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职业大学科研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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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职业大学科研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暂行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管理
文件汇编
(试行)
目录
1.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1
2.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4
3.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7
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办法…………19
5.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规定…………20
6.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5
7.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31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规划、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进我院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19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或若干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内成员一般不作更换。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覆盖我院主要专业学科领域与方向。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推荐候选人,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应职称。
4.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三年内,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5.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学院科研的发展方向和规划。
2.审议学院内科研项目资助的立项申请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3.审议学院推荐上报的重要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及重要科技成果奖励申请;
4.审议各项科研基金或专项研究计划;
5.审议学院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6.评价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和效益;
7.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3.实行迥避制度。
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迥避,但可以参加投票,只是按投票人数和赞成票数各减一票计票。
4.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院长签署后下发。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营造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从而促进学院整体教学及科研水平的提高,并使学院的学术活动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包括:
1.院内学术活动:
学院组织承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邀请院外专家学者来学院作学术报告及组织院内教师作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
2.院外学术活动:
学院在职教师经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学院在职教师受聘外出的讲学活动等。
三、院内学术活动管理:
1.学术活动是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总体计划中。
各单位的学术活动应每学期制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科研处。
科研处审批后,下达学院学术活动整体计划,并督促执行。
2.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不得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文件、政策以及社会伦常的言论,组织者对学术活动内容负全部责任。
学术活动必须有利于推动学院的科研工作,有利于实施学生素质教育。
除重大学术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鉴于学院目前条件,院内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以本院教师为主(包括离退休教师)、适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聘请院外学者。
选择报告人应坚持:
院外专家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特别注重企业的专家);院内专家应为学科带头人或有一定的专长。
4.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有义务在本部门或全院作学术报告;承担国家的、省部级各类科研课题结题后;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返院后;在职教师访问归来,以及企业岗位定向实习结业后。
5.全院性的学术报告由科研处主办,每年不少于六场;各教学单位的学术活动,自行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二场。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本人也可以直接向科研处申请举办学术报告。
批准后,有科研处协助组织落实。
6.各单位举行学术会议(讲座、报告、交流等)前,必须到科研处履行手续。
填写《学术活动申请表》,提交活动方案(内容包括:
会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组织办法、经费预算;拟邀请的报告人及参加人员。
每次学术活动必须张贴海报,拍摄照片。
会议结束后,做出认真的总结,报科研处存档。
7.学术活动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依据学院实际情况统筹分配经费指标。
学术活动的具体经费由科研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术活动,由组织方自行负责。
8.组织承办全国或全区性的大型学术会议,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原则上采取“以会养会”的原则。
学院只负责会议信息发布费用以及本院会议组织参与人员的费用,以及预先批准的其他费用。
9.要求学院资助的会议,其支出必须根据有效凭据进行结算,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
超支部分除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外,一律由申办部门自理。
10.全院性的学术报告资助院内报告人200元,院外报告人300
元,知名专家酌情核定。
院内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活动,按院内报告人酬金的50%发放,也可以按课金方式支付。
四.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管理
1.学院积极支持教师参加与教学科研密切相关的院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严格杜绝借此旅游的行为。
欲参加者必须持邀请函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报请科研处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才可以参加。
2.参加会议者归来后,必须写出会议简报,主动向科研处申请举办专题学术报告(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完成上述两项义务的与会者,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最后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经费从学院科研基金中支出;未完成规定义务者,不予报销费用。
3.有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其费用要首先在项目资助经费中报销。
五.学院教师外出讲学管理:
1.在不影响本质工作的前提下,学院支持在职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举办学术讲座等讲学活动。
2.教职工外出讲学必须征得本部门的同意,然后到科研处备案。
酬金由聘请方负担。
产生重大影响,给学院争得荣誉者,学院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3.由学院派出的义务讲学,视同院内讲学给予报酬。
凡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讲学者,一律按正常出勤对待。
六.本办法从发布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针对国家和地方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教研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学院科研项目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面向荆州市及省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本地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四条学院对国家、省和荆州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发展规划、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匹配和资助经费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顺序如下:
1.对争取到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至少应给予1:
1的匹配。
2.国家各级部门(部委、厅局、荆州市等)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
3.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4.国家级学科学会,省级学科学会、协会立项项目。
5.经学院审批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项目。
6.其他协作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
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七条 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院内与院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院内外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包括国家、省和荆州市)批准立项的项目。
是指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规划的各类科研规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横向协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是指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十四条 自选项目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项目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一般以系部或行政部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
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
纵向项目申请文件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参照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协议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上半年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2.科研人员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主持人。
按要求填写《院级项目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预审)。
4.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由学院审批下达并正式立项。
5.正式立项后,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科研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自选项目参照院级项目立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对项目主持人,主持的院级科研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一项。
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两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选择与支配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应明确分工、互助协作,共同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项目组内坚持任务目标公开、实施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研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
