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16条实务操作口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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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16条实务操作口径
总局访谈明确16条实务操作口径
问1:
我公司今年4月份在地税局领用的营业税发票,现在还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
1.停止使用的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需要提醒是开票日期“2016年6月30日”,不是报销日期
2.开票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营业税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
3.“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没有开票日期营业税发票,如果费用发生在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也是不允许报销,如:
有个别地区高速通行费营业税发票没有开票日期,但是填支出凭单“**7月份发生的高速费”,也是不允许报销的。
问2:
]差额开票问题:
以下是某省的解答,正确?
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
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2016-07-0809:
15]
主要是申报表填报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解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上述案例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也就是说营改增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能不能全额开专票处理原则:
没有规定不能开全额专票的就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具体总结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13)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其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3: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外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时间可能会超过180天,怎么办?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税务:
《外管证》有效期限可以超过180天,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问4: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有一些5月1日之前的建筑老项目,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并且在交税的时候扣除了我们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
现在发包方要我们提供专用发票,那么我们已经扣除的分包款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呢?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可以就向发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按照规定差额扣除的分包款。
税务: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可扣除分包额)可以全额开专票。
2.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即开票额不能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问5: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生产服务用车外包协议,由甲公司车辆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拉修理工及修理用配件到作业现场对故障车进行检修,还有就是拉着工长、经理在作业现场组织生产,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抵扣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受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税务:
一定要区分租车的用途
1.一般纳税人租车用于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租车用于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中,如上例中的要求拉修理工及修理用配件到作业现场对故障车进行检修,还有就是拉着工长、经理在作业现场组织生产,还有租车用企业会议服务支出,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6:
我公司是6月份新办的企业,7月份申报是否需要填税负分析表?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由于之前未缴纳过营业税,对原营业税相关政策并不了解,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税务:
税负分析表是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老增值税纳税人(没有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不需要填写;
2.营改增后新成立的企业,即使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也不需要填写。
问7:
其他个人出租商业用房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
个人代开专票总结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出租住房
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特殊情况,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8:
我公司在本地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误区:
发生在经营本地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下是结论的摘要:
相关营改增及增值税文件中并没有说,企业在自己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是看住宿费的最终的“用途”,不是看发生地。
如:
某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北京西城区,后其审计业务发生在北京怀柔区,审计过程中发生在怀柔区的住宿费,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北京市,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再如,某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在西安雁塔区,由于需要员工加班,发生在公司附近的住宿费(属于正常经营的加班费用性质,不属于职工福利性),取得专票,虽然住宿费发生在其经营地西安雁塔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9:
第一个问题:
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个问题:
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问:
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问:
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税务:
1.明确了ETC充值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属于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
2.ETC充值卡充值取得的发票是不是可以等下次充值时,可以换取专票,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可能7月31日有新的抵扣政策
问10:
我们是一家从事酒店客房洗漱用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还兼营酒店客房床上用品的清洗业务。
营改增前,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不超过3万的话,可以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优惠。
但是营改增后,我们从事的床上用品清洗服务也需要交增值税,那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合在一起超过3万元的话,我们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吗?
。
4月19日,我们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这个文件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您提供洗漱用品批发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分别不超过3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11:
我单位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6月份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7月份申报缴税时应如何填报?
应将营业税发票上的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开具其他发票”相应栏次。
税务《过渡期间营业税发票使用实务提醒》
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将营业税开票金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换成不含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表填报。
如:
一般纳税人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开具其他发票”列次按照适用栏次填写。
问12:
我公司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当时没开票,现在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开票后是否还要再缴纳增值税?
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问13:
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税务:
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即使分开核算销售额,也得按照混合销售涉税处理。
问14:
我们企业经常要出差,以前开票用名片就可以,或者写一个单位抬头就搞好了。
现在出差人员每人要带一张三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彩色复印件。
以前在电商平台买办公用品,各部门人员可以单独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后报销,现在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要公司给每个人开具一份授权委托书。
这两个现象是在开具发票时最常发生的情况,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比较大的风险。
税务部门能不能研究一下,怎么简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和流程,真正让“营改增”给企业带来好处和方便?
这个问题,税务总局在税总发〔2016〕75号文中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税务:
看看设计的开票名片。
问15: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语培训的机构,是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前我们按照3%的税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我们税负上升很多,请问有没有什么政策能解决这个问题?
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
6月18日,我们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号是财税〔2016〕68号。
在这个文件里,已经作出了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您反映的税负上升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税务:
后续补丁政策一定要熟悉!
问16: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客户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我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
开专票与开普票缴的税是一样多的,除非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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