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职工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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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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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四章公休、病、事、婚、产、丧、探亲及计划生育假制度
第五章会议与学习制度
第六章发表文章或获得特殊荣誉的奖励制度
第七章人员进修培训、公招考调制度
第八章在职脱产学习制度
第九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清洁卫生制度
第十二章治安安全制度
第十三章医疗安全制度
第十四章医德医风制度
第十五章医疗质量考核制度
第十六章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七章绩效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八章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附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使医院工作能适应新时期卫生工作的发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框架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制度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医院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和职责。
二、开展24小时应诊制。
各科室上班及值班人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安排,并分别报医务科或办公室备案。
三、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岗,若有违反按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四、上班和值班期间,不得打牌、下棋、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小说、聚众闲聊等,不得处理私人事情。
五、上班和值班期间,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衣帽端正,操作时戴口罩、帽子。
六、工作时要做到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语言亲切,不得刁难、推委病人,不得出口伤人,更不得打架斗殴。
有特殊情况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七、工作中做到一视同仁,做到急事先办,缓事后办,如遇难以解决的大事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协助解决。
八、开展各项工作,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考勤人员说明去向,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和相关责任。
九、全院职工要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勤制度
一、全院职工应遵守上、下班制度,凡迟到或早退5—10分钟扣罚20元;11—20分钟扣罚30元;21—30分钟扣罚50元;30分钟以上扣罚100元,按休假处理,并上好当日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上班和值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扣罚50元;一经领导发现,在5分钟内未到岗者扣罚100元,15分钟仍未到岗者扣罚200元并按旷工处理。
一日之内累计脱岗、溜岗30分钟以上者扣罚200元,仍按旷工处理;上班或值班期间打牌者,每次扣罚200元。
发生以上情况,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的相关责任。
三、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休假,应先与科室负责人请假,然后告之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处理标准如下:
1、旷工半天按一天计算。
2、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3、旷工2--3天,扣除当日工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4、旷工4—5天,扣除当日工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奖金),不享受年终奖及其它单项奖励。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由单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处理。
六、旷工标准:
1、无特殊原因不假不到和未经安排休息者。
2、未经批准,先休假再请假者。
3、休假期中超假者。
休假者必须在原假未满之前,电话或信函告诉单位,并经领导同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备注:
有特殊情况如疾病、天灾人祸等有相关证明除外)
4、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未按时进入指定岗位工作者。
5、上班、值班期间未在岗或紧急情况、特殊需要加班未按时到达指定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公休、病、事、婚、产、丧、探亲及计划生育假制度
一、公休
1、职工周末假只能在本周内或月内存有假期的可以休假,不能提前休周末假,当月小结,不纳入下月。
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未休的假日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但每月未休假最多不得超出30个小时),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参考。
2、职工的节假日当日有效,因值班或加班未修假者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
年休假及特殊假(如放射假等),可作为当年通用休息。
3、原则上职工逢天仙赶场天或预防接种日不得休假。
4、双人或多人科室,必须每日都安排人上班,不得关门停业休息(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5、单人科室休息需要代班者,由医院安排人代班,但必须在休息前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手续齐全(由本人书面申请,资料完善后交院办):
1-2日因病不能上班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3-7日因病不能上班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主要领导同意,方能耍病假;原则上每次批假不超过半月,对超出半月的,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根据具体休假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80%。
5、获得省及以上劳模等人员,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待遇,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6、长期病假期间(六月以上),超出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按折半计算。
7、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发放的各种福利待遇。
8、职工确因有病,达到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病退条件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非特殊原因原则上每年事假不超出10天,且必须经科主任、医院领导逐级批准后交考勤人员,并协调好科室的工作后,方能休事假(特殊情况要电、信函报告医院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连续请事假超出10天以上的职工,必须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旷工处理。
2、凡请事假1天,扣本人当日工资(按日统计),不享受在事假期内的福利待遇(如实物发放等)。
四、婚假
1、符合国家婚姻法年龄结婚的,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逐级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属晚婚的(指男方已满25岁,女方已满23岁,已结婚证签发日期为准),另增加2天婚假。
2、婚假期的工资待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它待遇。
五、探亲假
1、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夜晚的,在科室工作可合理安排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逐级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2、与父亲、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现役军官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在内,但不包括路途所需的时间。
4、已婚职工双方均符合享受探亲假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已经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5、职工配偶是现役军官的,现役军官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30天,假期只享受基本工资,但路费自理。
如果现役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及其待遇。
4、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基本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探亲路费报销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主要是:
乘坐火车,短途只能坐硬座,6个小时以上可以坐硬卧;坐轮船,只能坐最低舱位之上一个等次舱位;坐飞机的,只能按火车票价标准报销。