项目主持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时,需由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系或行政部门名义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项目),均属我院科研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单位。
如因人事调动、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将科研项目转出者,需经我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处、系部和各部门要尽可能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
科研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项目计划过程安排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2.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
3.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
4.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科研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
院级项目的暂停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经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纵向科研项目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计划中有阶段性小结要求的,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报科研处。
第三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
对于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尤其是纵、横向重大科研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报科研处和项目下达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承担的纵向项目应在完成后按项目文件规定进行结题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横向项目由委托方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或鉴定,验收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由科研处会同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其进行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三十八条 所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科研处都应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项目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
不能提交科研档案或提交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
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
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
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
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
6.专利证书等有关知识产权资料;
7.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软科学成果资料等;
8.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
9.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电子档案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上级主管部门从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中通过切块和按项目戴帽下达的以及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等。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项目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
院级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买大件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如有特殊需要则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后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该类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项目组。
2.图书资料费、复印费。
图书资料于项目结题后上交学院。
3.调研费以及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4.课题研究所需的测试费、设计费等。
5.专家的学术活动费、咨询费。
6.课题成果鉴定、出版(发表)、评审、专利申请等所需的费用。
7.劳务费。
8.其它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报销手续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单》后,应持《立项通知单》,到财务处备案,领取报销经费本。
课题组成员需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报销凭证需由使用经费的课题成员与课题负责人两人共同签字,并经学院科研处处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2.注意事项
(1)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在相关的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书》所列的开支范围内。
(2)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工的费用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
(3)科研项目鉴定验收前,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项目鉴定验收费用。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委托研究单位的规定安排使用。
3、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科研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由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承担的纵向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学院提取8%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支出,单独立户,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学院从总经费中提取15%,其中:
1.8%作为系科研发展基金;
2.7%作为学院科研基金;
第四十五条 系部争取到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在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成科研津贴。
争取的纵向科研项目按8%提取科研津贴,横向科研合作项目按12%提取科研津贴;由科研人员自行争取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分别按10%和14%提取科研津贴(含2%的引进项目立项奖);捆绑申报的科研项目参照协作协议办理。
经考核,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或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项目经费出现赤字或不足以发放科研津贴的,不提取科研津贴。
第四十六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学院提取管理费和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提取科研津贴后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掌握使用。
项目结束后有剩余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1.25%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一部分;
2.15%作为系(部、处)科研基金;
3.60%作为课题组奖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结束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交经费决算表,办理经费结余处置手续。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对符合有关科研成果或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办理结题验收时可直接申请科研成果鉴定或科研成果评估,并按《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科研成果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对项目主持人予以通报,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级以上教辅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办法
1.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建档是科研成果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了使该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2.凡我院教职工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论著、教材、文艺作品,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科研成果,均在统计建档范围内。
3.科研成果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4.学院科研成果统计每年12月份以系(处室)为单位集中进行。
各单位将本部门教职工科研成果汇总并列于《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数据平台2.1、6.1、6.2科研成果统计表》中,同时将每项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统计表的电子文本一并报科研处。
科研处审核后,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存档,电子文本归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系统,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5.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必须写明作者次序、职责、著作的完成字数等情况;跨年度被高一级别报刊转载或收集复印的文章,可以在次年再次登记,但必须标明情况。
6.统计的科研成果作为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成果奖励、晋升职务以及申报评奖和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的依据,上述工作不再另行办理。
7.教职工科研成果的级别、由科研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权威材料认定;对科研成果的年终奖励执行《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8.对录入系统的科研成果,每年科研处以《科研简讯》向全院通报各单位科研情况;每隔三年举办一届全院教职工科研成果评比活动;每三年分类编辑出版选集,进行交流宣传。
9.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 则
一.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范围
一.我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并通过学院科研处立项的院内外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成果。
二.拥有权属于我院的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成果。
三.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
1.软科学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申报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鉴定大纲。
3.研究(或推广)工作报告。
4.技术总结报告。
5.检验测试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产品标准(新产品项目必须具备)。
包括有关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9.项目检索查新报告。
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或报告。
11.经费决算报告。
1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图纸等。
二.理论成果鉴定应准备的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出版或发表著作、论文(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原件,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的证明。
3.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4.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条 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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