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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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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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
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
幢单元号(以下简称乙方)
装饰装修企业: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公共设施完好及业主装饰装修工程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幢单元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物业装饰装修企业及人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2)甲方有权依据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对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进行登记
备案。
(3)甲方有权依据政府相关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全
面管理。
(4)负责核发《装修入场通知书》和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
(5)负责在乙方委托下对整个物业装饰装修废弃物和装修垃圾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6)有权对已备案方案、图纸及违章施工行为予以制止,要求停工清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整改的,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7)甲方不得向乙方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丙方有权按照已备案的装修登记内容组织装修。
(2)乙、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时,须遵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严禁
违规;须根据房屋面积配置灭火器(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每具不少于4㎏)。
(3)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义务告之装修工人在本物业内从事装修工作时,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进入本物业必须佩戴出入证(限一人一证,遗失须立即补办,并缴纳相应的补证工本费),注意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
(4)乙、丙方在进行装修时,须告之相邻业主,注意邻里关系。
(5)乙、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防火防盗工作,出现人身事故、财产损失
由责任人自负。
(6)乙、丙方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7)若乙方申报自装,则丙方的权利、义务及所应交纳的费用全部转移
至乙方。
第二条装饰装修申报备案
为保证本物业公共设施、房屋结构的安全及装饰装修活动的有序开展,共同维护本物业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乙方及丙方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前须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清楚的《装饰装修登记表》。
(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近期1寸照片2张。
(三)、装饰装修方案及装饰装修施工图(包括照明平面图、插座平面图、风管平面图、烟温感平面图、装饰装修间隔平面图、天花板平面图、隐蔽工程施工图等)。
如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增加夹层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除提供业主的书面同意书外,还需提供本辖区房管局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涉及消防改造的,还须提供消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四)、加盖鲜章的装饰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装饰装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乙方若是非业主,除提供业主的书面授权文件外,还需业主一同前往办理装饰装修登记备案。
(六)、装饰装修登记资料不全、装饰装修方案及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用料不合规范,乙方及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完善、修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继续施工。
第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一)、丙方受乙方委托为其提供房屋装饰装修服务;
(二)、乙方需书面委托丙方现场负责人在装修期间办理工人临时出入证、材料机具等物品的出门放行手续;若乙方不予授权的,以上各项事宜需由乙方本人办理。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详见已登记备案的装饰装修方案及装饰装修施工图等资料;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请向甲方办理方案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需延期,须携带由甲方发放的《装修入场通知书》原件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条装饰装修允许施工时间
(一)、冬季(每年10月至次年3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30—18:
00(其中12:
00—14:
00仅限静音类施工);
周六、日:
9:
00—18:
00(其中12:
00—14:
00仅限静音类施工);
(二)、夏季(每年4月至9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8:
30(其中12:
00—14:
00仅限静音类施工);
周六、日:
上午9:
30—18:
00(其中12:
00—14:
00仅限静音类施工);
备注:
以上周六、日施工时间在集中交房六个月后或入住率达20%以上即变更为全天静音施工。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一切装饰装修施工;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施工(仅限静音类施工)的,须经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中心书面同意。
第六条装饰装修废弃物及装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
为维护好本物业公共环境,本物业装饰装修废弃物及装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实行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和处置。
(一)、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须在装修现场装袋封好,于每日10:
00—11:
30和14:
00—17:
00放置在甲方指定地点,实行统一有偿清运。
(二)、丙方按 元/平方米(不包含花土敲墙等废渣运输)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以每户建筑面积为准)。
该费用在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三)、甲方对违反规定乱扔乱倒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的行为将要求责任人
整改,对拒绝配合的责任人将要求停工整改,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房屋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
(一)、空调室外机的安装请勿影响本物业房屋外立面的统一设计,应在原设计单位统一规划的位置上安装,冷凝水、化霜水应集中收集,冷凝水管应安装牢固、负荷应与户内设计配置相匹配。
特殊情况须提前3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安装请勿影响相邻住户。
室外机安装必须安装室外机接水盘,并接管引至专用排水管中。
其他室外各种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等,若原设计未预定位置,则按甲方指定的统一位置进行规范合理安装。
(二)、晾衣杆、金属挂件,挂件升降式不锈钢晾衣架的安装仅限于阳台内,且其伸缩、升降均不得超出阳台空间范围。