退休、退职人员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及报销路费。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的,符合探望父母的,未再婚期间,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丧假
1、亲属(单位职工的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2、单位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途中的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3、职工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
4、若丧假时间不够,可请事假,事假按事假待遇对待。
5、单位职工的一代旁系亲属(兄弟、姐妹)死亡,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奔丧,若时间不够,可请事假,事假按事假待遇对待。
七、产假
1、因我院大部分为女同志,如护理部门等,须注意错时怀孕,否则可能须缩短假期等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区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2、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
3、女职工计划生育假,原则上只提供一次休假。
第五章会议与学习制度
一、院务会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研究医院工作,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布置工作。
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另行通知。
二、职工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主要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以及政治时事、业务学习。
三、各科室负责人会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主要研究科室的工作情况,解决科室存在的相关事情。
四、特殊情况需召开早会的,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召开。
五、政治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安排,业务技术学习由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站等科室负责组织安排。
六、会议学习纪律。
1、职工应准时参加各种会议,有特殊事情先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会。
凡有违反者,按考勤制度中的迟到、早退进行处理。
2、开会学习时,要认真听讲,电话调至震动、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开小会,不做私活,凡有违反者当场批评教育,如有刁难,故意影响会场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罚款50-200元的处理。
3、凡负责组织学习的责任人,授课人员,无特殊情况,因个人愿因造成未学习的,扣发当事人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第六章发表文章或获得特殊荣誉的奖励制度
一、被区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二、被市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400元。
三、被省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600元。
四、被国家级刊物选中发表的专业论文或文章,每篇奖励800元。
五、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奖,奖励2000元。
六、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5000元。
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奖励8000元。
八、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奖励10000元。
九、凡参加各种市级以上竞赛或评比,获得名次者团体项目第一名,奖800元;第二名,奖500元;第三名,奖300元。
获得个体项目第一名,奖800元;第二名,奖500元;第三名,奖300元。
十、凡参加各种区级以上竞赛或评比,获得名次者团体项目第一名,奖600元;第二名,奖400元;第三名,奖200元。
获得个体项目第一名,奖600元;第二名,奖400元;第三名,奖200元。
第七章人员进修培训、公招考调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将有计划不断选派专业人员进修学习。
凡申请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批准。
二、每5-10年为一个进修周期。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逐步安排人员进修学习(单位工作急需,增设科室所需的人员可不受此周期限制)。
三、在单位工作未满10年申请进修和单位安排进修的人员,进修后必须在本单位服务5-8年(组织安排调动任职的除外),未满规定期限(以签合同为准)内调动工作的,视为违约,按进修期间所有费用(含工资、绩效、进修学习费用及补助等)的3倍计算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四、进修学习的人员享受档案工资的100%及全院平均奖金80%。
五、市内各医院进修者,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市外医院进修者,每三个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六、进修期间的生活补助,参照纳财行(90)字04号文件执行即:
1、进修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0.50元。
2、进修学习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一年以下(不含一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00元。
3、进修学习六个月以内,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0元。
4、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必须服从进修单位工作安排。
5、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若有相应项目生活补助安排的不再享受单位补助。
七、理论学习人员待遇
1、一个月以内的理论学习人员按出差处理(单位委派)。
2、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的理论学习人员按同期进修学习标准执行(脱产读书除外)。
3、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六个月以下(不含六个月)的理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无生活补助,绩效工资,不报销车船费。
4、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理论学习人员,按在职脱产(脱产读书除外)标准执行。
八、在编人员若参加公招考调,需在参加笔试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参加公招考调(原则上每职工给予两次公招机会),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凡新公招进入我院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不低于3年的工作服务期限,在服务期限内公招、考调、选调、调动到其他单位的需交纳违约金。
按照每少服务一年违约金1万元的标准执行(组织安排调动任职的除外)。
第八章在职脱产学习制度(脱产读书)
一、脱产学习
1、在职脱产学习必须经单位同意,并和单位签订学习协议。
2、学习期间发给岗位工资。
3、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4、学习回单位后6年内不得调动工作,如6年内调动工作必须按学习期间待遇(含工资、补助等)的3倍归还单位后,方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二、在职电大、半脱产(分段教学)、夜大、函大、自修大学学习
1、报考须经单位同意,学习时间提前通知单位和科室,不得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原则上利用当月假期时间参加学习,如果当月假期时间不能满足学习时(指面授和考试),可使用年休假等特殊假冲抵,无年休假等特殊假,则作事假处理。
3、一切学习费用自理。
4、学习完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专科文凭400元,本科文凭600元。
未学习完全课程,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医院不予奖励。
5、二年内调离或辞职者退还所领取的全部奖励(组织调动其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
6、若有市区级主管部门安排学习者,按相关文件执行,弹性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第九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经政策。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现金存行管理工作,并负责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未将现金及时存行的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财务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坚持一支笔审批。
加强财务管理力度,严格审查各项收、支、存、取、报销项目。
四、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财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五、各项开支均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大的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借款或将公款挪做它用。
收费人员必须每日下午5时之前将前一日医疗收入对帐并将现金存入银行,若未将现金按时存入银行,按2%追缴滞纳金;超过3日未存行,停职检查。
个人手中有2万或2万元以上单位收入未按时存行,给予辞退、解聘或开除公职处理。
七、各种收费标准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标准及项目,否则造成单位损失按医疗安全制度第四款规定处理。
