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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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1.业务简介
守库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指金库守护安全管理工作。
2.相关规定
2.1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指定守库负责人。
市分行中心金库和支行金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按时到岗,及时办理交接,不留空档。
2.2市分行中心金库守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持枪证;支行金库守库值班人员每班至少有1人具有持枪证;具有持枪证的员工方可持枪。
2.3守库值班人员必须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必须经过年度持管枪人员考核合格且是农业银行长期合同工。
2.4加强对守库值班人员思想行为排查和军事业务技能训练,严格管理。
2.4.1每月组织守库值班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法规制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2.4.2每个季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帮促办法》开展思想行为排查工作,发现行为异常不宜从事守库值班工作的人员,立即调离守库值班岗位。
2.4.3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使守库值班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制度规定,持管枪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枪支的使用和保养。
要定期组织持管枪人员进行实地射击训练。
2.5接受检查时,检查人员须持有介绍信并在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下,方可允许检查。
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双向签字。
2.6值班守库人员职责
2.6.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有事请假,经领导批准并指派代班人员,交代清楚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开。
2.6.2熟悉监护目标的周围环境和值班守库的基本要求,武器、防暴器材放置便于使用的位置,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预防暴力侵害原则处置。
2.6.3详细登记值班守库期间有关事项,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2.7守库室电视监控规定
2.7.1守库室的安防监控为独立系统的,由设库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具体负责电视监控系统的开启和关闭、监视系统运行情况、保管录像资料、进行运行情况登记和设备保养等。
2.7.2电视监控管理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掌握日常操作方法,了解有关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操作程序。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拆卸和移动设备;严禁带电拔插设备连接线路;严禁在数字硬盘录像监控主机上进行打字、上网、玩游戏等其他操作;严禁利用监视器收看电视节目;严禁在系统工作时强行关机或断电。
2.7.3守库安防监控要24小时开启,并有专人职守。
电视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中不得随意停机,录像数据资料必须完整保存,不得删除,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2.7.4电视监控系统录像数据属于保密性资料,系统管理员对系统要实行密码控制,防止他人进入;除系统管理员进行正常的录像数据质量回放检查和上级行人员进行工作检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回放查看录像数据资料。
2.7.5司法部门因公务需要调阅录像数据资料的,必须持有介绍信和相关证件,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保卫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调阅。
对外来所有移动硬盘(含存储U盘)需要连接主机进行录像数据拷贝前,必须经过正版杀毒软件扫描杀毒,由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连机操作。
凡调阅或借调电视监控录像数据资料的,审查同意的主管部门要填写《电视监控系统录像数据调阅登记表》,作为备查资料存档保存。
2.7.6加强电视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保证良好运行。
(1)摄像机防尘罩、监视器等部件每月擦拭不少于1次,数字监控主机防尘滤网每半月清洗1次。
擦拭、清洗保养须在停机状态下、工作日间进行。
(2)数字监控主机硬盘碎片整理每月1次,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主机的日期和时间每月校对1次。
(4)录像数据每周回放不少于3个时间段,检查录像效果,防止断录。
(5)除保卫部门人员或经保卫部门同意的电视监控厂商技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移动、调试、关闭电视监控,插拔视频接口、报警装置。
安防设备出现故障,守库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
保卫部门于次日通知电视监控厂商进行维修。
电视监控厂家来维修时,必须在支行保卫部门陪同下,才能进入守库室维修。
(6)守库室要建立《电视监控系统运行日志》,系统管理员要详细登记系统的故障排除、维护保养、录像资料的调阅等情况。
2.8守库期间枪支使用规定
2.8.1枪支弹药配备数量
(1)中心金库守库用枪支,配备不超过2支。
(2)支行金库守库用枪支,配备1支。
(3)同时有守卫、押运任务的单位,枪支可兼用,尽可能控制枪支数量。
(4)每支防暴枪装备杀伤弹20发,执行任务时随枪装备4发。
2.8.2枪支弹药存放的管理
(1)配枪单位要配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且枪、弹分存的经公安部门认可的专用枪柜。
存放环境要具备防潮、除湿的条件,存放地点要在有效电视监控范围之内。
(2)建立枪支弹药出入柜登记薄,内容包括:
枪弹种类、枪弹及持枪证的出入柜时间,领用人员姓名,枪管员姓名。
2.8.3枪柜钥匙及枪证的管理
(1)枪柜常用钥匙的管理:
钥匙实行分管,严禁由一人同时保管两把钥匙(密码)或一人开启枪柜。
钥匙实行平行交接,不得交叉。
钥匙交接要办理登记手续。
(2)枪柜备用钥匙的管理:
枪柜两把备用钥匙由保卫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领导分别妥善保管,启用时要记录启用原因、时间。
(3)配枪单位管枪负责人变动时,枪弹及枪柜备用钥匙的移交要履行校验交接手续,及时更改枪柜密码并备案。
(4)枪证由专人统一保管。
2.8.4枪支维修保养
(1)枪支专管人员要定期对在用枪支进行维护、擦拭和保养,使用的枪支要随用随擦,严防损坏、锈蚀,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对于因机件老化、磨损无法修复需报废的枪支,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技术鉴定,配枪单位书面专题报告,连同枪支报废鉴定书,逐级报至省行保卫部批准后,向核发枪证的公安机关送验登记清册,将报废枪支交公安机关处理。
