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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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
第六章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
第一节概述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经济特征
l、效益的多面性
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具有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城镇供水、航运、水产、环保、旅游等效益,其中的某几项效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
国民经济各部门,有的为直接的经济效益,有的为间接的经济效益。
有的效益可用货币价值置表示,有的效益无法用货币价值量表示。
例如,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减少洪涝灾害对人民精神造成的痛苦等。
2、效益的错综复杂性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效益,随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各年之间的效益是不相同的。
各受益部门的效益有时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利益是互有矛盾的,在调度运用中,保证了主要部门的利益,就要减少次要部门的利益。
效益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形势的发展,各部门的效益有时需重新分配相互转移,称为效益再分配。
例如,一个综合利用的水库工程,兴建时以灌溉为主,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转为以供应城市饮用水为主。
3、工程项目的多样性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有一些工程项目是为各受益部门服务的,称为共用工程,其所需的工程费用,理应在各受益部门之间合理分摊;有一些工程项目是专门为某部门服务的,称为专用和配套工程,其所需的工程费用,理应由各部门自己承担。
枢纽中的各项工程各有其特点和要求,技术要求是不同的,有其独立性的一面。
但各项工程之间又有紧密的联系,要相互协调。
4、建设周期长,发挥效益的时间不同
由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多,工程量大,只有全部完成所有主体、专用、配套工程后,才能全部发挥效益,故所需建设期较长。
枢纽主体工程完成后,有些部门就可能开始受益。
例如,水库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就能拦蓄洪水,就可发挥效益。
有的部门只有完成了相应的专用和配套工程后,才能发挥效益。
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限制,不可能所有部门同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故发挥效益的时间是有先后的。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经济核算,整个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系由某一水利或水电部门负担,并不在各个受益部门之间进行投资分摊,结果常常发生一系列问题。
二、费用分摊的目的
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进行分摊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分配国家资金,正确编制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和发展计划,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有计划地发展;
2、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利资源和各种能源资源,在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要求的条件下,使国家的总投资和年运行费用最少;
3、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开发方式和发展规模;分析比较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的有关参数或技术经济指标;
4、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果,只有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投资和年运行费分摊,才能正确计算防洪、灌溉、水电、航运等部门的效益与费用,以便加强经济核算,制订各种合理的价格,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国外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一般称多目标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问题曾作过较多的研究,提出很多计算方法。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有些文献认为:
直到现在为止,还提不出一个可以普遍采用的、能够被各方面完全同意的多目标开发工程的投资分摊公式。
我国过去对这方面的问题研究较少,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进行,我国水利事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现在对水资源水能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工程越来越多,因而,多目标开发工程投资分摊的问题得到我国专家学者和高层管理者的普遍重视。
