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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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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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Codesforurbanparkingplan
GB╳╳╳╳╳-╳╳╳╳
(征求意见稿)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月╳╳日
╳╳╳╳╳╳╳╳╳╳╳╳出版社
╳╳╳╳北京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当前城市停车规划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城市停车规划工作的技术性规范,本规范共分7章和2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
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规模与布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场交通组织与规划。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编制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工国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秀敏蔡华民宋晓梅於昊张秀媛殷丽陈春妹
CONTENTs
1总则
1.0.1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大城市停车规划的编制(中、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停车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一致,应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使城市停车设施布局与城市用地布局相适应。
1.0.4城市停车规划应确保配置合理、交通安全、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同时与周围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
1.0.5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0.1停车场ParkingLot
指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1.2机动车停车场ParkingLotforAuto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2.0.3非机动车停车场ParkingLotforNon-MotorVehicle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2.0.4建筑物配建停车场ParkingGarageforBuildings
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5城市公共停车场UrbanPublicParkingFacility
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除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外的公共停车场。
2.0.6路内停车On-streetParking
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2.0.7路外停车场Off-streetParkingLot
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建设的停车场所。
2.0.8停车位ParkingSpace
停车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空间组成。
2.0.9公共停车位PublicParkingSpace
指面向社会开放,为各种出行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位。
2.0.10专用停车位Specially-designatedParkingSpace
指专为特定人群或特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位。
2.0.11专业停车场Purpose-designatedParkingLot
指专业运输部门内部的停车场所,主要为内部所属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0.12换乘停车场Park-and-rideFacility
在城市中心区以外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首末站设置停车换乘场地,为私人汽车、自行车等提供停放空间,引导乘客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的停车场所。
2.0.13平均停车时间AverageDwellingTime
指单位时间间隔,所有车辆平均停放在停车场的时间。
2.0.14停车能力ParkingCapacity
指给定停车区域或停车场有效面积上单位时间间隔(小时或日)可用于停放车辆的最大车位数。
2.0.15车位周转率TurnoverofParkingSpace
指单位时间段内(一日或几个小时),每个停车位平均停放车辆次数。
2.0.16停车场利用率ParkingUtilization
指某一时段内停车场实际累计停放量(车位小时)与停车设施供应量(车位小时)之比,它反映停车场地在某一时段的拥挤程度。
2.0.17停车集中指数ParkingConcentrationIndex
指给定停车区域内某一时刻实际停放车辆数量与停车能力之比,它反映某一时刻给定停车区域或停车场的拥挤程度。
2.0.18停车需求ParkingDemand
指给定停车区域内特定时间间隔的停放吸引量。
2.0.19停车位需求DemandforParkingPlace
指给定停车区域在一定的停车需求和车位周转率条件下,停车位需求的总量。
2.0.20单车停放面积ParkingAreaforSingleVehicle
指平均一辆标准车型所占用地面积,包括停车车位面积和均摊的通道面积及绿化、管理、服务等辅助设施面积。
2.2符号
v/c——道路实际交通流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
3基本规定
3.1规划内容
3.1.1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两种类型,并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停车场分类方式
停车场分类方式
停车场类型
停车位类型
按城市规划管理分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专用停车位
公共停车位
城市公共
停车场
路外
公共停车位
路内
公共停车位
注:
城市公共停车场按照是否为停车换乘服务可分为换乘公共停车场和其它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3.1.2城市停车规划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停车场交通组织的规划。
3.1.3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应确定各类型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确定公共停车场的规模与布局,停车场交通组织规划应确定出入口数量、位置及交通组织方式。
3.1.4城市停车规划不包含专业停车场的相关内容。
3.2规划要求
3.2.1城市停车规划的期限应与上位系统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分远、近期规划;远期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3.2.2城市停车规划应在停车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现状、机动车拥有水平和停车需求预测结果,以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分区域采用不同的停车位供给标准。
3.2.3对交通枢纽、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应进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3.2.4停车场应为残障人士合理配置专用车位和无障碍设施。
3.2.5各类型停车场应根据自身特点考虑货车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及特殊车辆停车位的设置。
4规模与布局
4.1停车需求预测
4.1.1停车需求预测应在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以城市用地、人口规模、就业特征及停车调查分析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析预测。
4.1.2停车调查分析包括分析平均停车时间、停车能力、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现状停车需求、现状停车位需求等反映城市停车总体水平与停车特征的指标。
