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22153608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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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2153608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意见
――――货运及货运站场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便于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了解有关规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具体规定未出台之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许可(备案)事项
许可类:
1、危险货物运输开业许可
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外)开业许可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4、道路货运站场开业许可
5、国际货物运输资格许可
备案类:
6、道路运输驾驶员(除危险货物运输外)资格备案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更新、增减备案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停歇业备案
10、道路运输场站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除危险货物运输)
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1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维修经营者停歇业备案
13、道路运输场站停、歇业备案
14、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更新、增减备案
15、经营者补办证件
16、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17、经营许可年度审验
二、行政许可(备案)机构、条件、程序、依据
1、危险货物运输开业许可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车辆条件:
1.1车辆装备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330—88)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车辆标志、标色、安全附件和随车工属具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1.2须具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1.3车型符合本市道路通行条件和安全环保;并应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1.4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须提交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1.5根据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须随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设施条件:
2.1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
2.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须设置专用停车场,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停车场地须具有公安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明。
停车场地应与经营规模和周围环境相适应,坚实平整,其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2.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停车场地的,应签订一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2.4须有与经营规模、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信息通讯设施、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2.5须具备消毒清洗设施或条件。
3、资金条件:
3.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为危险货物提保承运人责任险。
4、人员条件:
4.1企业负责人须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或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法规、运输管理知识考试合格;
4.2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熟悉危险化学品运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化工专业的业务管理人员;
4.3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其中车辆“驾驶人员”,应符合: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一、开业申请及受理。
企业开业时,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道路危险货物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含经营项目业务量企业正常运作可行性,工具、设备设施可行性,资金来源可行性,合格经营人员可行性,行业布局、布点可行性等);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④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⑤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⑥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4、企业预先登记名称核准通知书。
5、合法有效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以及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7、应急预案和承运危险品的处理措施;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不符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全部材料;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需要补正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经对上述材料当场审核,符合受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和要求,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部门在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予许可的,由受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申请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5辆以上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品运输规则》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行车证及复印件、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还须提供有效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及复印件。
购买危险品标志牌、危险品三角标志灯和GPS装置或移动电话的发票复印件或证明。
②有经地(州、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资格证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外)开业许可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安全责任承诺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提供工商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审通知书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提供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用场所一年以上有效合同。
(4)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在用车辆须提供达到二级车况以上的技术等级检测单。
(未购车的提供5万元以上验资报告)
(5)驾驶人员材料
①相应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②经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后发放的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材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
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
④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道路货物运输应急预案。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4、道路货运站场开业许可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5、国际货物运输资格许可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备案类:
6、道路运输驾驶员(除危险货物运输外)资格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更新、增减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新增、更新货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受理部门配发首辆《车辆营运证》前,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取由受理部门备案:
1、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资料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操作证、身份证复印件;3、自有场地证明或租赁场地的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配发《车辆营运证》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投放达到数量要求的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必要的通讯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证明;
4、车辆技术条件等级证明;
5、车辆正、侧面45度彩照一张;
6、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提交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8、车辆更新的,还应当提供车辆营运证旧证。
由受理部门当场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告知理由。
【办事依据】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停歇业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企业歇业、终止时,应提前30日向受理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3、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封存证明。
由受理部门当场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受理部门也可视具体情况当场予以办理。
收回有关证照或者收存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对材料不齐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告知理由。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0、道路运输场站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除危险货物运输)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维修经营者停歇业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3、道路运输场站停、歇业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4、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更新、增减备案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5、经营者补办证件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6、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17、经营许可年度审验
【办事机构】企业注册地运管所
【办事条件】
【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依据】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
1、条件
。
(三)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
1、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其中“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为:
客运站的站级划分和建设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相关规定;货运站(场)按相应种类和级别符合《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汽车零担货运站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JT3134-88)的相关规定。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为:
客运站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的相关规定;货运站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汽车零担货运站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JT3134-88)的相关规定。
农村客运站(场)及其人员条件依照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2、应提供的材料
(1)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2)站(场)建设及设备、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3)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和岗位设置方案。
(4)安全管理材料
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
车辆进出站的安全例检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相关的应急预案。
(六)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
1、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应提供的材料
(1)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4)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的检测报告单;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复印件;
(7)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申请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可行性报告;
(9)申请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提交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方案;
(二、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构
1、从事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客运经营的,向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行政区域、跨自治区行政区域客运经营,以及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和新增、更新国际道路客运车辆的,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以上客运经营指班线客运(含小轿车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和新增、更新国际道路货运车辆的,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向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提出的申请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时应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从业申请。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人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供求信息,在提出申请前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慎重作出申请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就申请项目的市场供求状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公众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在服务申请者的同时做好市场引导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从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三)、审查与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从业申请的具体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或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方式审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或进行检验、检测。
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后作出决定;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后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运输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考虑到道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对确无运力需求的线路,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许可客运经营的,还应通知起讫地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
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后,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各自制定的内部工作规定和办事程序,对申请事项的许可须召开站务会议、总站(处)务会议、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作出许可决定,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颁发许可证件
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许可证明(目前暂以原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替代),并配发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应按道路运输许可的相应项目填写。
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自接到许可通知后,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国际旅客运输的,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班线、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国际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
同一客运经营许可项目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的,应注销、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客运经营范围内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后不再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营运驾驶员基本知识考试
(一)考试的分类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两类: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基本知识考试、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知识考试。
(二)申请考试的条件、程序
1、申请考试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考试的程序
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准考手续,并在15日内安排考试。
申请人持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准考证,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的内容
1、客运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包括:
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2、货运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包括:
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考试的组织
考试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试题库,试题采用答题卡。
营运驾驶员基本知识考试,由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考务工作,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考核员监考。
(五)营运驾驶员考试合格证的发放
在交通部有关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经考试合格的,考试合格证暂时以交通部统一制作的从业资格证替代。
(六)要求
营运驾驶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形式进行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强制性培训或指定培训单位。
四、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输站(场)、停车场、驾驶员培训场所、机动车维修场所等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地和火车站、商品批发市场周围等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尽量选择路面宽阔、车流量较小的公路路口和时段,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交通部统一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时,掌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披露。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向当事人开具《车辆暂扣凭证》。
对于正在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无证经营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在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未得到妥善处理前,不得暂扣车辆。
对于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无证经营车辆,暂扣车辆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对于已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0)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七)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1、对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籍识别标志、运输车辆有效证件、国际客运线路标志牌以及行驶国际运输线路和超限、超载等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职能。
出现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外签署的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博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籍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第7号令)执行。
五、其 他
(一)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的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公布方式及定期公布时间:
跨省、跨区客运班线供求状况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新闻媒体、网站和办公场所每6个月公布一次;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客运班线供求状况由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客运站和办公场所每6个月公布一次;县内客运班线供求状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客运站和办公场所每6个月公布一次。
对有市场需求需要增加班次或开辟新的线路的,应即时向社会公布。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全区新增客运班线按照线路里程进行划分,一类班线为8年,二类班线为6年,三、四类班线为4年。
2004年7月1日以前已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待交通部新的规定下发后再予核定。
(四)印章的使用
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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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1122153608 关于 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 条例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