下面将介绍比较通用的投资分摊方法和有关部门建议的费用分摊方法,并对各种分摊方法进行讨论。
第二节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
要进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分摊,先要了解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的构成。
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分成不同的种类。
以下介绍用两种关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的分类方法划分的种类。
一、第一种分类
用第一种分类法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划分成为共用投资和专用投资两大部分。
共用投资是指为各受益部门服务的水利枢纽工程建筑物(如水库和大坝等)的投资、工程用地投资和移民安置费、以及给受损失部门的补偿费,这部分投资可列为共用投资。
专用投资是指为某一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例如,电厂、船闸、灌溉引水渠系建筑物等的投资就属于这部分。
二、第二种分类
用第二种分类法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划分为可分投资和剩余投资两大部分。
某一部门的可分投资是指水利工程中包括该部门时的总投资与不包括该部门时的总投资之差值。
显然某一部门的可分投资,比它的专用投资要大一些,例如水电部门的可分投资,除电厂、调压室等专用投资外,还应包括为满足电力系统调峰、调谷等需要而增大压力引水管道的直径,为满足最低发电水头和事故备用库容的要求而必须保持一定死库容所需增加的那一部分投资。
所谓剩余投资就是总投资减去各部门可分投资后的差值。
在投资分摊计算中,还需考虑各个部门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
所谓最优替代工程方案,是指在能够同等程度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同等效益的许多方案中,选择一个在技术上可行的、经济上最有利的替代工程方案。
例如水电站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在一般情况下是凝汽式火电站;水库下游地区防洪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可能是在沿河两岸修筑堤防或在适当地区开辟蓄洪、滞洪区;地表水自流灌溉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可能是在当地抽引地下水灌溉等等。
在具体研究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构成时,还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情况,例如:
(1)天然河道原来是可以通航的,由于修建水利工程而被阻隔,为了恢复原有河道的通航能力而增加的投资,不应由航运部门负担,而应由其它受益部门共同承担;但是为了提高通航标准而专门修建的建筑物,其额外增加的费用则应由航运部门负担。
(2)溢洪道和泄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投资,一般占水利枢纽工程总投资的相当大的比重,上述建筑物的任务包括有两方面:
一方面为保证工程本身的安全,当发生千年一遇或万年一遇洪水时,依靠泄洪建筑物的巨大泄洪能力而确保水库及大坝的安全,这一部分工程所需的投资,应由各个受益部门共同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十年一遇或二十年一遇的一般性洪水,依靠上述建筑物及泄洪设备的控泄能力而能确保下游河道的防汛安全。
这一部分任务所需增加的投资,则应由下游防洪部门单独负担。
(3)灌溉、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常常须修建专用的取水口和引水建筑物,其所需的投资应列为有关部门的专用投资。
当这些部门所引用的水量,与其它部门用水(例如发电用水)结合时,在此情况下投资分摊计算就比较复杂。
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任一部门所负担的投资,不应超过该部门的最优替代工程方案所需的投资,也不应少于专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
综上所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6-1)
式中K总——工程总投资;
K共——几个部门共用建筑物的投资;
K专,j——第j部门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
也可用下式表示:
(6-2)
式中K分,j——第j部门的可分离部分的投资(简称可分投资);
K剩——工程总投资减去各部门可分投资后所剩余的投资。
第六章:
第一讲(总第12讲)
第二讲(总第13讲)
本章小结
编制时间2007年3月 总第13讲
课题:
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
教学基本要求:
学会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
重点与难点:
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
技能要求:
能用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资料:
《水利工程经济》第二版,(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施熙灿、蒋水心合编。
教学过程:
一、复习上一讲的内容(用时5分钟)
二、讲解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用时65分钟)
三、自学与讨论(用时20分钟)
四、小结(用时5分钟)
五、布置作业(用时5分钟)
(一)复习本讲内容
(二)预习下一讲内容
(三)思考下列问题
习题六:
1,2.
(四)作业:
习题六第3、4题
附:
本节课讲解的主要内容于下
第三节投资和费用的分摊方法
一、按各部门的主次地位分摊
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往往某一部门占主导地位,要求水库的运行方式服从它的要求,其它次要部门的用水量及用水时间则处在从属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次要部门只负担为本身服务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或可分投资,其余部分的投资则全部由主导部门承担。
这种投资分摊方法适用于主导部门的地位十分明确,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满足该部门所提出的防洪或兴利要求。
二、按各部门的用水量分摊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的各个兴利部门,从水库引用的水量是各不相同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某些兴利部门的用水是完全结合的或者部分结合的,但也有不结合的。
例如冬季电力系统负荷较高,水电站常承担较多的峰荷,而灌溉系统此时并不用水,城镇生活用水也稍有减少,即此时发电用水与灌溉用水是不结合的,与城市用水是部分结合的。
春、夏季灌溉用水量较多,水库泄水发电后即把尾水引入灌溉渠道内,在此情况下两者用水是完全结合的。
总之,各部门用水量也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用水量(或称结合水量),另一部分是专用水量。
因此,可以根据各部门所需调节水量的多少,按比例分摊共用建筑物的投资,至于专用建筑物的投资,则应由受益部门单独负担。
此法比较公平,但某些部门并不消耗水量,例如防洪部门仅要求保留一定的库容,航运要求保持一定的水深,因而运用此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按各部门所需的库容分摊
与上法相似,根据各部门所需库容的大小分摊共用建筑物的投资,专用建筑物的投资则由受益部门单独负担。
但防洪库容与兴利库容在一般情况下是能部分结合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不能结合,也有个别情况两者完全结合,视洪水预报精度及汛后来水量与用水量等具体条件而定。
至于兴利库容,常为若干个兴利部门所共用,如按所需库容大小进行投资分摊,往往防洪部门所分摊的投资可能偏多,各个兴利部门所负担的投资可能偏小,实际上防洪库容也是为各个兴利部门服务的,因此这种按所需库容大小进行投资分摊也不尽合理。
四、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SCRB法)
欧美、日本等国家一般采用“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简称SCRB法,其要点与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整个水利工程的投资、年费用和年平均效益,求出各部门的可分费用及其替代工程和专用工程的投资和年费用,见表5-1。
表6-1各部门的投资、年费用和年效益表单位:
万元
项目
投资
年费用
年平均效益
投资年回收值
年运行费
合计
综合水利工程
20000
1635
1000
2635
3000
可分费用
发电
灌溉
10000
4000
817
327
600
150
1417
477
2000
1000
替代工程
发电
灌溉
14000
8000
1144
654
1000
100
2144
754
2000
1000
专用工程
发电
灌溉
7000
2000
572
164
520
120
1092
284
注:
投资年回收值=投资[A/P,i,n],在本表计算中,假设n=50年,i=8%。
(2)确定本部门及其替代工程的投资年回收值时,须事先定出利率或折现率i以及各部门的经济寿命n(年),参阅表6-1。
(3)各部门的年效益有两种表达方式:
一种是本部门的直接收益(例如发电部门的电费收益),另一种是最优替代工程的年费用,例如修建水电站,可以替代相应规模的凝汽式火电站,从而后者的年费用(包括投资年回收值、年运行费及燃料费)可以节省下来,当做该水电站的年效益。
(4)在上述两者之中选择较小者作为本部门的选用年效益,见表6-2中的lc。
(5)各部门的选用年效益减去其可分年费用,即得剩余效益,然后求出分摊百分比,见表6-2中的le和lf。
(6)整个水利工程的年费用,减去各个部门的可分年费用,即得各部门的剩余年费用,按表6-2中的lf分摊,即得lg。
(7)各部门的年运行费的分摊,也按上述步骤求得,见表6-2中的2b和2c。
(8)按上述步骤对各部门进行投资分摊,部门的可分投资,加上所求得的剩余投资的分摊额,即得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应承担的投资额,计算结果见表6-2中的3c项。
五、合理替代费用分摊法
与上述SCRB法不同之处在于,本法用各部门专用工程的投资与年费用代替上述的可分投资与可分年费用,其余计算方法与计算步骤与SCRB法基本相同。
合理替代费用分摊法与SCRB法的另一相似之处为:
某一部门投资的最小分摊额,就是该部门的专用投资或可分投资,某一部门投资的最大分摊额,就是相应替代工程的投资。
虽然合理替代费用分摊法的计算工作量较小些,但SCRB法用各部门的可分投资代替前者的专用投资,可以使投资分摊的误差尽可能减少至最低程度,所以欧美、日本等国家现在比较广泛采用SCRB法,已逐渐取代其他投资分摊方法。
表6-2 用SCRB法进行分摊计算表 单位:
万元
项目
内容
发电
灌溉
合计
备注
年费用分摊
a.年平均效益
b.替代工程年费用
c.选用年效益
d.可分年效益
e.剩余效益
f.分摊百分比
g.剩余年费用分摊
h.总分摊额
2000
2144
2000
1417
583
67.8%
502
1919
1000
754
754
477
277
32.2%
239
716
3000
2754
1894
860
100%
741
2635
表5-1
表5-1
选用a,b中较小者
表5-1
(c)-(d)
按1e比例
(2635-1894)按1f分摊
(d)+(g)
年运行费分摊
a.可分年运行费
b.剩余年运行费分摊
c.总分摊额
600
170
770
150
80
230
750
250
1000
表5-1
(1000-750)按1f分摊
(a)+(b)
投资分摊
a.可分投资
b.剩余投资分摊
c.总分摊额.