4.1.3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停车生成率模型为基础,以城市或区域的机动车拥有水平、城市用地规划、交通特征、道路网络交通状况等因素为参数,预测城市或区域停车需求总量、交通小区停车需求量及需求分布和构成等内容。
4.2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4.2.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应根据用地指标和各城市制定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进行确定,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大型公共建筑物的附属停车设施应进行专项规划研究。
4.2.2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以城市停车需求预测结果为基础确定,并结合现状调查分析和交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布局。
4.2.3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规划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客运枢纽和娱乐场所;同时,宜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城市道路交通走廊处规划换乘停车场。
4.2.4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
4.2.5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非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应大于200m。
4.3城市停车位总量规定
4.3.1机动车车位供给
1城市机动车车位供给总量按车与车位的比例宜采用1:
1.1-1.3。
2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车位供给总量的80%以上。
3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20%以内。
路内停车位是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一部分,依据城市停车规划确定停车规模和设置原则,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路内停车位,其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5%以内。
4.3.2非机动车车位供给
非机动车车位供给应视各城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停车场地的形状也应因地制宜。
4.4停车场用地面积估算
4.4.1停车场应根据使用和管理要求,估算停车位数量、车辆类型、停车方式,确定单车停放面积或单车建筑面积。
4.4.2城市停车规划估算停车场用地时,地面停车场小型车单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m2,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宜采用50~60m2;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单车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m2,机械式停车库单车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m2。
4.4.3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1.8m2。
5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5.1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5.1.1建筑物分类按照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使用对象、建筑类型等特征划分建筑物大类,然后分析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按停车需求特征差异进一步细分子类。
5.1.2各城市建筑物大类划分须符合表5.1.2的规定,建筑物子类的划分可参考表5.1.2的规定,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应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下限值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建筑物分类与停车配建指标下限值
建筑物大类
建筑物子类
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居住
别墅
车位/户
1.0
0.5
高级公寓
车位/户
0.8
0.5
普通住宅
车位/户
0.3
1
商住两用
车位/户
0.6
1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2
1
危改房
车位/户
0.3
1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商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其它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商业
酒店
车位/客房
0.2
0.25
宾馆
车位/客房
0.2
0.50
餐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1
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1
银行、保险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
1
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商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2
配套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
2
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1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0.45
5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5
15
中学
车位/100师生
0.5
40
中专职校
车位/100师生
0.7
35
续表5.1.2
建筑物大类
建筑物子类
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学校
大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0.7
30
文化
体育
设施
体育设施
车位/100座位
1.2
12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1.5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位
2.5
15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
15
工业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1
仓库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1
交通
枢纽
火车站
车位/100高峰乘客
0.2
2
港口
车位/100高峰乘客
0.2
2
汽车站
车位/100高峰乘客
0.15
3
客运广场
车位/100高峰乘客
0.4
3
公交枢纽
车位/100高峰乘客
0.1
4
机场
车位/100高峰乘客
0.4
2
游览
场所
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015
5
主题公园
车位/100m2占地面积
0.02
10
其他公园
车位/100m2占地面积
0.01
10
医院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2
其它医院(包括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1.2
注:
各车型机动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见附录A,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见附录B。
居住中廉租房机动车车位不得高于1辆/10户,非机动车车位不低于1辆/户。
5.1.3不同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残障人士专用车位、装卸货车车位、出租车车位、旅游巴士车位以及救护车车位等。
5.2停车配建指标分区
5.2.1停车配建指标分区应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拥有水平,在土地规划、机动车增长率、道路交通发展水平和停车需求预测区域差别研究的基础上,以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将城市的地理空间划分成若干区域。