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枪支。
2.8.5持(管)枪人员条件和审查
(1)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品行良好。
(2)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3)持(管)枪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发给持枪证之后方可上岗,无持枪证者不得上岗。
(4)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弹药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5)持(管)枪人员的岗位要相对稳定,对新调整持(管)枪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
(6)每年第一季度对持(管)枪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持(管)枪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逐级报年度考核情况。
(7)对于因债务缠身、邻里同事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等原因造成情绪异常、精神压力较大的持(管)枪人员,一经发现,应随时调离持(管)枪岗位。
(8)持(管)人员军事业务技能的训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2.8.6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使用枪支:
(1)守护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2)守护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2.8.7持枪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1)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2)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2.8.8使用枪支后,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发案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好善后事宜。
2.8.9枪弹检查及涉枪案件、事故的处理
(1)省行保卫部每年组织对全辖配枪单位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20%的配枪单位。
(2)市分行保卫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配枪单位的检查。
(3)支行保卫部门每月对枪弹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支行主管领导每季对辖内枪弹检查一次。
(4)特殊时期和法定节假日,所有配枪单位必须对枪弹进行检查。
(5)发生枪弹被抢、被盗、丢失和枪支走火等涉枪案件、事故,要按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行保卫部门报告。
2.8.10枪弹档案管理
(1)枪支弹药档案由所在行保卫部门负责建立,并实行“一枪一档”管理办法。
(2)建立领用、交接登记、归还注销的保管制度,填写要准确规范。
2.9守库室安防设施规范
2.9.1守库室物防设施规范。
守库室必须与金库在同一封闭区域内并相连(异地守库的除外),使金库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下。
守库室墙体必须为砖石混凝土结构,具有防撬、防撞击功能。
守库室门与进入金库区域第一道门不是同一门的,要安装双锁、制式防盗金属门。
防盗金属门不留任何观察窗(孔),其门外侧不得安装开门拉手。
有内向开启的门,还需要在内侧安装横向穿插式门闩。
守库室有窗户的,除按规定标准安装铁栅栏外,要在内侧安装带有横向穿插式门闩的金属防护板,防护板为对开式,夜晚值班期间不得打开。
守库室外要安装照明灯,开关设在守库室内。
守库室必须内设卫生间,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电警棍、狼牙棒或干粉防暴手枪等必备的自卫防护器械和降温、取暖、排风设备、消防器材。
2.9.2守库室技防设施规范。
守库室必须安装独立的电视监控、报警(110联网报警、手动室外报警)系统,配备固定电话和手机,并时刻保持各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10要制定守库期间处置暴力侵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增强守库值班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11安全检查的规定
2.11.1中心金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每周对守库值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2次安全检查。
2.11.2市分行保卫部门每季度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支行保卫部门每周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支行分管行长每月对守库值班情况实地检查1次。
2.11.3特殊时期和法定节日,所有设库单位必须对守库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3.操作流程
3.1上岗前
3.1.1办理值班交接登记。
与上一班当班人员办理值班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双方要在值班登记簿上按规定要素签上姓名、交接时间等。
3.1.2办理枪支交接登记。
与枪管员核实枪弹数量,同时办理枪支交接登记手续。
交接双方在枪支交接登记簿上按规定要素签上姓名、交接时间等。
枪支交接必须在电视监控有效范围内进行。
3.1.3查看周围安全环境。
接班人员查看守卫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并上锁,查看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运作是否正常。
夜间守库人员在接班后要立即布防报警系统。
3.1.4枪支出柜要求。
(1)守库室物防技防设施达不到本操作规范2.9条要求的,夜间守库值班人员要办理枪支出柜手续。
枪弹和持枪证同时出柜,按要领验枪,将子弹压入弹仓,但不上膛,关闭扳机保险。
将枪支和自卫器械置于随手可取之处。
(2)守库室物防技防设施达到本操作规范2.9条要求的,办理枪支交接时,枪柜门可不上锁,枪支、子弹可在柜内保管。
锁闭子弹的抽屉钥匙由当班负责人保管。
将自卫器械置于随手可取之处。
3.2守库期间
3.2.1守库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严禁空岗,严禁夜间值班1人在岗,严禁不经领导批准找他人替班。
3.2.2值班人员接班后立即锁闭门窗,值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严禁打开守库室门或外出。
3.2.3严格监督管库员进出库房,禁止管库人员1人及非管库人员进入库房。
非营业期间,管库人员出入金库必须经有权人(部门或单位领导)书面批准。
3.2.4值班期间保持高度警惕,确保监护目标与自身安全。
严禁玩弄枪支、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等。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内(须经过守库室进入库房或枪柜置于守库室需办理枪支交接等除外)。