10000
4068
14068
4000
1932
5932
14000
6000
20000
表5-1
按1f分摊
(a)+(b)
六、我国有关部门曾建议的费用分摊方法
当设计的水利工程具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效益时,应在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费用分摊。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费用分摊。
(1)按各部门利用的水量或库容等指标分摊共用工程费用。
(2)按各部门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共用工程费用或工程总费用。
(3)按各部门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工程总费用。
(4)按“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分摊剩余共用工程费用。
(5)按工程任务的主次关系分摊。
当综合利用工程各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明显,主要部门的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大时,可由主要受益部门承担大部分费用,次要部门只承担其可分离费用或专用工程费用。
下面重点介绍按各部门的效益比例分摊工程费用。
各部门的效益一般用等效替代方案的费用表达,当不具备等效替代方案条件时,则可直接按本部门的效益现值的比例进行费用分摊。
费用(F)包括共用工程费用(F0)、专用工程与设施费用(
)和与之相应的保证其正常受益的配套设施费用(
)等三部分所组成,即:
(5-3)
式中j——第j个部门,j=1,2,…x;
x——综合利用部门的组成数。
建议根据工程具体条件与计算要求,选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进行费用分摊。
(1)按效益分摊总费用:
(6-4)
(2)按剩余效益分摊共用部分费用:
(6-5)
(3)按剩余效益分摊剩余费用(即总费用扣除可分离费用后的余额):
(6-6)
式中Fj——替代方案满足第j部门效益所需的费用,或者采用直接体现该效益指标的货币量;
F——综合利用工程的总费用;
ΔFj——某部门的可分离费用,系指考虑第j部门受益与不受益时工程总费用的差值,也是第j部门至少应承担的费用。
(6-7)
式中Fk+j和Fk分别为包括第j部门和不包括第j部门效益时的工程总费用。
最后指出,当采用
(1)法进行费用分摊时,任一部门所承担的费用一般不应小于该部门的专用工程和配套设施费用之和,但也不得大于其替代工程的费用。
当综合利用各部门的主次关系明显时,次要部门的效益所占的比重很小时,可只承担其可分离费用,其余则由主要部门承担。
分摊后的费用,系造价和运行费用的总和。
其两者之间的分配,可使各部门分摊的造价和运行费各占工程总造价和总运行费的同一比例,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例设某综合利用工程的基本经济资料同上例,见表6-1,现假定按所建议的三种费用分摊方法计算。
为简化计算,假设该工程各部门的经济寿命均为50年,在经济比较阶段,=0.08。
计算结果见表6-3至表6-5。
表6-3按效益(用替代工程费用表示)分摊工程总单位:
万元
项目
内容
发电
灌溉
合计
备注
年费用分摊
工程年费用
替代工程年费用
年费用分摊
2144
1950
754
685
2630
2898
1635
见表6-1
见表6-1
公式(6-4)
投资分摊
投资分摊额
14800
5200
20000
公式(6-4)
年运行费分摊
年运行费分摊额
740
260
1000
公式(6-4)
表6-4 按剩余效益分摊工程总费用 单位:
万元
项目
内容
发电
灌溉
合计
备注
年费用分摊
工程年费用
替代工程年费用
年费用分摊
2144
1950
754
685
2630
2898
1635
见表6-1
见表6-1
公式(6-4)
投资分摊
投资分摊额
14800
5200
20000
公式(6-4)
年运行费分摊
年运行费分摊额
740
260
1000
公式(6-4)
表6-5 按剩余效益分摊剩余费用 单位:
万元
项目
内容
发电
灌溉
合计
备注
年费用
分摊
替代工程年费用
可分年费用
剩余年费用分摊
年费用分摊额
2144
1417
727
537
1954
754
477
277
204
681
2898
1894
1004
741
2635
由表6-1
由表6-1
剩余效益
按公式(6-6)
=2635-(1417+477)
投资
分摊
剩余投资分摊
可分投资
投资分摊额
4345
10000
14345
1655
4000
5655
6000
14000
2000
=20000-(10000+4000)
由表6-1
年运行
费分摊
剩余年运行费分摊
可分年运行费
年运行费分摊
181
600
781
69
150
219
250
750
1000
=1000-(6000+150)