5.2.2各城市应根据分区结果确定各区域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指导城市不同区域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引导车辆拥有与使用在城市空间上的合理分布。
6城市公共停车场
6.1路外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
6.1.1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坪距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达不到该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表6.1.1城市公共停车场环境保护距离
建筑性质
停车场
停车位(个)
>100
50-100
20-50
<20
医院、疗养院
防噪距离(m)
250
100
50
50
幼儿园、托儿所
100
50
50
25
学校、图书馆、住宅
50
25
25
15
6.1.2换乘停车场位置应结合公共交通规划确定,主要设置在轨道交通首末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及部分公交枢纽站处,满足各种交通出行方式之间转换的停车需求。
6.1.3换乘停车场规模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6.1.4换乘停车场规划应同时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
6.2路内停车位的设置
6.2.1设置路内停车位时,道路条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2.1设置路内停车位的道路车行道宽度标准
交通组织形式
车行道宽度
路内停车设置
分隔的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5m
容许单侧停车
非机动车道<5m
禁止停车
双向通行道路
≥12m
容许双侧停车
8-12m
容许单侧停车
<8m
禁止停车
单向通行道路
≥9m
容许双侧停车
6-9m
容许单侧停车
<6m
禁止停车
街、巷混行道路
≥9m
容许双侧停车
6-9m
容许单侧停车
<6m
禁止停车
6.2.2在路内设置停车位时,道路交通服务水平需满足交通顺畅的要求,且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V/C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2.2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
服务
水平
交通状况
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V/C
路内停车位
设置
A
自由流
≤0.6
容许设置
B
稳定流(轻度延误)
0.6 容许设置 C 稳定流(可接受延误) 0.7 禁止设置 D 接近稳定流 (可忍受延误) 0.8 禁止设置 E 不稳定交通流(拥挤) 0.9 禁止设置 F 强制交通流(堵塞) - 禁止设置 6.2.3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在距离公共汽车站和急救站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 6.2.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6.2.5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妨碍行车视距,并保证车辆通行安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 7停车场交通组织与规划 7.1停车场交通组织与规划的主要内容 7.1.1路内停车位交通组织与规划主要包括确定车辆停放方式、停车位数量、位置及附属设施的安排。 7.1.2路外停车场交通组织与规划主要包括确定车辆停放方式、停车通道、停车位数量和位置、停车场出入口及附属设施的安排。 7.2停车场出入口规划 7.2.1大中型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7.2.2停车场宜采用单向出入口型式,在受视野、距离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双向出入口型式。 7.2.3停车场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应不小于7m,单向行驶时应不小于5m。 7.2.4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在城市道路为三幅路(或以上)的道路上,出入口应先与两侧辅路相连接,然后再根据道路的出入口位置汇入道路主路。 7.2.5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停止线应大于80m,距离公交车站近端点应大于30m,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7.3停车场交通组织 7.3.1停车场的交通组织应保证进出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避免人流和车流产生交织,并保证车流和人流的顺畅。 7.3.2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上时,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穿越主干道。 7.3.3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支路上时,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附录A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建筑物及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且换算当量应符合表A的规定。 表A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绞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附录B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建筑物及城市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且换算当量应符合表B的规定。 表B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车型 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 助力车、摩托车 换算系数 1.0 2.5 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Codesforurbanparkingplan GB╳╳╳╳╳-╳╳╳╳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2大城市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本规范主要应用于大城市停车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2术语、符号 2.0.1附属设施是停车场附带设置的其他设备,辅助实现停车场正常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 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绿化、安全设施等。 2.0.6路内停车场包括路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路路肩、城市道路路边、较宽隔离带圈划停车位或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下的空间,非机动车停车场一般在人行道边设置。 2.0.13平均停车时间计算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0.13) 式中: ——第j辆车停车时间(小时) ——调查期间停车场实际停车数(辆次); 平均停车时间是衡量停车处交通负荷与效率的基本指标之一,其分布与停放目的、停放点土地使用等因素有关。 2.0.14停车能力包括路外停车场停车能力及路内停车场停车能力,其中: 1路外停车场停车能力指在停车区域内,可以合理停放的最大车辆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0.14-1) 式中: N——可供停车T时间内的停车位数量; T——观察时间内可供停车时间(小时); E——平均停车时间(小时); F——调整系数,通常取0.85-0.95之间的数值,随着 的增大而增大。 2路内停车能力 指允许停车路段的停车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0.14-2) 式中: Lp——允许停车路段长度; ——每辆车的停车占地长度。 对于某一地区来说,路内停车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2.0.14-3) 式中: ——第k个路上停车场的停车能力; ——该地区停车场的数量。 2.0.15车位周转率 车位周转率表示单位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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