
2.劳务报酬所得:
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1)一次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应纳税额的5成
(2)一次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应纳税额的10成
第五节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3500或=应纳税所得-(3500+1300)
例1:
某中方员工2011年9月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4600元,奖金400元,该员工在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调整前后的缴税情况如下: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2000=3000元
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350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3%=45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280元。
例2:
某经理为来华的外籍公民,2011年9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
计算该经理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6000-4800)*10%-25=95(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6000-4800)*3%=36(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59元。
例3: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月收入3400元(已扣“三险一金”),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3400-2000)*10%-25=115(元)
24100/12=2008.33元,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是125
24100*15%-125=3490(元)
应纳税额=115+3490=3605(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131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税率表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1.收入总额:
指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
2.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费用、损失、税金
另外,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时应注意:
(1)按年计算
(2)纳税人缴税时要按月预缴,预缴时要将月(季)所得额换算成年所得计算。
例:
某个体餐馆本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8万元。
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有关成本、费用为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旧)应纳所得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新)应纳所得税额=(180000-118000-12000)×20%-3750=6250(元)
四、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税率:
基本税率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五成、十成)。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部分200
220000至50000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部分407000
例:
某歌星演出,取得劳务收入5.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税所得额=55000×(1-20%)=44000元
(2)应纳税额=44000×30%-2000=11200(元)
例:
某教授取得其著作的稿酬收入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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