由表6-1
七、对各种分摊方法的分析与合理性检查
由表5-6可知,本例各种分摊方法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并不算很大,例如发电部门所负担的投资约占70%~74%,年运行费约占72%~78%;灌溉部门所负担的投资约占26%~30%,年运行费约占22%~26%。
可以认为,尽管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分摊理论尚不够完善,但一般采用不同分摊理论与计算方法所求出的计算成果可能相差不大,因此可以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定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比较简明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表6-6各种费用分摊方法的计算结果
序号
分摊方法
投资分摊法
运行费分摊法
年费用分摊法
发电
灌溉
发电
灌溉
发电
灌溉
1
按效益分摊总费用法
万元
14800
74%
5200
26%
740
74%
260
26%
195
74%
685
26%
2
按剩余效益分摊共用部分费用法
万元
14600
73%
5400
27%
769
77%
231
23%
1962
75%
673
25%
3
按剩余效益分摊剩余费用法
万元
14345
72%
5655
28%
781
78%
219
22%
1954
74%
681
26%
4
SCRB法
万元
14068
70%
5932
30%
770
77%
230
23%
1919
73%
716
27%
采用各部门替代工程的费用作为本部门相对效益,然后按其比例进行费用分摊的原则,迄今仍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用各部门的直接收益(例如电费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等等)作为本部门的绝对效益,然后按其比例进行费用分摊,目前在我国实行起来较困难,主要因为某些产品的价格与价值存在严重的背离现象。
一般说来,某些主要农产品价格偏低,用货币表示的绝对效益人为地被缩小;某些工业产品的价格偏高,用货币计算出来的绝对效益偏大。
从发展方向上看,根据各部门的绝对效益按比例进行费用分摊的原则,仍然是努力的方向。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分摊的费用,除应从分摊原则分析其是否公平合理外,还应从下列各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
(1)任何部门所分摊的年费用不应大于本部门最优替代工程的年费用。
在某种情况下,某一部门所分摊的投资,有可能超过替代工程的投资(Kj>K替),而分摊的年运行费可能小于替代工程的年运行费(uju替,此时应调整Kj和K替,使总的分摊结果符合Fj (2)各受益部门所分摊的费用不应小于因满足该部门需要所须增加的工程费用(即可分离费用),最少应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包括配套工程)的费用。 如果检查分析时发现某部门分摊的投资和年运行费不尽合理时,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之间进行费用分摊,应该采用动态经济分析方法,即应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定出各部门及其替代工程的经济寿命n(年)、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 在初步设计阶段,对于重要的大型综合利用工程进行费用分摊时,尽可能采用按剩余效益分摊剩余费用法[公式(6-6)]或SCRB法,虽然计算工作量稍大些,但此法使各部门必须分摊的剩余费用尽可能减小,有利于减少费用分摊的误差。 如果兴建水利枢纽而使某些部门受到损失,为此修建专用建筑物以恢复原有部门的效益,这部分工程所需的费用,应计入综合利用工程的总费用中,由各受益部门按其所得的效益进行费用分摊。 例如在原来可以通航的天然河道上,由于修筑大坝而使航道遭受损失,为此修建过船建筑物,这部分费用应由其他受益部门分摊。 但为了提高航运标准而额外增加各种专用设施,其所需费用应由航运部门负担。 筏运、渔业、旅游等部门一般可不参加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分摊,因为在水库内虽然可以增加木筏的拖运量,但却增加了过坝的因难;渔业、旅游等在水库建设中多为附属性质,因此可不分摊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只须负担其专用设施的费用即可。 再次强调: 为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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