八、财务人员、收费人员要按规定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各种收费凭证不得遗失。
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票据遗失的,要严肃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九、对违反财经纪律及财经政策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医院所有收入实行统收统支,医院职工不得私自收费,凡私自收费个人所得者,一经查实,除该非法所得上交外,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按所收金额的10—50倍罚款,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准。
十一、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凡要调离或辞职者,需清退借用单位物资或支付未完清的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章物资管理制度
一、医院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及物资者,须先向医院申请,并经医院研究同意后方能购置。
两万元以上设备购置应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购置。
二、在设备及物资采购中,采购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回扣及好处费,否则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在物资采购中,应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
凡购入设备及物资,要严把质量关,搞好入库登记。
四、各类物资入库后,按各科室的需要,经领导同意,由各科室负责人由库房领出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五、如借用单位物资,必须完善借用手续,及时归还,并应保持物资完好无损。
六、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不应该的物资损坏,除批评教育外,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正常损耗及其它特殊情况例外)。
其标准为:
1000元物资按折价后的价值赔偿;1000—5000元物资按40%赔偿;5000—10000元物资按35%赔偿;10000--20000元物资按20%赔偿;20000元以上物资按15%赔偿。
七、低值易耗品,必须严格登记,如有损耗应该按程序报损。
八、各科室用设备及物资(包括耗材、药品、化验试剂等),由各科室负责保管,并注意保养。
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注明有有效期的物资,应注意清理登记,做到心中有数,防止过期失效,如给单位造成损失,责任人或科室原价赔偿,并不得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九、剧毒物资、毒麻药品及其它限制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健全登记使用帐目及领用手续保证出入库帐目准确。
十、易燃易爆物资,必须按规定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十一、职工家属,子女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
十二、各科室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报损,严禁科室擅自处理,否则按原价款的50%追缴,上缴单位,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
十三、凡涉及损失处理的赔偿事件,有关调查人员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实事求是,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不得以任何借口责任不分,随意处理。
第十一章清洁卫生制度
一、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院内环境美化、清洁卫生的组织管理、检查评比。
负责对清洁工的管理、考核工作。
二、实行清洁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制,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清洁工实行清洁卫生承包制,由负责卫生检查的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治安安全制度
一、职工吵架,经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每次扣发100元。
二、职工家属参与吵架,每次扣发该家属的医院职工100元。
三、职工指桑骂槐,含沙射影漫骂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生攻击,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每次扣发100元。
如是职工家属,在该家属的医院职工工资中扣除。
四、职工出手打人者,每次扣发200元,并负责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职工家属出手打职工,每次扣发200元,在该家属的医院职工工资中扣除,并负责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五、在医院管理中,医院职工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管理人员进行漫骂和人生攻击违反者按本章一、二款处理。
六、“三防”工作人人有责,一旦有灾、盗、火灾等异常情况发生,单位职工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与抢险和抓贼。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的“三防”责任事故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单位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传播淫秽录象、书刊、及参与赌博等行为发生,违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以解聘或开除处理。
第十三章医疗安全制度
一、全院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医疗行为顺利、安全进行,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二、职业暴露
1、医院职工在进行诊疗、护理等操作过程中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等,要提高防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应操作规程办理,如穿戴隔离衣帽,戴手套等。
2、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片等损伤。
3、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操作过程中使用后的利器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4、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并作好登记,进行相关化验检查和疫苗接种处理。
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
5、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医保程序比例报销,剩余比例部分由医院统筹解决。
三、凡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差错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医务科等部门报告,全力协助解决。
四、凡发错药,用错药,打错针等行为发生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如因此引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造成单位损失的,按本章四条、五条处理。
五、凡引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造成单位损失的,按赔偿金额的多少当事人与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摊,个人分摊比例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个人分摊20%。
2、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个人分摊12%。
3、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个人分摊8%。
4、10万元以上,个人分摊6%。
5、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加重处罚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除按本章第四条处理外,当事人当年不评优,无年终奖,2年内无晋升、晋级资格;发生二级医疗事故,除按本章第四条处理外,当事人当年不评优,无年终奖;发生三级医疗事故,除按本章第四条处理外,当事人当年不评优。
七、对超出执业范围执业,或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种医疗记录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好抢救记录和病历内容,弄虚作假,不配合医院处理等引发的医疗纠纷,扩大医疗事故等级造成医院损失的当事人,除按本章第四、五条处理外医院可根据情节轻重,报请上级给以行政处分、停止执业、解聘或开除公职处理。
八、未经医务科备案同意在外单位出诊或会诊等私自外出行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九、对未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
1、在带教老师的指导监督下工作,不得私自处理病人和出具相关医学文件。
2、限两年内考取相应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如两年内未考取相应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应作转岗或解聘处理。
3、为体现带教老师和未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人员的责任和利益,该类人员每月完成的工分总额中应拿出10%给带教老师核算,如未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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