(三)、其它任何形式的附属物(含标语、标牌、灯箱、广告等)请勿粘贴、悬挂、固定于房屋外立面(含玻璃内表面)。
(四)、不得有任何影响房屋外立面整体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
第八条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一)、乙方及丙方对该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损坏屋面防水;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3)改动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混凝土墙体及做出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破坏室内外暗埋管线,改动、拆除煤气管道、气表,擅自改动上、下水管或强、弱电线路;
(5)改变房屋外墙、阳台、门窗(含玻璃)的规格、颜色,改变住宅立面门、窗开启方向;
(6)用实心砖墙分割室内房间或铺设过重地板材料,增加楼面静态负荷造成安全隐患;
(7)乱拉电线,表外接线,超负荷用电;
(8)违章私自在屋顶搭建任何构筑物及建筑物,加装影响房屋外立面的防护网、栏、窗、防雨遮阳棚、花架等;
(9)占用、堵塞公共楼道,天台屋面及消防通道;
(10)改装智能化门禁、对讲系统及消防报警设施;
(11)施工作业现场抽烟,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12)向室(窗)外抛弃物品、丢弃建渣;
(13)破坏公共绿篱、绿地;
(14)装饰装修人员在本物业内留宿;
(15)利用公共部位场地加工装修材料;
(16)未经设计部门同意在结构(承重梁、柱、墙、板)上开孔;
(17)忽视安全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绳、危险和有毒工序不戴安全帽和防毒口罩、违反用电安全规范、不按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生产、施工和安装。
设备材料乱堆放不符合消防和防盗要求;
(18)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1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二)、乙方及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闭门施工,造成公共环境污染后请立即打扫;
(2)装修现场须按规定配置灭火器,规范用电;
(3)施工期间应临时封闭排水管口,以免造成地漏、排水管道堵塞;
(4)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须按规定佩戴出入证;
(5)丙方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6)丙方在搬运材料时,应保证公共设施(含楼道)、设备的完好性,同时应按照甲方指定的线路、方式进行运送,不得违规堆放在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因装卸需要临时堆放的应尽快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或丙方仍末做出适当安排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注意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8)遵守本物业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大小便、赤脚或赤裸上身;
(9)丙方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对房屋本体和附属设施设备(如防水、电气线路、给、排水管等)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施工。
(10)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11)凡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完毕应作不少于24小时的闭水试验;凡装饰装修施工中对原水管管道进行了改动和新增的,隐蔽工程结束前,须按照国家规定做管道试压和通水试验。
(12)凡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改动防水工程的,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自动终止。
第九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根据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向甲方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装修工期,按元/㎡·天的标准交纳。
该费用从办理完装饰装修手续之日开始计费,至装修活动完工之日止,在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中心预交。
开具发票,装修管理服务费,计:
¥/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二)丙方在约定的装饰装修工程实施期限内不能完工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携带由物业服务中心发放的《装修入场通知书》原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装饰装修完工备案
装饰装修施工结束时,丙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乙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完工备案。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行为的,将要求责任人予以纠正;如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将要求责任人予以恢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结算
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并经甲、乙方书面确认无误的,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发票、《装修入场通知书》原件至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或者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将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甲方将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同时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对甲方、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管线破损,管道堵塞,地、墙面渗漏、裂纹、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搬运装修材料、物品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楼道石材、扶手、铁花、配电箱、墙面乳胶漆、单元门、电梯等)损坏的,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一)、乙方委托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超出已登记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范围的,须重新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必要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原设计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章)之时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栋单元号房屋装饰装修方案
业主、装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装修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年月日
乙方:
(业主)年月日
丙方:
(装饰装修企业)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姓名)系【****】幢单元号的业主住户,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所在【****】房屋装修期间(自办理装修备案手续起至装修完工验收并办理完所有退场手续止)办理工人临时出入证、大型材料机具等物品放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被授权委托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的工人临时出入证、材料机具等物品放行手续。
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业主或住户签字并加盖手印)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委托人:
(签字并加盖手印)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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