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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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度矿井“一通三防”
工作计划
2011年1月19日
2011年度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为搞好我矿2011年度“一通三防”工作,切实做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针对矿井通风系统、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2011年重点工作
1、抓紧矿井21050风、机两巷掘进工作,待21050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成为独立的通风系统。
2、在矿井原通风系统的基础上,对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调整,杜绝无风、微风及扩散通风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一通三防”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检科其他成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通风管理
1、我矿安装有2台同等能力的FBDCZ-6-№15/2×45kw型主要通风机装,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分钟内开动。
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使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的主要通风机都处于完好状态。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2、禁止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安装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和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一个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如果发现有异常现象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3.主要通风机安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负责)
4、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此时,若备用主要通风机不能运转时,要迅速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恢复通风,恢复生产的准备。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5、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6、矿井建立有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7、矿井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8、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9、两条巷道在贯通20米前,要制定出安全措施,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负责)
1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1、井下所有使用的风窗、风门、风桥、风墙、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建筑,严禁随便拆除和损坏、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上,不用的风门要立即拆除,要切实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本条由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负责)
1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5、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不得随意开停,并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6、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直径不小于400毫米,严禁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度节。
转弯地方要平缓,风筒吊挂要平顺,逢环必挂,接头要严密、合格,风筒破口眼要及时粘补。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1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负责)
18、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负责)
(二)严格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
(本条由安检科、机电科负责)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本条由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负责)
6、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气体浓度超过《规程》100条规定又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本条由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负责)
7、矿井配备有瓦斯检查员9人,检查员使用的瓦斯鉴定器必须经校验合格,检查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8、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队长、通修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采面上隅角、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仪报警,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矿井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等地点都要安装甲烷传感器。
(4)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要设置风速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要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要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要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符合侧要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5)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2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并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本条由调度室、生产技术科负责)
(三)消灭一切火源
一)、地面(以下由安检科负责)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4、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5、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6、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二)、井下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8、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本条由安检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负责)
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有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0、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1、井下输送机胶带必须使用阻燃胶带。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12、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负责)
1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4、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5、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人员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时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6、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18、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捡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本条由机电科、安检科负责)
19、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20、矿灯使用人员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21、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本条由机电科、安检科负责)
22、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器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23、井下供电线路和各种信号线路,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电闭锁。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24、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四)完善防尘系统,实现综合防尘
1、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负责)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本条由安检科负责)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5、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帮。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6、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本条由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负责)
在执行上述措施的同时,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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