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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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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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一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炼化公司各企业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1987(20XX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1987(20XX年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 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1987(20XX年版)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分,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3 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120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4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动火单位:
年月日第号
动火单位
施工单位
动火地点、部位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动火人
工种
监火人
工种
动析
火数
分据
当长签
班验
班票字
姓名
姓名
动措
火
安
全施
执行:
补充:
签
名
车间安全员
车间领导
厂安全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
消防队队长
安全科长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一级动火管理规定
1、一级动火票为三道红杠。
用于易燃、易爆设备运行中的动火和罐区抢修等。
2、申请动火单位提供动火点安全动火方案,经厂主管领导或总工和消防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储罐、管线等内的油类及瓦斯等可燃物彻底清扫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线,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动火,要做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要有专人监护。
4、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
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地面作业时遇7级风应停止动火。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条。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10、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防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
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3、电缆沟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4、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动火单位:
年月日第号
动火单位
施工单位
动火地点、部位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动火人
工种
监火人
工种
动析
火数
分据
当长签
班验
班票字
姓名
姓名
动措
火
安
全施
执行:
补充:
签
名
车间安全员
车间负责人
厂安全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
安全科长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二级动火管理规定
1、二级动火票为两道红杠。
用于停工检修经吹扫合格的生产装置及拆卸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合格的管线、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等。
2、申请动火单位提供动火点安全动火方案,经厂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动火时间不超过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储罐、管线等内的油类及瓦斯等可燃物彻底清扫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线,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动火,要做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要有专人监护。
4、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地面作业时遇7级风应停止动火。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条。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10、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防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
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3、电缆沟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4、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动火单位:
年月日第号
动火单位
施工单位
动火地点、部位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动火人
工种
监火人
工种
动析
火数
分据
当长签
班验
班票字
姓名
姓名
动措
火
安
全施
执行:
补充:
签
名
车间安全员
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
车间负责人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1、三级动火票为单红杠。
2、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均为三级动火。
3、动火时间不得超过120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火安全措施
1、厂区内除一、二级动火外的临时动火,由车间领导审批。
2、动火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3、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5、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6、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条。
7、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8、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9、厂区内熬沥清,必须有专人负责,应放在十分安全的地方,监火人不能离开现场,沥清温度不能太高,防止发生突沸。
10、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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