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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B证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1、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⑷管理的目的。
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管理的基本特征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域课题,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2、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3、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地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变换反馈系统
5、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的: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6、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
一是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安全教育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教育措施,即通过对全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等综合安全素质。
7、安全管理措施是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8、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9、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拓展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0国家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1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培训原则。
12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3四不放过原则:
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
14五大高危行业:
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按照死亡人数来排列建筑业排第二2、按发生次数频率来排列建筑业排第一)
15《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6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死亡人数的80%,建筑施工居第二位。
17美国企业安全第一理念“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18安全理论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
第四阶段是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
19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主要成果:
安全科学在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1992)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20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调查组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21安全生产是指:
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保护;目的:
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2安全生产的意义:
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
23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
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概念大
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
(对)
24安全生产管理指
1)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
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等一系列活动;2)实现生产过程中人
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3)
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25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权重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6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7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的基础。
作为一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理应深感肩上的担子。
28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是生产责任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29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企业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常务副经理都不是第一责任人。
30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2)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啊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存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共9条基本原理——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32弹性原理指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33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34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35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其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36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37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8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调剂”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5)“三同步”原则——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6)“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生产安全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8)“五同时”原则----指企业生产组则及领导者在计划、不知、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的环节中去。
在五同时工作中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者五个环节,而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39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共计26个分册,其中包括《土石方与爆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施工机械》、《拆除工程》等分册
40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标准《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并于2008年3月7日由江苏省建设厅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改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之作为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限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上篇为建筑施工企业,下篇为建筑施工现场。
该标准的出台为江苏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41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
4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把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对象,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样,必须经考核合格,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非常必要的,符合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国情需要。
43建筑施工仙姑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知识是形成能力的催化剂
44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挂教育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
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1协议免责不得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五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渊源主要又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6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
2)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
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南京四市。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行政规章
8)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际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7法律规范的种类
1)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民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2)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3)授权性规范4)任意性规范5)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直至制裁的法律规范
8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停泊或者航行于国境外的船舶或航空器。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属人管辖效力、属地管辖效力、保护管辖效力。
9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自负原则。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12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盒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2)公平责任原则
3)连带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例如,连带之债的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负有责任的情况。
13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成年孤单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4行政罚款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5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
16处罚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行政和组织形式处罚权是,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16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1)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行政主体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
3)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6)拘留
7)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
17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2)普通程序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对立、完整的行政处罚成型,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8《建筑法》主要内容10项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2)建设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4)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5)施工现场环境控制和处理;6)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政府机关监管职责、建筑施工现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7)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9)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0)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的规定、房屋拆除安全的规定、建筑施工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章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
使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机器监督管理。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门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饿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5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6《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后1)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2)企业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当地的建设主管报告;3)县级向实际报告2小时以内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3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谎报、擅离职守、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毁灭、隐匿3)其他严重的情节
3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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