3.2.5守库值班人员监督出入库业务在电视监控有效区域内办理交接。
(1)中心库金库管理员、出纳员、随车业务员出入金库区域应佩戴带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
出库箱包、现金必须在交接区域内交接、签字确认。
库房的箱包、现金出库必须由管库员在《库区出行通知单》上注明库区出行事由、人员、箱包数量,并签章后交随车业务人员,由守库人员检查人员、箱包数量,无误后方能放行。
库房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监督箱包或库款的交接过程,并在《库区出行通知单》及相关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库区出行通知单》由守库人员按月装订,保管1年。
支行金库参照中心金库执行。
(2)监督金库管理员不得携带任何与管库无关的物品进出金库。
遇有金库管理员携带无关物品进出金库应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
(3)实行社会化押运的,随车业务员出入金库区办理业务,须凭有权单位或部门联合发放的带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方可出入金库区域,并严格按照款箱(包)交接规程办理出入库交接手续。
(4)实行社会化守库的,在服务合同中必须详细明确守库人员履行对金库管理员、出纳员、随车业务员执行金库管理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职责。
3.2.6守库值班人员要通过电视监控注意观察一切情况,包括出入金库人员、业务交接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包括电视监控)要及时处置。
电视监控设有中心监控室的,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守,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置。
3.2.7夜间守库值班处置暴力侵害程序。
(1)守库人员收到报警信号或听到撬门(窗)、撞击墙体等异常声响时,要关闭室内灯,打开室外灯,通过视频监控图像或可视对讲门铃观察情况。
不准打开守库室门外出检查。
(2)确认发生警情时,一名值班人员立即报警,另一名具有持枪资格的值班人员打开保险、子弹上膛,作好临战准备。
枪弹在柜内保管的,枪弹迅速出柜,并将子弹压入弹仓、上膛,随时应对暴力侵害行为的发生。
中心金库配备2支防暴枪的,一名值班人员报警后,要立即取出枪支,协同另一名持枪值班人员共同做好防御准备。
(3)犯罪分子已进入营业室或接近守库室、库房时要发出警告。
犯罪分子如继续作案或实施攻击时,则实施正当防卫。
(4)犯罪分子停止犯罪逃跑时,不要追击。
3.3守库终了
3.3.1枪弹入柜保管。
枪弹出柜的,守库值班人员下岗时,按退弹的动作要领退出枪内全部子弹,按照要领验枪,擦拭枪支,将枪弹分别入柜加锁保管,办理枪支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双方、监交人当场交接、签字。
枪弹在柜内保管的,枪管员检查枪弹情况,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锁闭枪柜。
3.3.2办理值班交接登记手续。
守库人员要详细记录当班期间的情况,交接双方现场签字交接。
3.4异地守库操作规程
3.4.1异地守库是指以安全防范系统中央控制室(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为核心,通过安防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110联网报警系统等,对金库进行异地守护。
3.4.2金库实行异地守护的,除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异地集中守库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外,必须按下列规程操作:
(1)金库出入口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应随时处于布防状态。
金库管理员、出纳员、随车业务员出入金库区域办理业务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凭《金库库区出行通知单》方可撤防。
业务办理完毕,值班人员随即对金库出入口控制系统、报警系统进行布防。
(2)金库管理员、出纳员、随车业务员等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库业务时,至少一名守库值班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现场监督出入库业务的办理并履行相关手续。
(3)办理值班交接手续时,接班人员必须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任何系统发生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实行异地守库。
4.风险提示
(1)守库期间产生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
一是守库员上岗前未详细检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状况,未发现安全隐患酿成案件;二是守库员守库期间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三是守库员不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让其他人员替班;四是守库员允许外部人员或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五是守库员上岗后门窗不关,报警、通讯、电视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使用,酿成案件或案发时不能及时报警;六是守库期间违反规定接受安全检查;七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将枪支带离守库岗位,不按枪支管理规定持枪、验枪,守库终了未办理枪弹交接手续。
(2)风险防范。
一是守库员上岗前,应详细检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迹象立即报告。
二是严格执行非营业期间双人守库制度,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三是守库员不得无故找他人替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守库的,应事前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其指定替班人员;四是严格守库期间的相关规定;五是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防暴枪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持枪、验枪,守库终了严格办理枪弹交接手续。
5.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守库值班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574号)
(2)转发《中国农业银行防暴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鲁发[2005]243号)
(3)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电视监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鲁发[2003]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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